网站地图
AI助手 企业服务 登录/注册

使用权利卫士对微信公众号取证的名誉权纠纷(21255号)

发布时间 : 2023-09-14 18:25:26

浏览 : 11799

梁权与高发倡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案

(2020)粤0303民初21255号

【基本案情】

  原告梁权与被告高发倡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丽、李智华,被告高发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包括名为“茶魂星火"(微信号×××)的微信公众号在内的任何网络平台、纸质媒体等传媒载体发布的名为《“熟仆"越狡辩,“臭饺"越露陷(重发)》、《优劣颠倒,愚昧至极,荒唐可悲!》、《商胎利骨虚假洋威》、《背理的矛盾匹配欺诈的谎言!》、《名为“辟遥",实际歪曲和造谣(订正文)》、《泡茶,无须卖弄神秘和风骚》、《谨防粱某“抖音"视频“熟茶论"的坑害!》、《普洱茶的核心品质及其决定因素》的8篇文章,并禁止被告在任何传媒载体继续发布该等文章;2.判令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赔礼道歉书,致歉内容由法院审定,被告需将道歉内容在微信公众号“茶魂星火"(微信号×××)上刊登,刊登时间不少于十日;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在全国发行报纸上刊登,刊登费由被告负担;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理开支21531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是宜兴紫砂爱好者联盟的创办者、深圳市收藏协会紫砂专委会主任及理事、国际武林斗茶大会委员会常委、深圳市价格认定专家组成员、中国宜兴紫砂收藏鉴赏专委会常务理事、【鉴宝?紫砂搜壶】杂志编委,在社会及茶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告创立的宜兴紫砂爱好者联盟(××/)的注册会员人数近6万人次,该网站的发文阅读量每篇10000人次以上,最高点击率突破10万人次;连续举办十年宜兴紫砂爱好者联盟的周年庆,每年约120-600人次参与。除此以外,原告注册的“梁仓里的壶言茶语"微信公众号(微信号×××)关注人数约4600人,每篇文章的阅读量基本2000人次以上,最高点击率突破2万人次。原告注册的“梁权谈茶道实战经验"抖音号,关注人数已达4.2万人次(截至2020年5月14日)。原告多次受邀在深圳及其他城市做关于普洱茶、紫砂壶收藏、鉴别、品评知识的公开讲座和咨询问答,受到广泛关注和肯定。

  一、侵权行为:被告多次发布侵权文章,严重损害原告名誉权。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被告在微信公众号“茶魂星火"(微信号×××)中陆续发布名为《“熟仆"越狡辩,“臭饺"越露陷(重发)》《优劣颠倒,愚昧至极,荒唐可悲!》《商胎利骨虚假洋威》《背理的矛盾匹配欺诈的谎言!》《名为“辟遥",实际歪曲和造谣(订正文)》《泡茶,无须卖弄神秘和风骚》《谨防粱某“抖音"视频“熟茶论"的坑害!》《普洱茶的核心品质及其决定因素》等8篇文章(简称“案涉文章"),该等文章的作者部分明确注明“高发倡",每篇文章均包含大量对原告的贬损性语言(详见证据)。截至2020年5月9日,每篇文章阅读量在230-350人次左右。

  二、被告存在侵权恶意并造成原告遭受损失及精神伤害。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在微信公众号“茶魂星火"(微信号×××)中陆续发布名为《霉茶大师梁某之父》《怎样伪装狡辩,脱不了商胎,换不了利骨》及《梁权为邹某所卖,反而乐帮邹某数钱!》3篇文章,采用贬低性语言对原告的人格进行攻击。2019年9月24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粵0303民初2084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并要求其在微信公众号“茶魂星火"(微信号×××)中持续十日登载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致歉声明。2019年12月13日,被告刊登致歉声明。但在被告致歉之后不足一月,被告又再次通过多篇文章贬损原告。充分说明,被告2020年的发文行为并非初次侵权,致歉声明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刊登致歉声明不足以消除其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因被告的行为,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且其贬损性语言已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同时原告自2019年第一次诉讼开始就不断受到被告言语的打压,遭受精神痛苦,理应获得精神抚慰金。

