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再审民事案
(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
【基本案情】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是Getty公司在国内的受托方,负责其在国内的维权等。汉华易美称其对有“视觉中国”水印图片持有著作权,其发现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草庐公司)在其官方公众号文章里使用了有“视觉中国”水印的四张图片,汉华易美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其对图片享有的著作权,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时间戳应用】
汉华易美公司对河南草庐公司使用涉案图片取证是在登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网页后,再登入河南草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进行证据保全,整个取证过程及取证内容均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予以了认证,在没有证据足以推翻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图片标有“gettyimages”“视觉中国”水印,共同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汉华易美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草庐公司赔偿汉华易美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草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草庐公司不服一审、二审判决,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能仅以水印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于汉华易美,《授权确认书》只能证明Getty公司与汉华易美之间进行授权的事实,并非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权利声明属于单方陈述,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权利声明确定著作权归属。汉华易美与摄影师之间代理关系的性质,决定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并不发生民事权利的移转。在图片摄影师仍然保留著作权的情况下,汉华易美拥有著作权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其未完成进一步的充分举证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终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汉华易美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