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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数据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之十

发布时间 : 2023-09-14 1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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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数据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之十(电子证据平台、管理系统内部取证)

(2021)京0108民初9148号

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永东,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己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翰雄,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小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永东,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翰雄,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神鹰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晓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家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神鹰城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震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家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原告天津小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小屋公司)与被告北京神鹰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神鹰公司)、被告成都神鹰城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神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链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张翰雄,原告天津小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张翰雄,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家泉、袁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在其官方网站首页(网址为www.bjsycx.com)、推推99网(网址为www.tuitui99.com)首页及其站内公告置顶位置、蜂鸟全景App首页以及《中国房地产报》的显著位置,连续三十日刊登声明(声明内容经二原告确认),消除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二原告造成的影响;2.二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因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包括律师费20万元、公证费及电子存证费20万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0万元)。事实与理由:自2008年起,链家公司在经营“链家”房产经纪业务的过程中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制作、积累了海量真实房源数据,建立了“楼盘字典”真房源数据库(以下简称“楼盘字典”),其中包含上亿套房源的基本信息、交易信息、特色信息、实勘图、VR图(即全景图)、户型图,形成了房源大数据集合。2018年,贝壳网(网址为www.ke.com)作为房地产交易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房产信息平台),在链家公司的“链家”房产经纪业务基础和“楼盘字典”的数据基础上成立,由天津小屋公司经营。经链家公司授权,天津小屋公司在贝壳网上使用“楼盘字典”中的房源数据。贝壳网基于其平台运行规则,吸引大量房产经纪人在贝壳网中发布房源信息,不断扩大“楼盘字典”的数据规模。故贝壳网中的房源数据是二原告的重要经营资源,二原告由此获得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二被告是推推99网、推推微店App、“推推99经纪人端”微信公众号、蜂鸟全景App(上述各平台以下简称为推推99产品)的运营者。二被告通过其运营的推推99产品,利用技术手段抓取、存储涉案数据,并将上述抓取、存储的涉案数据通过信息网络向其用户或公众传播。上述行为损害了二原告凭借涉案数据所享有的竞争性权益,同时还严重违背了房产经纪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必然造成大量“虚假房源”滋生,严重威胁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房产经纪行业秩序,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共同辩称:1.涉案数据中的房源实勘图、户型图、VR图(上述三类图片以下统称为房源图片)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应当适用著作权法寻求保护,故有关房源图片的被诉行为不应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仅应对二原告是否就除此之外的房源信息本身是否享有竞争利益进行判断。2.推推99产品的核心定位是多平台账户管理工具,二原告主张的抓取、存储及传播涉案数据的行为,均是服务于房产经纪人多平台传播房源信息,目的是增加相关房源的曝光量从而寻找买家,最终实现帮助二原告的房源更快成交,而非争夺二原告房源。3.推推99产品并非以侵权为主要功能,未损害或扰乱竞争秩序,未损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隐私权等权利,反而有利于房屋交易双方的利益,增加交易机会,降低交易周期。4.“无损害即无救济”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救济理念,本案二原告并无任何实际损失。二原告的主要营业收入来自于房产交易佣金,但由于房产经纪人指令所抓取、存储及传播的特定房源并不包含该房源的具体信息(包括门牌号、业主信息),从而无法脱离二原告进行自主交易,只能依靠上述房源信息寻找到买家后,再回归二原告处联系贝壳网推荐的经纪人进行交易,因此不会对二原告的营业收入造成任何实际损失。5.二被告的营业收入中并无房产经纪业务收入(即佣金),故二被告与二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二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与二被告获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二原告认为有损害,应直接起诉使用推推99产品的竞争对手。6.推推99产品净利润低,二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过高,以诉讼获利的意图明显。综上,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与双方主体资格及经营业务相关的事实

(一)关于二原告及贝壳网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首页网址为www.ke.com的贝壳网主办单位为天津小屋公司。在小米应用商店和苹果AppStore中,贝壳找房App所载明的运营主体均为天津小屋公司。历史备案号备案信息查询显示,链家网(网址为www.lianjia.com)自2015年8月6日至2018年7月3日,备案主体为链家公司。

2019年4月22日,链家公司出具《授权许可声明》,其中载明:链家公司是发布于链家网、贝壳找房网二手房和租房频道的全部房源VR图片、房源实勘图片和户型图、房源文字介绍、网页界面设计等所有房源数据的著作权、竞争法、民法以及其他法律项下的一切权利、权益的所有者,天津小屋公司有权在贝壳找房网电脑端(ke.com)、贝壳找房移动端App、贝壳找房手机WAP端(m.ke.com)以及其他链家公司认可的方式使用上述房源数据,天津小屋公司有权与链家公司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单独作为原告,针对第三方的侵权和/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

(二)关于二被告及推推99产品

推推99产品包括推推99网(网址为www.tuitui99.com)、推推微店App安卓手机版和苹果手机版、“推推99经纪人端”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tuitui99-)、蜂鸟全景App安卓手机版和苹果手机版。二被告认可推推99产品由二被告共同运营。

推推99网中包括专门发布房源信息的平台,本案中为了与推推99网进行区别,经双方确认,将该平台简称为推推99房产网。推推99产品并不涉及房产经济业务。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网址为www.tuitui99.com、www.tuituifang.com、www.bjsycx.com、www.juhaof.com的备案主体均为北京神鹰公司。与推推99产品相关的系列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显示著作权人均为北京神鹰公司。

二、与二原告权益基础相关的事实

二原告明确,其本案主张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房源数据包括:贝壳网中出售房源和出租房源的房源基础信息、房源交易信息、房源特色信息、房源实勘图、房源户型图、房源VR图(上述房源数据以下简称涉案数据),涉案数据为贝壳网中的公开数据,即二原告未设置访问权限、任何用户都可以在未登录贝壳网的情况下进行浏览的信息。二原告认为其对涉案数据享有竞争性权益;同时,二原告亦明确,其对涉案数据中的房源实勘图、户型图、VR图可能享有的著作权,在本案中不予主张。

(一)关于涉案数据的具体内容

(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98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2985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3月6日,贝壳网中的贝壳二手房版块,展示了该网站在售的部分二手房房源信息。以标题为“南湖边婚房装修独栋小公寓随时看”的房源信息为例,房源信息包括如下内容:一是房源基本信息,包括房屋户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房屋朝向、装修情况、配备电梯、所在楼层、户型结构、建筑类型、建筑结构、梯户比例、产权年限;二是房源交易信息,包括挂牌时间、上次交易、房屋年限、抵押信息、房管局核验码、交易权属、房屋用途、产权所属、房本备件;三是房屋特色信息,包括核心卖点、装修情况、周边配套、适宜人群等;四是房源实勘图(见附图1),每张实勘图均带有“贝壳找房”的水印;五是房源VR图(见附图2),其中带有“如视”水印;六是房源户型图(见附图3),其中带有“贝壳找房”的水印。贝壳网手机网页端(WAP端)上所展示的房源信息亦包含相同类型的信息。

(二)关于“楼盘字典”的经营情况

二原告表示,“链家”是链家公司所经营的房产经纪业务品牌,自从事房产经纪业务以来,链家公司积累了海量的房源数据,并在其公司网站“链家网”上发布,这些房源数据的集合被链家公司称为“楼盘字典”,存储在链家公司运营的网址为ljcdn.com的网站中。2018年,作为房产信息平台的贝壳网创立,经链家公司授权,在贝壳网中使用、发布“楼盘字典”中的房源数据开展经营,吸引其他房产经纪公司入驻贝壳网发布房源信息。同时,链家公司亦作为贝壳网内的房产经纪公司之一,入驻并发布房源信息。经过贝壳网的经营,贝壳网中发布的房源信息被持续积累至“楼盘字典”中,使“楼盘字典”中的房源数据不断扩充,涉案数据是“楼盘字典”中的核心部分。

二原告的上述意见,在多家媒体发布的介绍“楼盘字典”的文章中有所体现。如:钛媒体网于2014年6月5日发布了题为《【案例】数据驱动的链家:用数据卖房》的文章,其中载明“2009年,链家统一建立并使用‘楼盘字典’,所有房源的数据都纳入‘楼盘字典’中,每一个房源只有一个编码,一旦有一个经纪人录入了这一套房子,其他经纪人就无法重复录入,这就保证了唯一性。”人民网房产版块于2014年4月7日发布题为《链家“楼盘字典”里的大数据:数完了全国5900万套房子》的文章,其中载明“链家为了掌握到已经进入的30个城市所有房源的基础数据,链家花了数年编制了‘楼盘字典’,为了保证100%真房源,数完5900万套房子,链家雇佣了400个人专门在各个小区数房子,然后汇总录入到‘楼盘字典’数据库”“链家会进入到小区楼栋里测量这些房子卧室、阳台、卫生间等区域空间面积,进一步把这些数据经过二次加工录入到‘楼盘字典’,形成标准化的户型图。”新京报于2018年4月23日发布的题为《链家上线全新APP“贝壳找房”》的文章,其中载明“贝壳找房将继承和升级链家网的产品技术、品质控制和数据挖掘等优势能力,继承和持续迭代‘楼盘字典’。”新华网于2018年5月22日发布的题为《解密“楼盘字典”的数据逻辑贝壳找房如何架构下一个房屋交易生态圈?》的文章,其中载明“用房间门牌号、标准户型图、配套设施信息等多维信息定义一套房屋——这项简单却并不容易的数据工程,从房屋底层数据架构起来并持续建设,时至今日已成为国内覆盖面最广、颗粒度最细的房屋信息数据库,不仅成为购房者的决策参考依据,未来还将为房产开发、银行、物流等多个领域提供数据服务,发挥其更大的社会价值。”“国产研究中心”公众号于2020年9月9日发布的题为《【国君产研|产业观察】贝壳找房:从房源到客源从二手到新房》的文章,其中载明“截止到2020年6月底,‘楼盘字典’收录了全国33个省级行政区约332个城市中超过54.9万个小区2.26亿套房屋信息,450万张景观图,480万栋建筑,1020万个建筑单位。”上述文章记载于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视频中。