  三、被告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从案涉文章的题目、内容与整体焦点来看,评价指向明确,即为本案原告梁权。从文章的内容与细节来看,不乏有“提醒和劝戒众人,回避和拒绝深圳罗湖的茶壶商粱蜷(铨)的专线抖音视频!那是个为私利而不择手段的,似而非的欺骗、坑害众人的视频!留意其相貌,就是个奸诈面相!"等贬低性语言。微信是一个面向社会公众的具有媒体宣传性质的自媒体平台,而微信公众号“茶魂星火"(微信账号×××)的注册与管理主体被告,在公开的网络环境中发表包含对原告人格贬低性质的文章,并在文章标题中用贬低性的语言对浏览网友进行误导,其目的已经远远超出了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实质上是试图用涉案文章来误导他人对原告的人格进行贬低性评价。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涉案文章足以对浏览用户产生舆论性的引导,对原告造成社会评价度降低等不良影响,给原告的生活、工作、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给原告心灵造成了无法愈合的伤痛,导致原告遭受巨大的精神损害。与此同时,连续发布八篇不实文章,使广大读者对原告产生了重大的误解,且对原告在茶业的经营销售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公众号“茶魂星火"(微信号×××)系被告个人注册并管理,应对所刊登稿件内容合法性负责。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依据《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高发倡辩称,被告不认可被告有侵权行为的事实,被告没有对原告造成物质及精神损失。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是原告自发行为导致,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对原告造成精神损害,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在微信平台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为“梁仓里的壶言茶语"(微信号:×××)。

  二、2020年5月9日,深圳市版权协会根据原告的申请,在手机上打开微信,搜索并进入微信公众号“茶魂星火"(微信号:XXX,对其显示的主体信息及发布的相关文章内容进行浏览、截图、保存为原始证据包,同时在TSA电子证据固化系统中进行了电子证据固化并生成对应的时间戳文件、电子签名文件。经验证上述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上述文件均已通过验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前述经时间戳认证的文件显示:

  1.微信公众号“茶魂星火"(微信号:xxx2020年4月22日发布了文章《普洱茶的核心品质及其决定因素》,文章尾部显示阅读量351,该文章表述了“深圳罗湖区的粱铨。他纯粹是个大智若愚、被人卖吃了还认贼作父,乐着帮贼父数钱的傻瓜!"等内容。

  2.微信公众号“茶魂星火"(微信号:×××2020年4月11日发布了文章《谨防粱某“抖音"视频“熟茶论"的坑害!》,文章尾部显示阅读量236,该文章表述了“深圳罗湖的茶壶商粱蜷(铨),发在其微公号的误导文被笔者连续跟踪批驳以后,近期改为'抖音'视频。提醒和劝戒众人,回避和拒绝深圳罗湖的茶壶商粱蜷(铨)的'专线抖音'视频!那是个为私利而不择手段的,似是而非的欺骗、坑害众人的视频!留意其相貌,就是个奸诈面相!"等内容。

  3.微信公众号“茶魂星火"(微信号:×××)于2020年3月19日发布了文章《泡茶,无须卖弄神秘和风骚》,文章尾部显示阅读量344,该文章表述了“近期,深圳罗湖区黔驴技穷的茶壶商,即'宝贝疙瘩'粱式又在其'胡言渣语'里发送《泡茶论》,企图冒充'泡茶大师'卖弄自我'高招'。然而丝毫不显'高妙',反而彻底漏露其浅薄可笑,纯粹故弄玄虚和卖弄其外表的风骚!"、“其文曰:'以沸水洗次茶,让茶充分浸湿膨胀变软后,倒洗茶水。不搅动茶叶和不翻动茶叶两情形下出汤,那根本就不需要茶滤网,茶汤依然清澈透亮。若沸水冲落茶叶面,使之相互摩擦,则茶汤浑浊,涩味增强'。"等内容。

  4.微信公众号“茶魂星火"(微信号:×××2020年3月7日发布了文章《名为“辟遥",实际歪曲和造谣(订正文)》,文章尾部显示阅读量241,该文章表述了“近日,深圳罗湖的茶壶商粱铨又在其微公号上发送《茶医疗功效辟谣》文,表面看是所谓辟谣,但实际上在歪曲、造谣和诽谤,无端损害茶农、茶商、消费者和行业。"、“其文言:'喝茶降压是假的。关于茶能够软化血管,清理血管内污垢堵塞的真实保健药效微乎其微。例如正餐前半小时内,那会导致胃口大开,吃得更多。久而久之,反而会有一定几率诱发糖尿病。'之后还说:'喝茶与减肥没有直接关系。'"、“其品格轻薄、浮躁,愚昧无知,却又想拼命发文推销自我,竭力张扬自我"等内容。

