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 0000-00-00 00:00:00:000(UTC+08:00)
时间戳400电话:4000186091
时间戳客服微信icon
时间戳客服微信二维码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关于我们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数据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发布时间 : 2023-09-14 11:31:16

浏览 : 233

北京奥蒂思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赵朋等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

(2022)京73民终371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奥蒂思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862号。

法定代表人:赵朋,执行董事。

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朋。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化情,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慧,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车质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何鹏,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季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学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奥蒂思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蒂思公司)、上诉人赵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车质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质网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的(2021)京0105民初4169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奥蒂思公司、上诉人赵朋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上诉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奥蒂思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汽车门网站发布的消费者投诉信息是由网站用户自行发布,或由管理员将微QQ等渠道收到的投诉信息上传。上诉人已对此进行说明及举证,法院认定上诉人复搬运被上诉人网站投诉信息达五万余条,与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对汽车门网站投诉信息数量认定错误,对汽车门网站投诉流程理解错误,奥蒂思公司不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常竞争行为。首先,不存在将过去信息作为当前信息展示的虚假宣传行为;其次,相关投诉状态更新不及时不构成虚假宣传;再次,奥蒂思公司均及时跟进解决投诉信息,部分处理完的信息系应车企或投诉人要求而删除后台数据导致数据缺失。二、奥蒂思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判定奥蒂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根据上述事实及分析,奥蒂思公司不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上诉人要求奥蒂思公司与赵朋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等共计10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二)奥蒂思公司主营业务及营业收入、利润等与汽车门网关联度极低,且与本案争议事项无关,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三)车质网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以及三份以投诉数据信息为主的商务合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一审法院将此作为定案事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四)车质网公司称奥蒂思公司具有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明显恶意,与事实不符。(五)车质网知名度问题与本案争议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三、奥蒂思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车质网公司要求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四、赵朋与奥蒂思公司均系独立法律主体,在上诉人奥蒂思公司已经提供公司财务制度,并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提供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赵朋承担连带责任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五、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职权调查收集的汽车门网站投诉信息数量不具有必要性,且对汽车门网站投诉信息数量认定错误,认为“奥蒂思公司在其网站中展示的11万余条投诉信息中有5万余条系复制车质网公司信息,奥蒂思公司未就其网站中宣称的2015年至2020年网站历史投诉量达到33万余条的客观性进行举证,构成虚假宣传”错误。(二)一审法院未核实证据原件,即将被上诉人提交证据认定为定案事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车质网公司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证据、审理程序合法,故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2021年4月,车质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奥蒂思公司立即停止对我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复制、搬运我公司网站投诉信息,立即停止虚构投诉信息的虚假宣传行为;2.判令奥蒂思公司、赵朋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 975 830 元及维权支出的律师费65 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3000元、时间戳取证费6170元,共计1 050 000元;3.判令奥蒂思公司在汽车门网站(www.qichemen.com)首页显著位置、汽车门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是“车质网”(www.12365auto.com)的运营主体,该网站是“全国汽车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置服务平台”,在帮助消费者解决汽车消费纠纷过程中,我公司建立起了一套解决汽车质量和服务投诉方面的快速反馈机制,为消费者和汽车厂商之间搭建起沟通桥梁。依托大量消费者投诉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我公司建立了集国内汽车质量\售后服务领域投诉处理、汽车产品缺陷问题监测预警、专业分析咨询、汽车质量问题检测鉴定等服务为一体的闭环系统,“车质网”也已经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奥蒂思公司运营的“汽车门”网站(www.qichemen.com)主营业务同样包括“汽车质量投诉解决”,与我公司是同行业竞争者。“汽车门网”上发布的大量信息中有约 5 万条消费者投诉信息是复制、抄袭我公司“车质网”中的投诉信息,甚至部分投诉信息中使用的图片还保留有“车质网”的水印。上述客户投诉信息系我公司花费巨额成本收集和处理的信息,能够给我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属于我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汽车门网故意将我公司的投诉信息抄袭复制发布在其网上,不正当争夺消费者的注意和原本属于我公司商业机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除上述违法复制和搬运我公司投诉信息外,汽车门网还存在虚构投诉数量、盗用我公司网站的投诉信息作为自己的投诉信息,并擅自更改投诉日期、捏造投诉处理结果等行为,意图吸引和误导用户,构成虚假宣传。奥蒂思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正当竞争恶意明显,侵权行为持续5年之久,其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获得了巨额非法利润,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赵朋系奥蒂思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其无法举证证明奥蒂思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应当就奥蒂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如所请。