二原告为证明“楼盘字典”存储在链家公司运营的网址为www.ljcdn.com的网站服务器中,2021年8月31日,以贝壳网二手房版块中的五套房源信息为例,查看该五套房源信息中每张房源图片的网址。查看结果显示无论是实勘图、户型图还是VR图,每张图片网址的域名都是ljcdn.com。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网址为www.ljcdn.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链家公司。

此外,链家公司于2011年9月2日注册、运营用户名为“链家地产楼盘字典”的新浪微博,并于2014年至2017年间,申请、注册了7枚“楼盘字典”系列商标。贝壳研究院作为贝壳平台开展、发布市场研究的机构,依托“楼盘字典”中的房源数据,发布了大量房产市场研究报告,并被腾讯网等多家网站引用。

(三)关于房源图片的经营情况

二原告主张,涉案数据中的房源图片,不论是由链家公司还是其他房产经纪企业发布,均是由二原告管理、委派的摄影师进行拍摄和制作,并由二原告审核后发布,为此提交了内部资料《如视—摄影师篇》。其中载明:经纪人需要摄影师拍摄房源图片时,在二原告的link系统中下单预约;摄影师接单后,按预约时间前往房源现场拍摄图片;摄影师在房源现场手动绘制户型图草图完成后,会上传到如视相关系统,在如视相关系统中依据草图绘制户型图,供平台审核;摄影师在房源现场拍摄实勘图、VR图片后,亦会上传到如视相关系统中;审核通过的实勘图、户型图、VR图会存储在链家公司的“楼盘字典”中,在房源信息对外发布时,与其他信息一起在贝壳网中向用户展示。二原告提交的(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482号公证书,对上述拍摄、制作房源图片的现场过程进行了公证,相关操作步骤与过程与上述介绍一致。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如视网(网址为www.realsee.com)的主办单位为天津小屋公司。

链家公司为提高房源户型图质量,于2015年9月,与正邦创意(北京)品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订立《链家户型图道具设计品牌建设服务合同》,为链家公司设计用于房源户型图的绘图元素。链家公司将上述设计的,包括洗手池、西厨等67件绘图元素进行了作品登记,并供摄影师绘制正式户型图使用。

二原告为提供VR看房服务,其关联公司天津晨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VR技术企业上海小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相关收购合同,引入VR技术。此外,二原告的关联公司还与上海丞邺实业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订立合同,采购拍摄VR图片的专业设备。2020年3月,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信息联播》节目、北京卫视《北京您早》节目、深圳卫视都市频道《第1现场》节目、湖南都市频道《都市晚间》节目、深圳卫视经济生活频道《帮女郎帮你忙》节目,均报道了疫情防控环境下贝壳网中VR看房兴起的相关情况,并对链家公司的房产经纪人等从业者进行了采访。

链家公司针对其摄影师的管理制定了《链家摄影师红黄线管理制度》,并对摄影师进行相关绩效考核。此外,链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还对拍摄房源图片的摄影师支付了工资等人力成本。

(四)关于二原告为保护涉案数据所采取的相关措施

二原告表示,贝壳网针对恶意爬取其房源数据的行为设置了反爬取措施,贝壳网会综合其服务器接收访问请求的参数内容、行为特征和单位时间内的访问总量和频次等因素,综合分析访问请求是否高度疑似恶意爬取。对于高度疑似恶意爬取的,会采取封禁IP地址、弹出验证码等方式阻止其继续恶意爬取。为此,二原告提交了2022年5月8日0点0分至0点1分59秒的封禁记录。其中显示,在2分钟之内,贝壳网封禁了1073个不正当访问的IP地址,总封禁的不正常访问次数达48204次。二原告还提交了其管理后台中与反爬取措施相关的记录,显示2022年5月10日,登录二原告运营的“实时计算平台”,显示自2021年8月19日至2022年5月9日,贝壳网持续更新“爬虫计算分析”的相关技术措施;登录二原告运营的安全和风险中心平台,在“封禁记录”中记录了封禁相关IP地址的情况。上述内容均记载于可信时间戳取证视频及认证证书中。

除了上述技术措施外,贝壳网还对未输入任何筛选条件下的房源展示数量进行了限制。2022年5月8日,登录贝壳网“北京站”的二手房页面,显示在北京共有88492套在售二手房;在未输入任何筛选条件情况下,贝壳网只展示了100页二手房房源列表,每页30套房源,共计3000套房源,其余房源信息需要通过筛选、搜索等方式进行查看;租房房源与二手房房源的展示方式相同。继续查看贝壳网广州站、成都站、合肥站、重庆站的房源展示情况,亦显示存在相同限制。2022年5月11日,查看房天下、安居客、乐居二手房,显示上述网站亦存在类似情形。上述内容均记载于可信时间戳取证视频及认证证书中。

此外,自2019年起,相关网络用户在互联网技术分享平台发布的多篇文章亦介绍了贝壳网上述两种保护措施。

(五)关于涉案数据的权益归属情况

1.与入驻贝壳网的房产经纪公司的约定

在二原告为其他入驻贝壳网的房产经纪公司使用贝壳网相关资源所提供的A+App软件中,该软件在登录界面公示了《系统用户隐私协议》《合规告知》。《合规告知》第4条提及,贝壳运营方对入驻贝壳的房产经纪公司在服务的开发和运营等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数据和信息等享有全部权利;第5条、第6条同时提及,入驻贝壳平台的经纪人和经纪公司,不得自行或者协助他人复制、抓取、下载包括涉案数据在内的平台系统上的任何内容,不得将系统数据内容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在上述软件登录界面,经纪人只有勾选“我已阅读并自愿遵守《系统用户隐私协议》《合规告知》”后方能继续使用该软件。上述内容记载于可信时间戳取证视频及认证证书中。二原告主张,上述证据表明所有使用A+App的经纪人都以明示同意的方式认可了《合规告知》中的内容。

二原告表示,入驻贝壳网的房产经纪公司亦会与贝壳网订立《服务合作协议》,并提交了2018年、2019年、2021年、2022年与相关房产经纪公司签订的标准化协议文本。上述文本约定贝壳网的相关运营者对开发和运营贝壳网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数据和信息等,享有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全部权利和权益。

此外,二原告还提交了三个房产经纪公司分别出具的三份《关于房源数据相关法律权益的声明》,其中均载明:我司在使用贝壳平台服务时上传的房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源描述、房源介绍、房源评价、房源图片、楼盘名称、小区名称等反映房源情况的数据信息),已融合到贝壳平台的“楼盘字典”真房源数据库中,供我司以及其他入驻贝壳平台的房产企业在贝壳平台开展房地产业务时使用,并由贝壳平台的相关运营者在贝壳找房网、链家网等位置向消费者展示;针对任何主体侵犯房源数据民事权利和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抓取、盗用房源数据的行为),我司同意贝壳平台运营方在维权过程中,就房源数据的整体和任何部分主张包括著作权、竞争法、民法等法律法规授予或允许范围内的全部权利和权益,以及在开发、运营、使用房源数据过程中所产生的衍生性权利和权益。

2.与贝壳网用户的约定

2018年9月18日生效的《贝壳找房网用户协议》第八条第二款载明:贝壳平台所刊登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编码、文字、图表、标识、按钮图标、图像、声音文件片段、数字下载、数据编辑和软件),均是贝壳或其内容提供者的财产,受中国和国际版权法的保护。2022年5月11日,查看贝壳网的《贝壳平台服务使用协议》,显示该协议于2022年3月30日更新。其中第六条约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贝壳平台运营方是贝壳平台上呈现的所有信息内容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权利人,贝壳平台运营方对其及其关联方、合作方在本服务(即贝壳平台服务)的开发和运营等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数据和信息享有其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知识产权在内的全部权利。”第九条对贝壳网的“真房源服务承诺”作出约定,其中载明“真房源是指同时满足真实存在、真实图片、真实在租、真实价格四项标准,......,用户可提供证据对平台房源进行举报,经核实不满足真房源承诺内容及居住面积不合规,贝壳向举报人赔付100元人民币。”上述内容均记载于可信时间戳取证视频及认证证书中。

3.链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其摄影师的约定

二原告提交了链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共计196名摄影师,针对涉案数据出具的《权利确认声明》,其中均载明“摄影师本人过去、现在及将来,在与链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或实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完成链家公司工作任务所创作、采集,包括但不限于房源图片、房源数据和户型图在内的工作成果的著作权(署名权除外)、所有权和其他民事权利或权益,均归属于链家公司。除署名权外,摄影师不就工作成果享有任何权利。”