  5.微信公众号“茶魂星火"(微信号:×××2020年1月31日发布了文章《背理的矛盾匹配欺诈的谎言!》,文章尾部显示阅读量240,该文章表述了“驺某和粱某是何样的人?。以下引文摘自邹某上年为粱某转发《支持邹某原因》所写的'序文'"、“矛某和盾某不过是。'郎贝为轩',为共同的不义利润结盟。把粪便美化成高级餐点罢了"等内容。

  6.微信公众号“茶魂星火"(微信号:×××2020年1月27日发布了文章《商胎利骨虚假洋威》,文章尾部显示阅读量204,该文章表述了“不久前,罗湖区茶壶商罗粱在'糊言乱语'发送茶文《两犬故事》"、“罗粱说'过量摄入EGCG引发内分泌紊乱,造成男性荷尔蒙激素减少,精囊萎缩,影响胰岛素分泌,瘦素、黄体生成素、生长激素和睾丸素亏虚,肝肾受损,生理指数下降'"、“尔等必竟骨子里就是商胎利骨。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实际上,喝出胃萎缩就是恶报的开端!"等内容。

  7.微信公众号“茶魂星火"(微信号:×××)于2020年1月11日发布了文章《优劣颠倒,愚昧至极,荒唐可悲!》,文章尾部显示阅读量222,该文章表述了“粱商发《支持邹某》说:'俺从业16年,见众多茶商从老茶转新茶,再从新茶转向不伤身的茶'"、“把邹某推崇的粪便汤当仙露"等内容。

  8.微信公众号“茶魂星火"(微信号:×××)于2020年1月9日发布了文章《“熟仆"越狡辩,“臭饺"越露陷(重发)》,文章尾部显示阅读量238,该文章表述了“仿效八戒遮住口鼻嘲笑镜后身影貌像猪;裸身丢丑憨得意,幼稚可笑至巅极"等内容。

  三、被告确认《“熟仆"越狡辩,“臭饺"越露陷(重发)》、《优劣颠倒,愚昧至极,荒唐可悲!》、《商胎利骨虚假洋威》、《背理的矛盾匹配欺诈的谎言!》、《名为“辟遥",实际歪曲和造谣(订正文)》、《泡茶,无须卖弄神秘和风骚》、《谨防粱某“抖音"视频“熟茶论"的坑害!》、《普洱茶的核心品质及其决定因素》8篇文章系被告本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上述文章发布的内容系针对原告发布的文章。

  四、原告为证明其在茶业及紫砂壶等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并主张因被告发布案涉文章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提交了原告在百度百科的个人内容截图、其创立的宜兴紫砂爱好者联盟网站截图为证。

  五、原告委托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并因此支出律师费20000元。原告因本案诉讼还支出电子证据固化服务费1531元。

  六、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在微信公众号“茶魂星火"(微信号XXX)中陆续发布3篇文章。原告以被告发布的文章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粵0303民初20841号。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粵0303民初2084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原告在微信平台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为“梁仓里的壶言茶语"(微信号:XXX),该微信公众号于2019年2月21日发表了文章《我选择支持邹家驹观点的原因》;微信公众号“邹家驹漫话普洱茶"(微信号:XXX)分别于2019年5月14日、5月15日、5月16日发表了《梁权的故事(一)》、《梁权的故事(二)》、《梁权的故事(三)》3篇文章。该判决书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案涉文章,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此,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原告在案涉文章中使用的“认贼作父"、“坑害众人"、“奸诈面相"、“故弄玄虚和卖弄其外表的风骚"、“品格轻薄、浮躁,愚昧无知"、“为共同的不义利润结盟"、“商胎利骨"、“愚昧至极"、“貌像猪"词语均为贬低性的语言。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上述言论,其主要目的虽是就原告在其文章中发表的观点进行反驳,但在发表观点时采用贬低性的语言对原告的人格进行攻击,该行为足以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可以认定上列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包括名为“茶魂星火"(微信号×××)的微信公众号在内的任何网络平台、纸质媒体等传媒载体发布的案涉8篇文章,并禁止被告在任何传媒载体继续发布该8篇文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的问题。根据被告的侵权情节及影响范围等,本院认为,被告在微信公众号“茶魂星火"(微信号×××)上持续十日登载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致歉声明已足以消除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原告诉讼请求超出上述范围的部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原告提交的百度百科及网页截图仅能证明原告在与茶业相关的研究领域开展工作,原告仅以此主张经济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在2019年就曾在公开发布的文章中使用贬损原告名誉的言语,被告该行为已经本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权并判决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该案判决生效不久,被告又实施本案侵权行为,主观恶意较大,其持续的侵权行为亦给原告造成了更为严重的精神压力和负担,故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前述金额的部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合理开支的问题。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电子证据固化费用均属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合理费用,原告相关诉请于事实及法律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发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包括名为“茶魂星火"(微信号chahungfc)的微信公众号在内的任何网络平台、纸质媒体等传媒载体发布的名为《“熟仆"越狡辩,“臭饺"越露陷(重发)》、《优劣颠倒,愚昧至极,荒唐可悲!》、《商胎利骨虚假洋威》、《背理的矛盾匹配欺诈的谎言!》、《名为“辟遥",实际歪曲和造谣(订正文)》、《泡茶,无须卖弄神秘和风骚》、《谨防粱某“抖音"视频“熟茶论"的坑害!》、《普洱茶的核心品质及其决定因素》8篇文章,并禁止在任何传媒载体继续发布上述文章;