一审被告辩称

奥蒂思公司辩称:第一,车质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车质网”具有极高知名度,且该项内容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第二,我公司与车质网公司在经营范围、经营内容及核心用户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同业竞争关系。汽车门网站是“专业的汽车质量投诉与产品质量口碑研究服务平台”,而车质网宣称是“国内领先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车主质量投诉信息收集平台,也是购买汽车的消费者了解相关车型品质状况的第三方优选媒介”;根据两网站的栏目设置也可以看出,车质网弱化了汽车质量投诉类的服务定位,强化了汽车导购平台的定位,而汽车门网站则着重投诉相关内容,两者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第三,我公司经营的汽车门网站发布的消费者投诉信息是网站用户自行发布,或由管理员将微信、QQ 等渠道收到的投诉信息上传,我公司并不存在复制、抄袭车质网信息的情形,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四,我公司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无论是消费者直接通过网站投诉,还是通过微信、QQ 等渠道投诉,收到投诉信息后,工作人员均将及时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向相关汽车企业反馈投诉信息,并及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投诉人,跟进处理进度,沟通处理结果,促进投诉问题的解决,不存在任何虚假宣传行为。另外,投诉信息处理后,根据与车企的沟通情况,或出于个人隐私保护等原因,汽车门网站可能会删除投诉信息对应的投诉人、车型、车牌、手机号等后台信息,故存在部分处理完成的投诉信息后台数据缺失的情况,但不影响消费者投诉问题的跟进和解决以及投诉权利的实现。第五,车质网索赔金额无法律依据。其一,车质网网站仅履行了 ICP 备案,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车质网的经营内容属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其主张经济损失 105 万元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其二,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车质网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可知,车质网网站于 2018 年 3 月 12日才完成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在此之前其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故车质网公司此前的经营行为属于违规经营,相关时间段的“损失”不应得到支持;其三,我公司不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或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情形,相反我公司提供的投诉平台便于消费者维权,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汽车行业质量的提升,除上述协助消费者联系车企维权外,我公司仅将网站投诉信息用于汽车行业市场研究和分析,经营内容属于公益性质,并未用于销售或其他获利行为。车质网公司未就其主张的金额提供具体赔偿损失计算方法和损失实际发生的证据,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赵朋辩称:第一,我与奥蒂思公司均系独立法律主体,车质网公司要求我与奥蒂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其一,奥蒂思公司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财务账册,且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奥蒂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赵朋自己的财产;其二,自奥蒂思公司成立至2019年4月16日,奥蒂思公司股东为赵朋(50%)、齐璐娇(50%);2019年4 月 16日,齐璐娇将其持有股份转让给赵朋,即并非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赵朋就是唯一股东,这也佐证了奥蒂思公司财产独立于赵朋个人财产。第二,奥蒂思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未给车质网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亦无证据显示奥蒂思公司已经丧失偿债能力,故车质网公司主张赵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车质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车质网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6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系域名为12365auto.com的“车质网”网站的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软件开发;网页设计;基础软件服务等。根据“车质网”在“关于我们”部分记载,车质网是国内领先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车主质量投诉收集平台,也是购买汽车的消费者了解相关车型品质状况的第三方优选媒介,目标是成为中国汽车质量第三方评价体系中更有力、更公正、更客观的声音和力量。该网站首页包括“资讯”“投诉”“缺陷报道”“排行榜”“车型对比”“评测”“新车调查”“答疑”“口碑”“图片”“视频”“经销商点评”“论坛”等栏目,选择“投诉”栏目;网页信息为消费者针对各品牌各车型的不同类型的投诉信息,以“投诉列表”“投诉视频”方式呈现,“投诉列表”包含“投诉品牌”“投诉车系”“问题描述”“典型问题”“投诉时间”“投诉状态”等细分条目。截至本案一审开庭之日,该网站在“投诉”栏目项下已经展示约1.3万页、每页30条,总计39万条的投诉信息,时间跨度自2010年4月15日至今。