4.与涉案数据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显示,链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分别为“链家网官网平台”“链家Link房源管理系统”“Link如视房源实勘平台”“贝壳楼盘字典飓风系统”等21件软件的著作权人。上述内容记载于(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2533、12973号公证书中。

(六)关于二被告的抗辩意见

二被告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理由如下:第一,与房源图片拍摄、制作相关的证据,仅能证明二原告可能享有房源图片的著作权,但无法证明二原告享有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包括“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在内的竞争利益;第二,二原告对涉案数据并未设置任何访问限制,属于完全公开的信息;二被告并不清楚二原告为保护涉案数据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二原告从未对二被告服务器采取任何封禁措施,亦没有采取成本低廉的阻止网页复制的技术措施保护涉案数据,二原告本身亦存在过错。

三、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事实

二原告主张,二被告通过其运营的推推99产品实施了如下行为:一是利用技术手段抓取、存储涉案数据,在上述过程中自动去除贝壳网房源图片的水印;二是将抓取、存储的涉案数据向其用户和公众传播,包括在推推99产品内向其用户本身展示、供用户编辑和下载,将涉案数据发布至推推99房产网、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以及微信等社交媒体向公众传播。二原告认为上述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关于被诉行为的具体体现

1.推推99网和蜂鸟全景App中的行为体现

(1)关于推推99网抓取、存储、传播涉案数据的操作过程

12985号公证书对于推推99网抓取、存储涉案数据(在上述过程中自动去除贝壳网房源图片水印),并将抓取、存储的涉案数据向其用户和公众传播(包括在推推99产品内向其用户本身展示、将涉案数据发布至推推99房产网供不特定用户浏览)的行为进行了公证。该公证书载明,2020年3月6日,进入推推99网,使用131XXXX3756的账号登录后,进入该用户的相关页面。点击左侧“录入出售”,进入录入出售房源信息的页面,页面上方提示信息包括:批量复制房源,并有“房源搬家”选项;复制互联网房源,并有“复制”选项。在页面“基本信息”部分包括与房屋情况相关的多个空白选项可以填入。点击上述页面上方的“复制”选项,出现浮窗(见附图4),浮窗上方载明“本功能支持复制安居客、新浪、搜房、58同城、吉家网、贝壳网、第一时间网的房源;复制成功房源后请注意修改相关信息”等;浮窗中间为可以填入房源链接的空白框(以下简称复制框)及“复制选项”;浮窗下方提供了包括贝壳网在内的上述网站的图文标识链接。

点击贝壳网的标识,进入贝壳网贝壳二手房的相关页面,在搜索框中输入“卡地亚公馆”,搜索结果包括8套房源信息;点击进入标题为“南湖边婚房装修独栋小公寓随时看”的房源信息页面,选定该页面的网址,鼠标右键选择“复制标题与网址”选项,将上述复制的贝壳网网址粘贴到复制框中,点击“复制”,显示“正在获取房源中,请稍等”;随后涉案数据被自动填充在推推99网的房屋基本信息录入框中(见附图5),除“使用面积”数据是在建筑面积数据减去1计算所得之外,附图5中推推99网中的红色框内信息与贝壳网中该房源的房源基本信息、房源交易信息、房源特色信息完全相同。

在房屋图片编辑部分,贝壳网中的房源实勘图被去除“贝壳找房”水印后,自动录入到“室内照片”部分中;贝壳网中的户型图被去除“贝壳找房”水印后,自动录入到“房型图”部分中。在“三网全景”部分中,可以上传房源全景图,并提供了“复制该房源的全景”选项,且该选项默认勾选;点击“保存”选项后,上述已复制的房源信息被成功保存在用户帐号内,同时,亦开始自动抓取、存储贝壳网中对应房源的VR图。随后,点击“出售管理”,在房源列表中出现上述复制自贝壳网的新增房源,点击房源标题下方的“全景”,可以查看上述已复制的VR图,该VR图与贝壳网中该房源的VR图完全相同,但被去除了“如视”的水印,并在向下视角的VR图中添加了虚假相机底座图像。

上述复制成功的房源信息被保存在用户帐号内时,还会被自动发布到推推99房产网,供不特定用户进行浏览;且在房源实勘图中均添加了“tuitui99.com及其图形标识”的水印以及经纪人姓名和联系方式,该经纪人为推推99网的用户,与贝壳网中所载的经纪人信息不同。

(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990号公证书、13160号公证书对推推99网的客户端和服务器端之间的网络通信情况进行了公证,二原告据此证明从贝壳网抓取的房源实勘图、户型图、VR图均已经被保存在北京神鹰公司的服务器中,并由北京神鹰公司提供给其用户浏览和使用。二被告对此不持异议。

二原告与二被告共同确认,本案中所称的“复制”一词即指抓取并存储之义。

(2)关于蜂鸟全景App抓取、存储、传播房源VR图的操作过程

12985号公证书还对蜂鸟全景App抓取、存储贝壳网房源VR图、在蜂鸟全景App内向其用户展示房源VR图、将房源VR图分享至微信等社交媒体、将房源VR图与推推99网中的已有房源进行对接并一同发布至推推99房产网中的行为进行公证。该公证书载明,在推推99网内的“个人全景”栏目可以下载蜂鸟全景App。下载蜂鸟全景App安卓手机版,使用上述登录推推99网的同一个131XXXX3756的账号登录,首页显示有“复制”等六个版块;点击“复制”,进入的页面中提供了安居客、贝壳网、房天下、58同城·房产网的选项,点击贝壳网后进入贝壳网手机网页端的相关页面。搜索并进入上述在推推99网中复制的同一房源链接,即标题为“南湖边婚房装修独栋小公寓随时看”的房源信息页面,点击右上角的“复制”选项,即可成功复制该房源的VR图。随后,在“我的全景”版块中,上述复制的房源出现在房源列表中,并生成相应ID。点击房源标题右侧的“操作”选项,出现“对接房源、编辑全景、预览全景、分享给好友”等选项。点击“预览全景”,可以查看全景图,其中所展示的全景图与贝壳网中的VR图完全相同,但被去除了“如视”的水印,并在向下视角的VR图中添加了虚假相机底座图像。点击“分享给好友”,出现“分享至微信朋友圈、分享至微信、分享至QQ、分享至QQ空间”的选项。点击“对接房源”,将全景图与上述在推推99网中复制自贝壳网的同一房源进行对接;对接完成后,在推推99网的“个人全景”版块列表中出现包含全景图的该房源信息,同时,推推99房产网已经发布的该同一房源页面上,新增了从贝壳网复制的房源VR图,与该页面上原有的复制自贝壳网的房源信息一起对外展示。“对接房源”功能可以将复制的房源VR图与推推99网中已有的任一房源进行对接,并对外发布。

返回推推99网的“个人全景”版块列表,点击该房源信息下方的“同步”选项,出现“全景推送信息设置”的浮窗,其中包括“安居客”和“搜房帮”两个选项。选择“搜房帮”并录入相应房屋信息后点击确认,在“全景功能”项下的“同步记录”中显示该房源的全景信息已同步。通过推推99网左侧的“端口管理”,进入到房天下网(即搜房帮)的房源管理平台“经纪云工作台”(网址为vr.fang.com/......),查看“VR图库”的房源列表,其中已经包含了上述同步的包括房源VR图的房源信息;查看该房源的全景图,与贝壳网中该房源的VR图完全相同。上述被推送成功的房源VR图可以与房天下网管理平台中的任一房源进行绑定,一同被展示在房天下网中被不特定用户浏览。

(3)关于推推99网中被诉行为体现的变化与补充

2020年9月18日、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2月7日,二原告均按照与12985号公证书相同的取证步骤再次进行取证,取证内容记载于(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7887号、08447、08952公证书中。上述公证书除载明推推99网存在被诉行为、蜂鸟全景App苹果手机版与安卓手机版功能相同外,还存在如下变化与补充:第一,附图4中原本载明的“贝壳网”图文标识修改为“北客网”;复制框下方新增“添加”选项,即可添加多个贝壳网的房源网址,进而同时复制多个贝壳网的房源信息,并展示在推推99网的用户账号中,供其用户实施进一步操作。第二,推推99网“房源录入”页面中的“生成长图”选项,可以将复制自贝壳网的房源实勘图、户型图合并为一张长图,保存在用户计算机本地文件中;还可将复制自贝壳网的房源实勘图、户型图和VR点位图合成为视频,合成后的视频被自动填充到推推99网该房源的“视频信息”中。第三,在推推99网中,复制自贝壳网的房源信息可以被分享到新浪微博、微信、豆瓣、QQ空间等社交媒体中。

