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院202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第9例(权利卫士、录屏取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0)闽02民初465号
【基本案情】
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视公司)提供电子数据体现,厦门市德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德长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存在提供北京华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故请求判令厦门德长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厦门德长公司否认存在被诉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
厦门中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判决:厦门德长公司赔偿北京华视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驳回北京华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厦门德长公司上诉。福建高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厦门中院在本系列案件中引入专家辅助人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查明技术问题,并参考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作出判决。知识产权案件可能面临的技术类问题涉及方方面面且日新月异,法官客观上不可能具备全方位的技术审查能力;另一方面,因制度改革,陪审员主要以随机选任为主,专业陪审员选取较为困难,技术调查官需事先选任,且人数有限,不可能涵盖全行业技术领域。故法院有必要采用更灵活的方式,拓展多元化技术查明路径。在知识产权案件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助于技术问题查明和庭审实质化,在破解技术问题查明难方面,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厦门中院积极健全专家辅助人、专业陪审员、司法鉴定、技术咨询、技术调查官“五位一体”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制度优势,有效破解技术事实查明难的障碍,该系列案得以公正高效审结。
【专家点评】
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确权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与此同时,如何认定和采信新技术下形成的电子证据也是近年来司法实践所面临的难点问题。法官需要从法律层面对于该类证据的形成过程进行审视,而弄清技术实现方式则成为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辅助法官理解技术问题,本案尝试引入专家辅助人,围绕该类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作出充分的说明,进而为法官是否采信相关证据提供参考,不失为解决技术问题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