车质网展示其对用户投诉处理流程包括用户投诉、信息审核、厂家受理、处理反馈、用户评分、完成\再投诉六个环节。其中的信息审核是指,在消费者将投诉内容提交网站之后,车质网公司聘用的专门人员会对投诉信息进行审核,并经过专业编辑、整理或修改之后再予以发布并展示在网站前端。如该网站展示投诉信息中的“投诉主题”为统一的“品牌+车型+问题”结构,例如“上汽大众凌渡4S店以丢失发票为由不给保修”“别克凯越中控仪表台盖板严重开胶”“宝骏560手刹拉线故障导致手刹不回位”等;“具体投诉内容”则系以第三人称口吻对消费者投诉内容进行客观概括的描述。除审核发布信息外,在收到用户投诉之后,车质网公司会围绕其受理的投诉事项与相应汽车企业沟通,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接受用户对其服务的评价。用户对于车企的处理结果满意可以在车质网中选择投诉完成或者不满意再次投诉。车质网为提供车辆投诉处置服务,内部开发了“车质网”“投诉统计”“投诉搜集”“会员管理”等经营软件用于投诉数据的收集管理。

车质网“版权声明”部分载明:“除北京车质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质网”)另行声明之外,由车质网运营的网站(www.12365auto.com)、客户端内所有原创产品、数据、技术、软件、程序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相关权利)均属车质网或相关权利人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车质网书面授权,不得出于商业目的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方式展示、传播上述内容;若为公益用途,请务必保证文章内容的完整性,保留稿件来源“车质网”字样及作者署名……用户在车质网上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诉、口碑、答疑、论坛、新闻评论、经销商点评中发布的信息、资讯、文字、图片、图形、图表、音频、视频、软件等,以下简称“该等内容”),视为用户同意:车质网无偿拥有“该等内容”在合法版权保护期内的非独家使用权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该等权利不受任何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站、杂志、期刊、电视、广播等领域。”

2017年5月,车质网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备的“全国汽车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服务平台”在建项目获批,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资金支持。2018年9月27日,车质网参与起草的汽车售后服务领域的两项国家标准获准公布实施。2019年12月5日,车质网成为全国汽车产品缺陷线索监测协作网的首批成员单位。近年间,车质网公司所发布的投诉类数据信息被新华网、人民网、中新网、网易等多家媒体发布的“汽车投诉类”新闻报道作为权威数据引用。车质网网站于2018年3月12日完成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

奥蒂思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13日,企业性质为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为赵朋,经营范围包括社会经济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技术开发、推广、服务;专业化设计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文艺创作;应用软件服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服务等。