(4)关于推推99网的批量推送功能

(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414号公证书对推推99网将抓取、存储的涉案数据同时推送到多个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予以发布的过程进行公证。该公证书载明,2020年6月10,在推推99网的“出售房源”列表中,选中复制自贝壳网的房源后,会出现“立即推送、预约推送”的浮窗,点击“立即推送”,进入的页面中显示提供了房天下、搜房、楼司令、挑房网、第1时间房源网等多个平台,并载明了用户预先录入的上述平台相应账号;选择其中的房天下、挑房网、城市房产、百姓网、列表网、第1时间房源网,推推99网则将已复制的房源信息同时推送到该五个房产信息平台,并记载了上述推送内容和推送时间。随后进入挑房网、第1时间房源网、房天下网查看,显示上述推送的房源信息均已发布,供不特定用户浏览,相应房源信息与贝壳网上该房源的房源信息完全一致,房源实勘图和户型图上的“贝壳找房”水印均已去除,且都被添加了挑房网、第1时间房源网、房天下网的水印。由于房天下网中支持VR看房,故从贝壳网上复制的房源VR图,也被推送到房天下网中予以公开展示。

(5)关于推推99网的只复制图片功能

(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895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08952号公证书)对推推99网仅抓取、存储贝壳网房源实勘图、户型图,并将上述房源实勘图、户型图供其用户下载的行为进行公证。该公证书载明,2020年5月13日,使用171XXXX7757的账号登录推推99网,在“录入房源”界面,点击“复制”,弹出“获取房源”浮窗(见附图6),链接复制框上方有“只复制图片(可以下载到桌面,不支持采集房源信息,如需发布房源,需要您手动编辑信息)”的选项,该选项在上述12985号公证书取证过程中并未提供。选择该选项并点击“贝壳”的图文标识,跳转进入贝壳网的二手房页面。将贝壳网的某一套房源网址复制到复制框并完成复制后,贝壳网中的房源基本信息、房源特色信息等文字部分并未被填充在房源信息录入框中;在房源图片部分,去除了“贝壳找房”水印的房源实勘图、户型图均被自动填充在房源录入框中,可以被保存在用户的帐号中。同时,点击“图片下载”选项,还可以将去除了“贝壳找房”水印的房源实勘图、户型图下载至用户的计算机本地文件中。

2.“推推99经纪人端”微信公众号中的行为体现

(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989号、13157号公证书分别对2020年3月18日、2020年4月6日使用“推推99经纪人端”微信公众号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公证,该两份公证书均载明“推推99经纪人端”微信公众号存在抓取、存储并传播涉案数据的行为,相关行为体现与推推99网中的行为一致。

此外,(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989号公证书还载明,“推推99经纪人端”微信公众号还具有“房源搬家”功能,该功能可以集中复制某一小区的相关房源,并省略复制、粘贴贝壳网房源网址的步骤直接复制相关房源信息。具体操作过程为:使用与12985号公证书相同的131XXXX3756的账号登录后,进入“房源搬家”版块,页面中提供的互联网房源包括58同城、安居客、房天下、搜狐二手房、新浪乐居、贝壳的选项;选择贝壳网后,在搜索框内输入某一小区名称,在“出租”项下的房源列表中(见附图7)出现多个与该小区相关的出租房源信息,每个房源信息后均有“一键复制”选项,点击“一键复制”,贝壳网中包括房源基本信息、交易信息、特色信息、实勘图、户型图即被抓取、存储至推推99网。

3.推推微店App中的行为体现

(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02319号公证书对2020年5月13日使用推推微店App安卓手机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公证,该份公证书载明推推微店App安卓手机版存在抓取、存储并传播涉案数据的行为,相关行为体现与推推99网中的行为一致。

(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8410号公证书对2020年11月19日使用推推微店App苹果手机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公证,该公证书除了显示推推微店App苹果手机版与安卓手机版具有相同功能外,还显示推推微店App苹果手机版具有“扫码录房”功能,该功能可以省略复制、粘贴贝壳网房源网址的步骤,直接使用手机扫描贝壳网电脑端中的房源二维码复制涉案数据。具体操作过程为:在推推微店App苹果手机版首页选择“扫码录房”后,点击“立即扫码录入”,手机进入二维码扫描界面,扫描电脑浏览器上的贝壳某一房源的二维码,手机即跳转进入贝壳网手机网页端对应房源页面,点击右上角“复制链接”,页面出现“扫码录入成功”,即贝壳网中包括房源基本信息、交易信息、特色信息、实勘图、户型图、VR图已被抓取、存储至推推99网。

4.二被告的相关抗辩意见

二被告对于共同实施了上述被诉行为不持异议,亦认可涉案被诉功能均可以使用,但提出如下抗辩意见:推推99产品是服务于房产经纪人对多个房产信息平台账号进行集中管理的工具,目的是满足房产经纪人将其持有的房源信息进行多平台发布的需求,从而增加房源曝光量、提高房源成交率;推推99产品帮助房产经纪人将多次录入简化为一次录入,成倍减少房产经纪人的工作量。

为此,二被告提交了北京神鹰公司与二原告关联公司签订的五份《推推99网络服务合同》以及相关企业公示信息,显示北京神鹰公司为二原告关联公司提供将其自有平台中的房源进行多平台发布的服务。二被告据此证明被诉行为亦为二原告所认可。二原告对于上述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二原告的关联公司是将其自有平台中的房源进行多平台发布,不涉及其他任何平台,与本案被诉行为无关。

二被告还提交了二原告关联公司贝壳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的招股书以及“棱镜”公众号发布的相关文章。招股书中载明“我们构筑了经纪人合作网络(ACN网络)......,ACN网络将房产交易划分成多个步骤,使多名经纪人能够合作完成一单交易,并根据各自的角色和贡献按照预先设定好的分配机制分配佣金,实现频率更高的跨门店和跨品牌合作。”二被告据此主张贝壳网中的房源是由其平台上众多经纪人共同维护,参与维护的经纪人都可因房源成交而抽取佣金,因此具有将房源进行多平台发布的需求。二原告对于该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上述平台运行规则与经纪人将贝壳网中的房源信息发布至其他平台并无关联,经纪人亦无权将贝壳网中的信息发布至其他平台。

推推99网的网页介绍中也对推推99网的上述功能进行了介绍,其他类似软件的网页截图亦显示存在与被诉功能类似的功能。此外,推推99服务声明及用户协议要求并提醒用户对其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同时针对其用户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为权利人提供了沟通、解决途径。推推99网复制房源网址界面中提示“在外网挑选房源中,请您复制本公司的房源”“请将本功能用于合法用途,如因侵权或违规,属于您的个人行为,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二被告据此主张,用户发布房源的整个过程需要用户主动操作,推推99网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

(二)关于被诉行为的技术实现方式及规模

二被告表示,本案被诉抓取、存储涉案数据行为的技术实现方式为:当用户发出复制房源的指令后,推推99产品使用计算机程序,模拟真实用户向贝壳网的服务器目标位置发出访问请求,在贝壳网返回的数据中提取出涉案数据,存储在北京神鹰公司的服务器中;上述已存储的涉案数据在被进行后续传播时,均是从北京神鹰公司的服务器中提供。二原告对于二被告的上述意见不持异议。

二原告为证明二被告抓取涉案数据的事实及规模,提交了链家公司服务器相关访问记录。显示IP地址为123.59.×××.151和123.59.105.101的两个网站在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三个时间段内,向贝壳网发出访问请求共计223189次,月均11160次,日均4340次。二原告提交的(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2980号公证书显示,IP地址为123.59.×××.151的网站对应北京神鹰公司运营的域名为tuitui99.com的网站,IP地址为123.59.105.101的网站对应北京神鹰公司运营的域名为bjsycx.com的网站。二原告主张上述访问记录反映出二被告运营的两个网站抓取涉案数据的次数。

二被告对于上述两个IP地址对应其所运营的相关网站不持异议,但认为二原告提交的访问记录无法证明是为抓取涉案数据而访问贝壳网,推推99产品中还存在其他功能会向贝壳网发出访问请求,但二被告未提交其掌握的与被诉行为相关的抓取记录,亦未证明推推99产品中哪些功能还会向贝壳网发出访问请求。

二原告进一步解释,本案被诉行为之所以未被贝壳网的反爬取措施所阻拦,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二被告采用技术手段模拟真人用户访问贝壳网服务器,服务器会认为该种访问是正常的用户访问;二是反爬取措施只有在存在高度恶意爬取嫌疑时才会采取封禁等措施,本案二被告是针对用户提供的链接进行抓取,还使用了多个IP地址抓取,故单个IP地址在短时间内的访问数量尚未达到明显异常的程度。

二被告明确,其用户所持有的帐号可以在推推99网、推推微店App安卓手机版和苹果手机版、“推推99经纪人端”微信公众号、蜂鸟全景App安卓手机版和苹果手机版中共用,本案被诉行为均指向推推99网的服务器。二原告对此不持异议。

(三)关于被诉行为的持续情况

二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起诉时,同时提出了行为保全申请,要求二被告停止被诉行为,并禁止二被告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主体提供涉案数据。二被告收到上述申请后,在2020年12月21日出具的《推推99产品功能下架情况说明》以及2020年12月28日提交的答辩状中,均表示其已关闭、下架本案中与贝壳网相关的功能;2021年8月,二被告向本院表示,已删除其存储的全部涉案数据。

针对二被告的上述意见,二原告表示,其认可蜂鸟全景App提供复制贝壳网VR图的功能、推推微店App安卓手机版和苹果手机版的“扫码录房”功能,以及推推99网、推推微店App安卓手机版和苹果手机版、“推推99经纪人端”微信公众号中的“房源搬家”功能,均无法使用,但其他的被诉行为均未停止,并为此提交了相关公证书等证据。