  二、被告高发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茶魂星火"(微信号chahungfc)上持续十日登载向原告梁权公开赔礼道歉的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许可)以消除对原告梁权造成的不良影响;如被告高发倡不执行上述判决内容,本院将选定深圳市级报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高发倡负担;

  三、被告高发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四、被告高发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权合理开支21531元;

  五、驳回原告梁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元,由被告高发倡负担。该案件受理费,原告梁权已经预交。被告高发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梁权6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看全文

产品服务推荐

推荐指数 :

立即使用

权利卫士App

可信时间戳权利卫士app是一款专门用于取证和固证的移动应用。它提供了多种功能,包括拍照、录像、录音等,可以帮助用户在现场记录和保存发生的事实。用户可以使用这些功能来获取关键证据,并在取证结束后使用权利卫士app的固证功能将这些证据进行固化,生成权威的时间戳认证。

推荐功能 :

录屏取证手机端 :

录屏取证通过捕捉并记录手机屏幕上的一切操作和视觉内容,创造了一个不可更改和固定的文件。这确保了取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为录制的内容不能轻易被篡改或伪造。

产品操作方法 :

录屏取证手机端操作指引 :

第一步:首先,访问联合信任的官方网站(https://www.tsa.cn/)或前往主要应用商店,搜索并下载名为“权利卫士”的应用程序。在完成下载后,您需要进行注册、登录,并完成实名认证,以确保您的身份可信。
第二步:启动“权利卫士”应用,并建议手动刷新地理位置信息,以确保取证操作记录的准确性。接下来,选择“录屏取证”功能,并填写相关证据的名称。然后,点击“开始录屏”按钮,启动取证过程。
第三步:现在,应用将自动记录您的后续操作,将其保存为证据视频文件。
第四步:一旦取证完成,您可以在证据列表中查看已创建的证据,其中包括具有可信时间戳认证的证书。为了证据的安全性,建议您将其上传至云端存储,以便随时在电脑端的电子证据平台(https://ev.tsa.cn/)上下载证据。
第五步:在将证据提交给法院之前,您可以在“权利卫士”应用内或通过电脑端的验证中心(https://v.tsa.cn/)对证据进行验证。请注意,取证视频作为原始证据,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修改,以确保验证的有效性。
第六步:取证视频经过可信时间戳的固化后,将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根据法律规定,您可以选择使用光盘、U盘等媒介,或直接上传至司法机构的证据系统,以便提交给相关机构。请注意,纸质打印件不能作为原始证据使用。

权利卫士App

线上线下,手机取证

了解详情

立即使用

扫码下载
扫码下载

扫码下载

热门司法案例

最新司法案例

微信公众号取证相关司法案例

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黄晓萍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之十(“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使用权利卫士对微信公众号取证的名誉权纠纷(21255号)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第19例 2020陕西高院典型案例(网络传播权,微信公众号取证) 北京互联网法院数字版权十大典型案件之三(红包页面设计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数字版权十大典型案件之七(熊猫滚滚案) 余凌燕、施维雅(天津)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高院发布2021年十起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第6例 2020吉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第8例 珠海某电器公司等与中山某电器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海淀法院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之四 2020年北京互联网典型案例 广东省某保健院、某图像公司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使用电子证据平台对微信公众号取证的人格纠纷案(41147号) 使用电子证据平台对微信公众号取证的行政裁决案(592号) 使用电子证据平台对微信公众号取证的人格纠纷案(14628号)
更多问题或需求 , 请拨打:
留言

或留下您的联系方式 , 稍后我们将联系您

留言

权利卫士App
权利卫士App
线上线下,手机取证
了解详情

立即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