域名为qichemen.com的“汽车门网”为奥蒂思公司运营的网站。根据该网站介绍,汽车门网是一家专业的汽车质量投诉与产品质量口碑研究服务平台,是介于汽车厂商(含经销商)和消费者之间第三方沟通协商平台……通过真实消费者投诉数据,对产品“质量口碑”进行研究并客观呈现,为购车用户提供真实的数据参考,同时,为企业会员用户提供在线实时查询和投诉跟踪,旨在提升企业售后服务水平。该网站首页共设置有“资讯”“投诉”“视频”“车型口碑”“车门毒评”“排行榜预告”六个主栏目。下拉网页,有“投诉流程”“热门投诉车型”“最新投诉”“投诉排行”等板块内容。其中“投诉流程”包括“验证登录”“发表投诉”“及时回访”“企业反馈”“处理结果”“满意度点评”共六个步骤。2020年6月11日,该网站“最新投诉”板块展示了若干条投诉信息,投诉编号自tx102879至tx102869顺序排列,投诉日期均为2020年6月10日,列表中还包含“投诉车型”“投诉主题”“典型故障”等信息。点开某条信息后可跳转到该条投诉的具体页面,包含标题、品牌、车型、车款、投诉内容、投诉回复、处理状态进展等内容,部分投诉信息有附图。随机点击不同投诉信息,其展示的“处理状态”均为“结果审核”,并显示“您的投诉汽车门已转交给厂商处理,厂商对这宗投诉正在处理中,暂时还没有处理结果,请耐心等候。”据该网站对近年来“汽车质量投诉情况”的介绍,2015年1月该网站正式上线运营,当年收录投诉16 524条;2016年累计收到投诉 25 460条,同比增长54%;2017年累计收到投诉 52 500条,同比增长超过一倍;2018年累计收到投诉70 937条,投诉量同比大涨;2019 年累计收到投诉87 429条,同比再次出现增长;2020年累计收到投诉78 429条,同比有所下滑。

2020年5月27日至7月28日期间,车质网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汽车门网站“投诉”板块中的52 846条投诉信息进行了录屏和截屏取证。其中“投诉标题与内容”与车质网展示的投诉信息一致的数量为26 996条,“投诉内容一致”的17 588条,“标题和内容”相似度在70%以上的数量为8262条;汽车门网站上述与车质网相同或近似的投诉信息显示的投诉进展均为“结果审核”阶段,且均晚于或与车质网公司投诉信息发布日期相同。此后,车质网公司委托律师对上述相同或近似投诉信息中的533条以可信时间戳形式进行证据保全,其中150条投诉信息中配有“车质网”相关水印图片。

审理中,奥蒂思公司主张上述相同或近似投诉信息系消费者或管理员代为上传,一审法院责令奥蒂思公司提供前述时间戳取证的533条投诉信息来源及上传用户注册信息,奥蒂思公司仅就其中264条投诉信息来源进行了反馈,称:其中82条投诉信息为用户注册手机号;121条投诉信息系公司内部管理员上传,但未提供相对应的信息来源证据;其余61条信息后台数据已经应用户要求删除,无法提供。车质网公司针对奥蒂思公司反馈了用户手机号的82条投诉信息进行随机抽取并在“汽车门网”进行登录试验,均显示上述用户手机号码为“用户不存在”;车质网公司代理人通过自己手机号在汽车门网站注册后,故意输入错误密码试图登录,显示网页弹窗提示为“账号或密码错误”,车质网公司据此主张奥蒂思公司反馈的用户手机号码并非其网站注册用户,其反馈的对应投诉信息来源并不真实。针对上述情况以及投诉信息中配有带“车质网”水印图片等,奥蒂思公司均未作出合理解释。

截至本案一审过程中,汽车门网站显示的2015年至今投诉编号数量级为11万+,投诉进展绝大多数为“结果审核”状态,存在部分数年前的投诉信息至今进展仍为“企业受理”状态,无处于“完成”进展的投诉处置信息。车质网主张上述系奥蒂思公司复制其网站投诉信息并作为自身网站引流方式展示使用、虚构投诉数量和进展的行为,同时构成虚假宣传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查一,截至2021年9月25日第一次开庭之日,汽车门网站删除了车质网公司时间戳固定的533条投诉信息中的458条,其余信息未作处理。诉讼中,奥蒂思公司提供了关于其投诉信息来源及处理机制的情况说明,并就其主张的投诉信息来源渠道提供了部分车主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微信或QQ沟通记录,但上述沟通内容与涉案车质网公司主张权利的投诉信息无对应性。