1.关于推推99网中被诉行为的持续情况

(1)与继续传播涉案数据相关的事实

(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010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0107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12月31日,使用12985号公证书取证所用的131XXXX3756的账号,再次登录推推99网,查看“出售房源”列表中的房源,其中房源标题中仍然存在带有蓝色“【北】”字字样的房源,即复制自贝壳网的房源;查看上述每一条房源信息,其中的房源图片均被去除“贝壳找房”水印,房源图片均可下载至计算机本地文件和生成长图,生成的长图亦可下载至计算机本地文件中;房源实勘图和VR点位平面图均可以合成视频;点击上述复制自贝壳网的房源,均可进入推推99房产网的相应房源页面,该页面上的房源信息仍被正常展示。如使用推送功能推送复制自贝壳网的房源,出现提示“为规避用户使用过程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贝壳网复制房源禁止推送”;但是在该房源的房源录入信息页面,仅修改个别房源信息后即可保存为一条新的房源信息,该信息已无“【北】”字样,并可以被成功一键推送至多个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此外,该公证书还载明,对于“全景库”中通过蜂鸟全景App复制自贝壳网、并被保存在推推99网同一用户账号中的VR图,用户仍然可以使用推推99网将VR图推送至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推送完成后,贝壳网的房源VR图即出现并保存在该用户在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的账号后台中,并被展示在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中供不特定用户进行浏览。2021年2月2日,二原告按照与第10107号公证书相同的取证步骤,再次登录同一取证账号,所取证内容与第10107号公证书取证内容基本一致,并被记载于(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0093号公证书中。

(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8168号公证书载明,2021年8月5日,在推推99网中登录12985号公证书取证所用的131XXXX3756的账号,先前在房源列表中保存的贝壳网房源信息已经不存在。但是,登录二原告08952号公证书取证所用的171XXXX7757的账号,显示该账号中标注了“【北】”字样的贝壳网房源数据仍然可以浏览。二原告据此证明二被告并未全部删除存储在其服务器中的涉案数据,二被告的相关陈述显然是虚假陈述。该公证书还载明,该账号中仍然可以浏览复制自贝壳网的五套房源信息,且与贝壳网上的对应房源页面进行对比,显示该5套房源信息在贝壳网中为“已下架”“房源已成交”状态。此外,该公证书还载明,截至2021年8月5日,保存在推推99网中的去除水印的贝壳网房源图片,仍可一键下载至计算机本地文件或生成长图,供二被告的用户进一步使用;保存在推推99网中的、复制自贝壳网的房源信息,在经过简单修改后,仍可保存为新房源并一键推送至其他房产信息平台。

(2)与被诉行为出现的新形式相关的事实

二原告主张,当将贝壳网某一房源的网址粘贴到复制框中进行复制时,会显示“失败”“不支持这个网站”,即无法通过原有途径复制贝壳网的房源网址,但二被告实际通过其运营的IP地址为121.5.×××.89:8081以及49.235.×××.116:8081的无域名网站,配合推推99网继续实施抓取、存储、传播涉案数据的行为。

①关于IP地址为121.5.×××.89:8081的网站使用情况

二原告表示,其通过二被告在保定地区的销售人员获得IP地址为121.5.×××.89:8081的网站,为此提交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翰雄与相关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张翰雄与用户“保定推推99尹某芳”的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2月22日,双方成为微信好友,并开始沟通。当日,张翰雄询问“能复制贝壳或链家吗”,对方回复“可以复制贝壳网,就是略微麻烦一点”,并发送了视频教程;还发送了121.5.×××.89:8081的IP地址,称“这一系列操作,只是为了复制这个网址”“然后才开始真正的操作,打开推推99、复制、粘贴刚才复制的网址”“复制到了推推99,就会去掉水印,保存完就可以推送了”;张翰雄询问“以前可以一步完成,现在需要两步?”,对方回复“因为这属于侵权行为,链家不让我们这么操作,强制把功能下架了,我们改版了一下”。上述聊天记录记载于(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2536号公证书中。

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299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2995号公证书对IP地址为121.5.×××.89:8081的网站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公证。该公证书载明,2021年12月23日,使用167XXXX4190的账号登录推推99网,其中显示尹某芳为营销顾问,并载有其手机号。当将贝壳网某一房源的网址粘贴到“复制互联网房源”界面的复制框中并点击复制时,会显示“失败”“不支持这个网站”。但通过IP地址为121.5.×××.89:8081的无域名网站,可以将贝壳网的房源网址转化为该无域名网站的网址,进而继续实施抓取、存储涉案数据的行为。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第一步,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121.5.×××.89:8081的IP地址,进入一个无域名网站,网站上方载明“本站可帮您生成个人房源库,房源信息可从多家网站采集”,使用167XXXX4190的账号进行登录。第二步:进入该网站,页面中显示“单套采集”“批量采集”的选项;点击页面上的“单套采集”,出现“单套采集”界面(见附图8),其中有“贝壳”和“链家”的图文标识,房源类型包括出售房源、出租房源,在输入房源网址复制框上方提示“请将需要采集的房源URL地址粘入下面的输入框内,最多一次可粘入10条”。第三步:点击“单套复制”界面上的“贝壳”标识,进入贝壳网的二手房页面,选择并进入某一房源页面,复制该房源网址,粘贴到“单套复制”界面的房源链接输入框中,点击“开始采集”,出现“采集任务已开始,请稍后刷新查看”。第四步:在等待系统启动复制时,房源列表上的“状态”栏会显示“排队中”。在复制完成后,房源列表中显示了被复制房源的“小区名”“居室”“房屋类型”“房源名称”“价格”“面积”“采集时间”等数据,在“状态栏”中有“复制地址”和“编辑图片”两个选项。第五步:点击“复制地址”,获取了相应网址(网址为121.5.×××.89:8081/......);将该网址粘贴到推推99网“复制互联网房源”界面中的复制框内,此时推推99网并未显示“失败”和“不支持这个网站”。点击“复制”后正常进行复制,并显示复制成功。对于复制完成后的房源信息进行的后续使用和传播,与被诉行为原有行为体现一致。此外,在上述第二步的操作页面,选择“批量采集”,可以针对贝壳网中某一小区的多个房源信息进行批量复制。

2021年12月24日,二原告按照与上述12995号公证书相同的取证步骤,对通过IP地址为121.5.×××.89:8081的网站和推推99网,对贝壳网出租房源进行相关操作的过程进行了取证,取证内容显示通过该网站及推推99网可以完成对贝壳网出租房源的抓取、存储和传播,并载明营销顾问为李某,相关内容记载于(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2536号公证书中。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与二被告南京地区营销顾问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2月22日,李某称“可以复制链家网的房源、可以去贝壳水印”,且亦提供了121.5.×××.89:8081的IP地址以及视频教程,查看该视频教程,其中显示该视频的录制时间为2021年2月24日;且李某的朋友圈显示在2021年10月至12月所发布的内容中,多次提到“可发布贝壳全景到房天下”“推推99可去贝壳水印”等内容。

在针对行为保全申请组织的听证中,本院对于上述通过IP地址为121.5.×××.89:8081的网站以及推推99网抓取、存储、传播涉案数据的情况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结果与上述证据所取证内容一致。

②关于IP地址为49.235.×××.116:8081的网站使用情况

(202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243号公证书载明,二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通过与二被告在上海地区的销售顾问获得了49.235.×××.116:8081的IP地址以及复制、发布房源的视频教程,该视频教程与南京地区营销顾问李某所发的视频教程相同。

(202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242号公证书载明,2022年3月22日,按照与上述12995号公证书相同的取证步骤,对使用IP地址为49.235.×××.116:8081的网站,对贝壳网出售房源进行相关操作的过程进行了取证,取证过程及内容与第12995号公证书基本一致,亦显示通过IP地址为49.235.×××.116:8081的网站及推推99网,可以完成对贝壳网出售房源的抓取、存储和传播,且IP地址为49.235.×××.116:8081的网站页面与IP地址为121.5.×××.89:8081的网站页面内容一致。

③关于被诉行为持续期间的行为规模

根据链家公司服务器访问记录,IP地址为121.5.138.89:8001的网站在2021年7月16日至2022年1月13日间,向贝壳网发出访问请求共计789505次,月均为131584次,日均为5049次。IP地址为49.235.×××.116:8081的网站自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3月24日间,向贝壳网发出访问请求共计364865次,日均为12581次。二原告主张,上述访问记录可以证明二被告在向法院承诺停止被诉行为后仍然抓取涉案数据,且抓取规模继续扩大,主观恶意极为明显。二被告认可在上述两个IP地址所对应的网站中,除了复制房源功能外,并无其他功能。

此外,二原告还表示,上述访问记录亦体现出二被告抓取涉案数据的技术手段。在访问记录中包括uuid和user_agent两个参数。uuid是贝壳网服务器为每个访问者赋予的、唯一不重复的代码,正常情况下,同一访问者在一段时间内多次访问贝壳网服务器,uuid值应保持一致;但二被告使用同一个IP地址短时间内大量抓取涉案数据时uuid却不相同,证明二被告伪造了uuid参数值。user_agent是与浏览器相关的标识,代表用户访问贝壳网服务器时所使用的用户终端名称,从抓取记录上看,二被告亦伪造了真实用户才使用的浏览器标识。

