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产法院竞争垄断十大典型案例—第6例(电子证据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1)京73民终496号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某艺科技公司认为,上诉人某虎网络公司开发的360浏览器通过提供“边录边播”“一键分享”的功能,诱导用户通过360浏览器访问爱奇艺网站,完成作品的录制,并向第三方平台传播,进行分成牟利,该行为破坏了爱奇艺网站正常合法的网络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为互联网业务经营主体,360浏览器提供的“边播边录”和“一键分享”功能,诱导用户避开“禁止下载”等技术措施,并对作品实现免费传播,导致被上诉人的经营资源受损,进而造成其用户流量的流失,使被上诉人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受到破坏,涉诉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之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诉人关于技术中立的理由不能成立,如果合法的经营活动可以被其他经营者随意干涉、妨碍、破坏,则必将使得经营者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无法预期,进而对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据此,法院判决上诉人消除影响,并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3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处理过程和结论重申了如下观念:第一,技术中立原则不仅仅立足于技术本身。技术是一种生产力,可以提升产品质量、消费者福利等,但如果技术服务于帮助他人从事违法行为,其中立性被打破;第二,技术本身是产品,在运用中也是竞争工具,若技术运用的后果直接弱化他人的竞争优势,这种技术工具本身及其运用均违背诚信原则。第三,面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如何协调是立法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适用中具体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第四,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时竞争关系应作广义理解。(中国政法大学 刘继峰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