另查二,审理中,赵朋提交了奥蒂思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 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报告,欲证明奥蒂思公司财产独立于赵朋自己的财产,且奥蒂思公司在 2019年4月16日股权变更之前为两名股东,之后才变更为赵朋唯一股东。其中,奥蒂思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其当年营业收入为101 522 530.82元,净利润为10 247 434.02元;202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其营业收入为127 918 388.83元,净利润为8 374 126.79元。车质网公司对赵朋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同时认为奥蒂思公司就是基于长期复制、搬运车质网的数据信息才获得高额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另查三,车质网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显示,2018年、2020年其净利润分别为358万元、402万元,但2019年净利润仅有 38万元。车质网公司据此认为,2019年奥蒂思公司涉案抄袭数据信息行为最为严重,致使车质网经营遭受严重打击,提起诉讼之后,奥蒂思公司的涉案行为减少,故车质网公司的利润又有所回升。为证明其数据信息的经济价值,车质网公司还提交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多份关于车内异味调研项目的技术服务合同,车质网公司向案外人提供项目调研并提交报告,每次服务车质网公司均可获取8万元报酬。

另查四,车质网公司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65 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3000元、时间戳取证费6170元。

以上事实,有网站截图打印件、ICP备案信息、荣誉证书、媒体报道、勘验笔录、维权开支发票、投诉信息对比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于2019年4月23日之前并持续至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之后,故本案审理应当适用2019年4月23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和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车质网公司与奥蒂思公司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本案原被告双方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二、奥蒂思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如奥蒂思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奥蒂思公司和赵朋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以下分别评判。

针对争议焦点一。根据车质网公司和奥蒂思公司各自登记的营业范围及各自运营网站的介绍,二者均从事汽车投诉咨询类业务,其商业模式均包含收集汽车消费者投诉信息,并协调车企与消费者之间的投诉问题解决,进而直接或间接获取收益;两者面向的用户群体均为汽车企业和汽车行业消费者,营业范围存在交叉;故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系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针对争议焦点二。车质网公司主张涉案奥蒂思公司复制其5万余条前端网站显示的投诉信息并作为自身网站引流方式予以展示使用,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奥蒂思公司复制车质网公司投诉信息用于自己网站、虚构投诉信息来源、投诉日期、数量及处理结果的行为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虚假宣传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适用一般条款应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被诉行为未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的规制范围;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种被诉行为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被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被诉行为中奥蒂思公司在其经营的汽车门网站中使用“车质网”5万余条投诉信息的行为并未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的规制范围,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且给车质网公司造成实际损害,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规制。以下分述。