2.关于推推微店App中被诉行为的持续情况

(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0094号公证书载明,2021年2月2日,二原告再次对推推微店App安卓手机版和苹果手机版的使用情况进行取证。该公证书载明,使用与12985号公证书取证所用相同的131XXXX3756的账号登录推推微店App,可以浏览保存在该用户账号中的、从贝壳网复制的房源信息,并可以将所复制房源信息中的个别数值进行修改后保存为“新房源”。复制自贝壳网的房源信息仍可以被下载至用户手机、被发布至微信等社交媒体以及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

(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0992号公证书载明,推推99网的公告列表显示,2019年3月15日,推推99网公告“为配合315对于知识产权原创的检查,......,针对全景进行删除”;2020年7月14日,再次公告“为了您的端口安全,即将对这批房源进行删除处理”。二原告主张,该份证据证明二被告大规模删除其用户存储的房源数据轻而易举,而二被告拒不删除其存储的涉案数据具有明显恶意。

3.二被告对于被诉行为持续情况的意见

二被告对于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两个IP地址所对应的无域名网站并非二被告设立,是各地区销售人员所实施的个人行为;且相关行为明显是绕开二被告限制措施的规避行为,不应归责于二被告。

(四)关于二被告对被诉行为的宣传

二原告主张,二被告在其对外宣传中重点宣传与被诉行为相关的“复制互联网房源”功能,主观恶意明显。

1.推推99网视频教程中的宣传

(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1183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3月19日,登录推推99网并查看网站首页底部的“推推99教程”视频。该教程中专门介绍了推推99网“互联网复制房源功能”的操作过程,并在解说词中特意声明“其中房源图片和视频,可以去除对方网站水印”,但在视频字幕中,并无该句话的字幕。该教程视频还专门介绍了“推推99经纪人端”微信公众号的“复制互联网房源功能”以及“房源搬家”功能,所针对房源包括贝壳网。

2.百度贴吧与“推推99经纪人端”微信公众号中的宣传

(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1149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3月19日,登录百度贴吧,该网站中有北京神鹰公司运营的“推推99吧”。在“推推99吧”宣传推推99网功能的帖子中,专门在图片中用红色字体和箭头示意“复制房源”功能的位置;在评论区的回复中介绍“房源复制,复制互联网上的房源帖子进行修改使用”的内容;介绍推推99网的主要功能包括“复制房源:推推99支持您将特定网站上的房源通过链接直接复制到本网站”。该公证书还载明,在“百度知道”“搜狗问问”问答平台上,有多名用户提到了推推99网复制房源以及去除房源图片水印的功能。

(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593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3月26日,查看“推推99经纪人端”微信公众号,显示自2018年8月10日起发布的多篇文章,对蜂鸟全景App复制贝壳网VR图的功能、推推99网复制房源和去水印功能进行突出宣传。

3.其他宣传方式

二原告主张,除了上述宣传方式外,二被告在线下销售和官方客服电话中都对被诉行为进行重点宣传。(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0751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4月17日,二原告的代理人与成都神鹰公司销售人员进行现场洽谈,该销售人员介绍了推推99网复制房源功能的使用方法,其中多次提到“链家”,并以复制贝壳网的房源数据进行举例操作;还称“全景看房与推推99是单独的一个产品,是单独收费的......,我们这边现在不是特别稳定,弄过去容易违规”。

二原告还曾拨打北京神鹰公司的客服电话400-×××-×××,并对通话过程进行录音,录音显示客服人员为来电者详细介绍推推99网的复制房源功能及操作方式,并明确提到了贝壳网。

(五)关于被诉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1.与二原告主张的“虚假房源”相关的事实

二原告主张,被诉行为造成“虚假房源”大量滋生并传播,不仅损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亦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房产经纪行业的竞争秩序。为此,二原告提交了2018年至2020年间,多家媒体对房产经纪行业中“虚假房源”问题的报道。上述报道显示,“虚假房源”是指房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其无权或无法居间撮合的房源信息,或者房源数据信息与房屋实际情况不符的房源信息。经纪人发布“虚假房源”的目的在于,通过在房产信息平台上以本人名义发布大量“虚假房源”,从而增加其个人联系方式的曝光度,吸引消费者与其联系,再借机推荐其实际掌握的房源。“虚假房源”是房产经纪行业和互联网房产信息平台中的“顽疾”,经纪人发布“虚假房源”涉嫌违反《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北京、上海等城市的监管机关均对此予以重点打击,部分房产信息平台已因“虚假房源”问题受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约谈或处罚。

上述新闻报道中涉及的规章、文件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关于规范互联网发布本市住房租赁信息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互联网交易平台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审核、管理住房租赁信息:(一)房屋照片与实际相符;(二)租金、佣金等明码标价……。在住建部、公安部等多部委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中,将“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作为房地产市场乱象的整治重点。

2.与二被告抗辩意见相关的事实

二被告主张在贝壳网中,不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都存在“独家”房源的情况,因此入驻贝壳网的房产经纪人将这部分“独家”房源抓取、传播到多个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中,将不会导致二原告对该房源成交取得的佣金收入;对于不掌握该部分“独家”房源的房产经纪人,即便出于不良意图抓取该房源并传播到其他平台,也因其并无相关委托而无法成交该房源,进而更不可能侵夺二原告对该房源享有的未来佣金。为此,二被告提交了贝壳网及其相关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关于独家新房房源的宣传报道以及其他媒体的相关报道。二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本案被诉行为的性质与贝壳网有无“独家”房源毫无关系,被诉行为使消费者的注意力被不正当地争夺,导致贝壳网流量降低,进而使二被告的用户不正当地获得交易机会,导致贝壳网内经纪人交易机会的降低,损害了贝壳网及其平台内经纪人的经济利益。

二被告还提交了(2019)京73民初191号、358号民事裁定书,上述裁定书中载明案外主体因贝壳网、链家网中盗用安居客网中的图片起诉二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后因双方和解撤回起诉。二被告据此证明二原告自身也存在从其他房产信息平台复制房源信息、图片的行为,故房源信息在房产信息平台中的流向是双向的,并未对房源信息流出一方造成损害。

此外,贝壳网的robots协议显示,贝壳网并未对被诉抓取涉案数据的行为作出限制。二被告还提交了中房网、雪球网的相关文章、百度指数网网页截图以及贝壳控股有限公司招股书,证明贝壳网的收入并未减少。

二被告还主张其仅提供工具类软件,与二原告的商业模式存在较大区别,不存在竞争关系。为此提交了腾讯网于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题为《贝壳找房商业模式分析》的文章,其中介绍贝壳网的盈利来源主要来自三部分:即二手房版块、新房版块以及房子或家庭相关的增值服务;其中,二手房版块主要来自佣金、撮合交易分润、佣金手续费、加盟管理费、增值服务。

庭审中,二被告表示其并不清楚其用户有无经过业主的授权发布相关房源信息,二被告亦未经过二原告的授权抓取、存储并传播涉案数据。

四、与行为保全程序相关的处理情况

二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提出了行为保全申请,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被诉行为,并禁止二被告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主体提供涉案数据。二被告收到上述申请后,在其提交的《推推99产品功能下架情况说明》以及答辩状中,均表示其已关闭、下架本案中与贝壳网相关的功能。在此之后,二原告再次取证到二被告仍然持续实施被诉行为,故本院在对二原告的行为保全申请组织听证后,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裁定,裁定二被告立即停止抓取、存储涉案数据;立即停止向其用户或公众传播涉案数据;禁止二被告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主体提供涉案数据。

行为保全裁定作出后,二被告未提出复议,并履行了该裁定,为此提交了《关于公司合规培训、相关惩罚措施的说明文件》等说明;还表示,北京神鹰公司已集中删除了其服务器中存储的涉案数据,目前尚未因删除数据而收到其用户的投诉。二原告对此亦予以认可,并撤回了与要求二被告停止被诉行为相关的诉讼请求。

五、与损害赔偿数额相关的事实

(一)关于二被告因被诉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二原告主张,本案被诉行为持续期间为2018年8月12日至2022年6月17日,本案赔偿数额应按照二被告因被诉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并明确按照如下公式计算:被告获利=被告因推推99产品获得的营业收入×被告的营业利润率×被诉行为对推推99产品收入的贡献度×贝壳网在房产信息平台行业中的市场占有率。二被告对于被诉行为持续期间不持异议,但认为,在上述公式中,第四项参数应当替换为“贝壳网房源数量占房产信息平台房源总量的占比”,对于公式其余内容不持异议。

