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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 2023-09-14 08:48:26

浏览 : 1971

刘宏亮与梧州遇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20)吉24民初192号

简要案情】

  刘某创作了《爸爸说》系列作品11幅,该11幅系列作品均由摄影图片+漫画+文字形式组合而成。刘某将其作品上传至互联网,发表于微信平台,在互联网上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后刘某又创作了一些类似作品,以图书形式发表出版。微信公众号“儒家文化大全”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某文化传媒公司是微信公众号“儒家文化大全”的认证帐号主体。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刘某在“新文化报在延边”公众号采访中称其故意把图片上的水印去掉,是为了方便大家转载,刘某说的话是免费公开分享图片的意思,转载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专访文章不同于著作权法上许可声明的形式要求,第二,专访中刘某的表述是其图片未加水印的内心真实动机表达,尚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表示;第三,专访中刘某“欢迎大家随意转载”的表述,并没有与他人达成“私法上效果”的意思。故专访中刘某的表述,不构成法律上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无法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许可。刘某系《爸爸说》系列图文作品的著作权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刘某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传播,侵犯了刘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典型意义】

  微信公众号现如今已成为企业的一种普遍的营销方式,这类公众号多采用转载他人作品形式,存在很多没有获得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侵犯他人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侵权人提出作者去掉作品水印,且曾在专访中称欢迎大家随意转载,故转载不构成侵权。首先,专访文章不同于著作权法上许可声明的形式,其次,专访中表述不构成法律意义上著作权许可的意思表示。在互联网、自媒体时代,网络平台发表图片未加水印,在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规定默示许可制度的情况下,不宜推定“图片未加水印”的情形构成默示许可。对此,应当引起著作权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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