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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时间戳案例|热播剧音频侵权获赔10万!平台未尽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对音频平台页面取证成功获赔

发布时间 : 2026-06-02 10:43:56

浏览 : 67

01案例信息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
案号:
(2021)沪0115民初47436号(一审)
(2022)沪73民终384号(二审)
案由:
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取证场景:
音频平台页面取证
取证工具及功能:
可信时间戳®权利卫士App-录屏取证

02基本案情

原告某酷公司系电视剧《宸汐缘》及小说《宸汐缘》的著作权人。电视剧《宸汐缘》于2019年7月15日在爱奇艺平台首播,荣获2019年金河豚年度最佳剧集项目、第四届"金骨朵网络影视盛典"年度十大精品剧集等奖项,具有较高知名度。小说《宸汐缘》共248章、70万字,由某龙(笔名"某说")根据电视剧剧本改编创作,某酷公司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著作权及完整维权权利。
 
被告某大公司系涉案音频平台的开发者,被告某雅公司系该平台官网的主办单位,两公司共同运营该音频平台。
 
2019年10月,某酷公司发现该音频平台上存在8个标题含"宸汐缘"的音频。其中,主播"某玥说书"上传的《宸汐缘》音频共175集、14.3万播放量,主播"某妃娘娘读书"上传的《宸汐缘》音频共249集、6万播放量,两部音频内容与小说《宸汐缘》原文一致。音频封面和单集封面中使用了电视剧《宸汐缘》的9张海报及107张电视剧截图。播放音频时,每集开头均插入广告。其余6部名称含"宸汐缘"的音频内容与小说《宸汐缘》不一致。
 
两部侵权音频均于2019年8月22日上架,2019年11月5日下架。2019年11月13日,某酷公司向某雅公司寄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某雅公司确认收悉。
 
某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大公司、某雅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共计5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某酷公司经济损失27,000元及合理费用20,000元,共计47,000元。某酷公司及某大公司、某雅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03可信时间戳服务在本案中的应用

2021年11月19日,某酷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可信时间戳®权利卫士App-录屏取证功能,登陆涉案音频平台,对该平台中"有声出版的作品授权"简介页面进行录屏取证,并实时进行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取证内容显示,该音频平台在"有声出版物授权"介绍板块特别引用《宸汐缘》作为成功合作案例,宣称提供"从文字作品到音频节目全链路解决方案",包括"文字作品独家合作0成本坐享'官方流量推广+30%高分成收益'"等。该取证内容证明了该音频平台对其网站上存在大量同名作品应属明知,且曾将《宸汐缘》作为其有声出版合作的宣传案例,进一步印证了两被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04裁判说理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某大公司、某雅公司是否侵犯某酷公司的各项著作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关于著作权侵权。某酷公司系涉案文字作品《宸汐缘》的原始著作权人,虽然该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已授权A公司独家行使,但《知识产权声明》保留了某酷公司对涉案文字作品的完整维权权利及获取维权收益的权利,故某酷公司有权就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独立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关于某酷公司提起侵犯涉案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之诉主体地位不适格的认定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某大公司、某雅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涉案音频系由主播上传,某大公司、某雅公司未直接实施复制或表演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涉案电视剧《宸汐缘》首播日期为2019年7月15日,侵权音频上架时正值热播期间,在音频名称及内容均与权利作品一致、部分图片与电视剧海报一致的情况下,某大公司、某雅公司作为专业的在线音频平台经营者,对平台用户大量上传侵权音频的行为应当有所了解,应当注意到存在传播侵权音频及海报的行为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因某大公司、某雅公司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未及时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宸汐缘"尚不足以认定为经过持续使用而成为具有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显著特征的商业标识,不能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故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制的混淆行为,纠正了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电视剧截图属于电影作品的组成部分,不构成独立作品类型,亦不足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或商业外观,仍应属著作权法规制范围。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一审法院关于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部分有误,相应赔偿数额明显过低。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宸汐缘》正值热播期间、侵权音频的集数和播放量、侵权持续时间、某酷公司的维权支出情况等因素,依法予以调整。

05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大公司、某雅公司赔偿某酷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驳回某酷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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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6月,使用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服务作为证据的案件已超12万件。(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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