1.关于推推99产品的营业收入

(1)推推99产品交易记录反映的相关收入

诉讼过程中,本院依二原告申请,责令二被告提交2018年8月12日至2022年6月17日间因被诉行为获利的相关证据及抓取涉案数据的相关记录。随后二被告提交了2016年1月至2022年7月与推推99产品相关的开通记录表,以及涉案数据抓取记录已删除的说明。该开通记录表共计有606822条记录,交易金额共计129369314.4元,每一条交易记录包括城市、用户姓名、套餐名称、套餐价格、支付时间等信息。经统计,2016年至2022年7月交易金额分别为28438339.4元、25242551.92元、19336927元、19043300.15元、16018284.6元、14578920.8元、6710990.5元。二被告主张,首先,上述开通记录表反映出推推99产品的交易金额逐年下降,特别是在贝壳网于2018年开始经营后,并未对推推99产品的收入产生影响。其次,上述开通记录表中反映的如下两部分交易金额与被诉行为无关,应当予以剔除:一是与“麦田VIP”套餐相关的交易金额共计4793638元,为此,二被告提交了北京神鹰公司与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田公司)签订的6份《推推99网络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涵盖被诉行为持续期间,涉及的服务内容包括为麦田公司提供外网端口的API接口对接实现数据取回与更新升级服务以及蜂鸟全景产品等。二是七个地区或城市的代理商所获得的销售分成金额共计3651226元,二被告主张,该七个地区或城市的销售业务是由代理商运营,故应扣除支付给代理商的分成部分。为此提交了辽宁省、湛江市、佛山市、成都市、重庆市、济南市、武汉市共计9份《推推99网区域加盟代理协议书》以及相关银行电子回单、发票和微信支付记录。综上,二被告认为,其因推推99产品获得的营业收入应以4774万元计算。

庭审中,本院组织双方对于上述开通记录进行了现场勘验,二原告对于上述开通记录来自于二被告的后台管理系统不持异议,但认为该开通记录存在付费金额明显偏低、实际收入与年报披露的营业收入明显不符、缺失用户名和套餐信息、存在第三方主体收款等问题,故无法真实、完整反映北京神鹰公司的获利情况。为此,二原告提交了显示有第三方公司进行收款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视频。二原告认可与“麦田VIP”套餐及代理商分成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该部分证据并不能证明相关交易金额与被诉行为无关,故不应当予以扣除。

(2)其他计算方法

二原告提交了北京神鹰公司2017年至2019年的年度报告,其中载明,2018年、2019年推推99产品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8020051.4元、20519962.99元。二原告基于其提交的二被告抓取涉案数据的抓取记录,计算出2020年至2022年抓取规模的增长比例,并据此推断二被告的营业收入亦应有相同比例的增长。在此基础上,推算出二被告在被诉行为期间内的营业收入总额为2.09亿元。

二被告提交了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的部分财务数据以及2020年年度报告,其中显示推推99产品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15305822.48元。二被告还提交了其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显示其营业总收入为12731078.61元,利润总额为-4743642.76元。

2.关于营业利润率

北京神鹰公司2018年、2019年的年报显示,该公司两年内销售费用和管理研发费用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在30-50%之间。二原告认为上述两部分费用比例过高,据此计算出的营业利润率偏低,根据其提交的五家同行业企业的公司年报、相关学术论文、北京神鹰公司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挂牌反馈意见》以及2016年年报,计算出被诉行为持续期间的营业利润率应按照50%计算。二被告认为其营业利润率应当按照公司年报中的相关数字计算,约为10%。

3.关于被诉行为对推推99产品的贡献度

二原告主张,根据现有证据,推推99产品的功能除了与被诉行为相关的功能外,还包括其他功能;此外,推推99产品支持“手动录入”和“复制房源”两种录入方式,与被诉行为相关的仅涉及“复制房源”功能。结合二被告对被诉功能的宣传,二原告认为被诉行为对推推99产品全部功能的贡献度约为50%。二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比例约为10%,并提交了与推推99产品功能相关的网页截图。

4.关于贝壳网在房产信息平台行业中的市场占有率

二原告主张,由于贝壳网只是推推99产品支持抓取的房产信息平台之一,故根据其提交的第三方机构发布的相关互联网行业分析报告,参考报告中介绍的贝壳网活跃用户规模与房产服务行业应用活跃用户规模的比例,以及贝壳网的渗透率(即App使用人数占智能手机用户人数的比例)与买房租房App行业渗透率的比例,认为贝壳网在房产信息平台行业中的市场占有率约为30%。二被告认为,其对贝壳网房源数量占房产信息平台行业总房源量进行估算,得出该比例约为20%。

综上,二原告计算得出二被告因被诉行为直接获利约为1567.5万元,远超诉讼请求数额;二被告的计算结果约为10万元。

(二)其他考虑因素

二原告主张,本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除了考虑二被告因被诉行为获得的直接收益外,还应当考虑如下因素:第一,二被告在书面承诺停止被诉行为后拒不停止,变相持续实施被诉行为,违背诉讼诚信原则,毫无减少损害程度的主观意愿,侵权恶意明显;第二,被诉行为会造成“虚假房源”大量滋生,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房产平台和房产经纪行业的经营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二被告抓取涉案数据的规模巨大,持续时间长;第四,二原告为涉案数据的开发、积累、运营投入了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成本,承担了巨大的经营风险,亦持续承担了法律责任和义务。

(三)关于二原告为本案支付的相关费用

二原告提交的律师费发票、法律服务合同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协议,显示二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20万元。

二原告提交了金额共计210794元的公证费发票16张,金额共计4289.93元的电子存证费发票2张。二原告明确在本案诉讼请求中,其仅主张公证费及电子存证费共计20万元。

二原告为本案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申请分别提供了担保,为此支付了财产保全保险费12500元、行为保全保险费105000元,并提交了相应发票及认定诉讼保全保险费属于维权合理开支的在先判决。二原告明确在本案诉讼请求中,其仅主张诉讼保全费保险费10万元。

此外,二原告还提交了为本案取证所支付的调查费发票、账单以及打印费发票,但并未对该部分费用提出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二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许可证、网页截图、后台记录、声明、录音、证明、考核表、合同、发票、电子存证视频及证书、判决书,二被告提交的网页截图、合同、开通记录、账单、发票、裁定书、专利证书、作品登记证书等予以证明,本院的听证笔录、庭前会议笔录以及开庭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证据及庭审陈述,本案争议焦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二原告就涉案数据所主张的权益是否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第二,被诉行为是否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如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本院针对以上内容逐项进行评述。

一、二原告就涉案数据所主张的权益是否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根据二原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院考虑到:首先,链家公司在经营“链家”房产经纪业务的过程中,长期、大量地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等经营成本,收集、制作、积累了海量真实房源信息,由此建立了“楼盘字典”房源数据库;在作为房产信息平台的贝壳网成立后,二原告将“楼盘字典”中的涉案数据在贝壳网中公开并使用,吸引房产经纪公司在贝壳网中发布房源信息,并通过与房产经纪公司订立相关服务协议,合法地对贝壳网中的涉案数据进行利用和传播,以此获得房产交易佣金等商业收益。其次,二原告不仅为贝壳网中的房产经纪公司发布房源信息提供了网络服务,还对所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加工和审核,依托“楼盘字典”保障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再次,经过二原告的收集、存储、制作、管理、传播等经营活动,使得一条条分散的、原始的房源信息汇集到贝壳网及“楼盘字典”中,通过贝壳网标准化地、整体地向其用户和社会公众进行传播,并由此产生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帮助二原告建立起了市场竞争优势。

综上,涉案数据是在二原告长期、大量的资金、技术、服务等经营成本的投入下,建立、维护和不断扩充的具有相当数据规模的房源数据集合。涉案数据满足了社会公众对房源信息的相关需求,提升了消费者福祉,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是二原告的核心经营资源。二原告据此为自身建立起市场竞争优势,并获得商业利益。该种商业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竞争性权益,尽管该权益并未在相关知识产权专门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被具体列明,但应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故二原告有权在本案中就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相应主张。

二被告辩称涉案数据中可能涉及著作权的房源图片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对此,本院考虑到:首先,二原告明确在本案中并不主张与房源图片相关的著作权,是就涉案数据整体主张享有竞争性权益。其次,涉案数据本质上是客观反映房屋情况的事实类信息,而涉案数据的价值即体现在其所承载的信息本身。二原告通过对涉案数据的整体经营获得竞争性权益,该种权益并非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再次,被诉行为是对涉案数据这一整体成果实施抓取、使用和传播行为,因此从被诉行为的行为方式和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层面考虑,被诉行为亦无法被著作权法所涵盖。综上,本院认为,无论二原告对房源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均不影响本案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二被告的该项辩称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确认二被告通过其运营的推推99产品实施了如下被诉行为:一是利用技术手段抓取、存储涉案数据,在上述过程中自动去除贝壳网房源图片(包括房源实勘图、户型图、VR图)的水印;二是将抓取、存储的涉案数据通过信息网络向其用户和公众传播,包括在推推99产品内向其用户本身展示、供用户编辑和下载,将涉案数据发布至推推99房产网、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以及微信等社交媒体向公众传播。二原告主张上述被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二原告明确涉案数据是向公众无差别的予以提供和展示的公开数据。享有公开数据的平台经营者对于他人合法收集或利用其平台中的公开数据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以避免出现信息垄断风险,阻碍互联网中的互联互通以及社会福祉的提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经营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获取和使用该类公开数据。认定获取和使用公开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结合获取、使用数据的具体方式,综合考虑该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行业的商业道德、对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利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所产生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本院将结合上述考虑因素,对被诉行为展开分析。

(一)被诉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行业的商业道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结合如下三个方面,本院认为被诉行为违反了房产经纪行业的商业道德:

第一,抓取、存储和传播涉案数据的行为本身具有可责性。首先,关于抓取涉案数据的行为。二被告作为房产经纪行业内专门提供软件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知晓二原告为保护涉案数据所采取的相关保护措施。在此情况下,二被告使用计算机程序伪装成真实用户访问贝壳网,特别是通过不同IP地址、变换用户识别信息和载有浏览器信息等方式欺骗贝壳网,导致贝壳网误认为是真实用户在访问。同时,二原告提交的服务器访问记录显示二被告在部分行为期间内抓取涉案数据的次数已超过百万次,二被告虽不认可该访问记录均为抓取涉案数据所产生,但对此未提交相反证据。故上述以规避或绕开贝壳网技术保护措施的方式大规模抓取涉案数据的行为本身难谓正当,亦不可能被房产经纪行业所接受。其次,关于存储涉案数据的行为。二被告将抓取的涉案数据自动存储在自有服务器中,使涉案数据完全脱离了贝壳网的控制,现有证据已经表明在贝壳网中已经下架或交易结束的房源,仍然在推推99产品中传播。故该存储行为不当减损了二原告管理和控制涉案数据的权利,破坏了贝壳网对其平台中房产经纪公司相关义务的履行,亦使涉案数据随时处于被不当使用的风险当中。再次,关于传播涉案数据的行为。二被告自动去除了所抓取、存储房源图片中的贝壳网相关水印、在房源VR图中加入虚假相机底座图像,同时在对外传播涉案数据时又自动加入了推推99产品或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的相关水印及其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上述行为完全割裂了涉案数据与贝壳网之间的联系,掩盖了涉案数据的真实来源。同时,二被告将涉案数据供其用户下载至计算机或手机等设备、发布至社交媒体、推推99房产网以及与贝壳网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房产信息平台,使涉案数据的传播范围大大超出了房屋业主知悉或授权的范围以及贝壳网及其房产经纪公司的控制范围,该种“搬运”式的使用方式,对于社会福利没有任何增益,明显违背了房屋业主、房产经纪公司以及平台经营者各方主体的主观意愿。综上,被诉抓取、存储和传播涉案数据的行为本身具有可责性和不正当性。

第二,被诉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虚假房源”的大量产生和传播。根据二原告提交的相关媒体报道,“虚假房源”是指房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其无权或无法居间撮合的房源信息,或者房源数据信息与房屋实际情况不符的房源信息;发布“虚假房源”的房产经纪人目的在于增加其个人联系方式的曝光度以吸引消费者与其联系,再借机推荐其实际掌握的房源。根据房产经纪行业内相关规章、文件的要求,发布房源必须获得业主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发布的房源信息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故发布“虚假房源”是房产经纪行业内典型的违规行为。二被告本身虽非制造“虚假房源”的房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但是其通过推推99产品所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自动去除房源图片水印、仅复制房源图片、批量复制特定小区内多个房源、将房源图片与任意房源对接并传播、自动在传播的房源图片中加入其用户联系方式、将房源信息批量发布至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等,实为房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发布“虚假房源”提供了重要工具和便利条件,使得“虚假房源”的产生、发布和扩散速度大大提升,客观上助长了“虚假房源”的蔓延。且推推99网曾经发布的“为配合315对于知识产权原创的检查删除全景图片”的公告表明,二被告已经充分认识到推推99产品被用于发布“虚假房源”。故二被告提供此等制造和传播“虚假房源”的工具,明显违背了房产经纪行业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第三,二被告实施被诉行为的主观恶意极为明显。首先,二被告在线上线下多种渠道的宣传中,长期、突出宣传被诉功能,并通过设置贝壳网链接等方式诱导用户抓取、使用涉案数据。且推推99视频教程中宣传“去除对方网站水印”,但在视频字幕中唯独缺失该句介绍的字幕;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将复制房源页面中的“贝壳找房”链接修改为“北客”等情形,均表明二被告是在明知被诉行为存在不正当性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被诉行为。其次,二被告在收到二原告的行为保全申请后,在答辩状以及书面说明中均表示已停止被诉行为,还向本院表示已删除其存储的全部涉案数据。但是,二被告在作出上述表示和承诺后,仍在继续传播已存储的涉案数据;同时,虽在表面上不支持对贝壳网房源网址的复制,但却通过IP地址为121.5.×××.89:8081、49.235.×××.116:8081的网站,将贝壳网房源网址进行转化进而继续实施被诉行为,且二被告销售人员明确表示因被诉行为“属于侵权”而作出上述变化;直至行为保全裁定做出之后才停止被诉行为。上述情形表明,二被告在完全有能力停止被诉行为的情况下,一方面明确承诺立即停止被诉行为,另一方面又以更隐蔽的方式变相、持续实施被诉行为,拒不停止被诉行为的主观恶意极为明显。

(二)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因被诉行为受到损害

结合如下三个方面,本院认为被诉行为损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

第一,二原告凭借涉案数据获得的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被不当剥夺。了解房源信息是开展房产交易的前提和基础,而房产交易由于其标的物价值高、交易频次低等特点,使得房产信息平台在用户注意力和流量争夺方面较之其他类型平台更加激烈。贝壳网作为房产信息平台,依托其质量高、数量大、真实性有保障的涉案数据,获得了大量用户的持续关注和使用,并通过贝壳网开展房产交易,这为二原告直接带来了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二被告实施的被诉行为,使涉案数据在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房产信息平台以及社交媒体中大量传播,抢夺了本属于二原告的用户流量,使房产交易市场中消费者相对有限的交易机会从贝壳网不当地流向其他平台,明显损害了二原告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二被告辩称被诉行为不会影响到二原告因贝壳网中特定房源的交易而获得的佣金收入,该意见并不能否认被诉行为确给二原告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所带来的损害,故对于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第二,被诉行为易使用户对涉案数据的安全性和真实性产生负面评价,损害了二原告所经营产品和服务的良好商誉。涉案数据被大规模盗用的事实,容易使贝壳网的用户质疑贝壳网保护数据安全和用户权益的能力。同时,在其他房产信息平台和社交媒体中传播的涉案数据,由于已经完全割裂了与贝壳网的关联,亦使用户因无法判断房源信息的来源,反而质疑贝壳网中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上述后果均影响到用户对贝壳网的使用粘性以及通过贝壳网达成交易的信赖度,损害了二原告通过长期经营积累起来的良好商誉。

第三,被诉行为增加了二原告的运营成本,阻碍了二原告服务质量的提升。二被告大规模抓取涉案数据的行为不仅给贝壳网服务器的正常运行造成额外负担,加大了二原告的相关运营成本,亦使二原告被迫投入额外的经营资源以提高自我防御和自我保护的技术能力。这使得本应投入到技术研发迭代、提升用户体验、增进社会福利的资源浪费在抵御被诉行为的私力救济中,不利于二原告的长远发展。

(三)被诉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

上文已述,被诉行为助长了“虚假房源”的大量滋生和传播,具有房产交易需求的消费者,在“虚假房源”的欺骗、误导下对房源情况完全陷入了错误认知,损害了消费者在房产交易中极为关键的知情权、选择权和交易安全。对房源信息真伪缺乏辨别能力的消费者,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房源现场进行实地查看,无法享受如贝壳网这类房产信息平台提供的在线看房服务所带来的福利,无法实现便捷的信息沟通和房产交易,造成消费者交易成本不降反升,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被诉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

被诉行为全方位地为盗用涉案数据的行为提供便利,为房产经纪行业的“不劳而获”之行为而服务。诱使更多的房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不再通过诚信经营争取真实房源、提高房源信息质量,反而通过盗用其他经营者通过投入高昂成本、长期积累起来的房源数据资源以获取交易机会,必将损害到诚实守信的房产经纪人的经济利益以及整个依赖房源信息开展交易的房产经纪行业和相关市场。如果允许被诉行为在市场中普遍存在,会间接鼓励房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肆意攫取他人竞争资源以牟利,造成“虚假房源”在房产交易市场中的泛滥,无疑将导致通过诚信经营、提升自身产品或服务水平的方式获取竞争优势的房产经纪公司和房产信息平台,因交易机会和生存空间被抢占而无法从市场竞争中获得相应的回报和有效的激励,极大地打击其继续投入资源积累数据的动力,从而使其降低对相应产品和服务的研发与投入,甚至退出市场,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长此以往,将严重扰乱竞争秩序,引发市场激励机制失灵,破坏房产经纪行业的竞争生态,导致符合社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供应不足,最终阻碍社会总体福利的提升。

(五)二被告的其他抗辩意见是否成立

第一,关于二被告辩称推推99产品目的是服务于房产经纪人多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需求,本院认为:首先,经纪人多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应是将合法持有的房源信息进行发布,而本案中二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该种情形。且经询,在二被告履行行为保全裁定后,其并未因删除涉案数据而接到其用户投诉,也进一步印证了被诉行为被主要用于了发布“虚假房源”。其次,即便是经过业主合法授权的经纪人,由于其并非是涉案数据的权益主体,在未经二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亦无权对涉案数据进行独立使用和处分。此外,贝壳网中的经纪人依托“经纪人合作机制”共同促成房源交易,并不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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