作为经营汽车投诉业务的互联网平台,涉案投诉信息属于车质网公司建立数据模型、进行大数据分析、提供产品研发咨询服务、辅助提升售后服务的基础数据,对于上述真实的客户投诉数据的收集是与汽车技术研发机构能够建立沟通机制、进行商务合作的必要合作基础和前提,同时上述投诉信息的展示也能够带来规模效应,从而影响其他网络用户选择投诉渠道,进而实现网站流量的增长。车质网公司主张权利的投诉数据系经过长期经营、管理、维护而形成的投诉信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结合车质网公司所获得的荣誉和参与的政府项目、媒体报道可以看出,车质网公司在汽车投诉领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上述投诉数据给车质网公司带来了特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属于车质网公司的竞争优势。车质网公司并非简单的数据收集者,其对于消费者反馈的投诉信息进行了特定格式的加工整理,为此付出了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等经营成本,且其能够通过使用上述用户投诉信息获取合法经济利益,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其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数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在案证据显示,“汽车门网站”中的涉案5万余条投诉信息中完整包含车质网公司通过可信时间戳固定的投诉信息,上述证据虽然为录屏和截图,但上述信息能够相互佐证,且奥蒂思公司未提供反证推翻上述证据,故一审法院对于车质网公司主张权利的5万余条被诉投诉信息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汽车门网站中展示使用的被诉5万余条投诉信息除个别语句较之车质网中的对应投诉信息有所删减、改动、拆分以外,与车质网中的投诉信息基本一致,并且部分涉案投诉信息中所附照片亦显示有“车质网”水印,显示的投诉时间均晚于或与车质网发布日期相同。虽然奥蒂思公司抗辩涉案投诉信息及照片均由用户直接上传或由用户通过其他途径发送后由管理员上传提供,但未对此举证证明,故一审法院对奥蒂思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奥蒂思公司复制、搬运车质网中涉案5万余条投诉信息并在其运营的“汽车门网站”中展示使用的行为,会使浏览汽车门网站的消费者误认为该等信息系相关用户在汽车门网站的真实投诉,进而产生对汽车门网站的错误认识,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起到虚假宣传的效果。但是奥蒂思公司实施的该等行为本身并非商业宣传行为,其本质仍是不正当利用车质网中的投诉信息、将该等投诉信息据为己有的行为。因此,该行为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制,亦无法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规制,而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予以规制。奥蒂思公司复制、搬运车质网中涉案5万余条投诉信息并在汽车门网站展示使用的行为,不当利用了车质网公司的竞争资源,减少了车质网公司的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车质网公司主张的奥蒂思公司同时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虚假宣传行为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奥蒂思公司在其网站中展示的11万余条投诉信息中有 5 万余条系复制车质网公司的投诉信息,奥蒂思公司未就其网站中宣称的2015年至2020年网站历史投诉量达到 33万余条的客观性进行举证,构成虚假宣传。同时,奥蒂思公司在复制车质网网站的上述投诉信息后,并未如实记载投诉信息的时间,而是将历史投诉信息作为新的投诉信息予以发布,并虚构投诉处理进展和结果。该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其网站经营规模、影响力、服务效率产生误认,亦构成虚假宣传。关于车质网公司提出的奥蒂思公司复制投诉信息作为自己网站投诉信息进行使用的行为除违反一般条款之外,亦构成虚假宣传的主张,一审法院前述已有论述,且已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规制,不应再次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予以重复评价,对车质网公司的此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奥蒂思公司主张车质网网站于 2018年才获得网站经营备案,上述备案制度属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并不影响奥蒂思公司使用车质网公司网站数据对车质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定性。

针对争议焦点三。综上所述,奥蒂思公司实施了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奥蒂思公司应当停止复制车质网公司网站投诉信息及上述虚假宣传行为。鉴于奥蒂思公司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使消费者对投诉信息的源头发生混淆,其虚假宣传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故车质网公司提出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以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之影响为限。

关于经济赔偿数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车质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具体经济损失或奥蒂思公司所获收益,结合车质网公司网站中投诉信息的商业价值,车质网公司知名度和网站影响力,奥蒂思公司的主观故意程度,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一审法院认为,车质网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尚属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合理支出的赔偿,因车质网公司均提交有相应的票据,且其主张的数额未超过支出范围,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不涉及对人格权的侵害,故车质网公司提出的赔礼道歉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奥蒂思公司系一人公司,赵朋提供的近两年的审计报告仅能反映奥蒂思公司的负债和利润情况,不能反映公司与股东赵朋的财产走向,不足以证明奥蒂思公司财产与赵朋相互独立,赵朋应当对奥蒂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赵朋抗辩奥蒂思公司成立之初并非一人有限公司,而是中期股权变更后成为一人有限公司,据此主张其不应就其成为唯一股东前的奥蒂思公司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奥蒂思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北京奥蒂思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赵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车质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75 830元;三、被告北京奥蒂思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赵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车质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维权支出的律师费65 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3000元、时间戳取证费6170元,共计74 170元;四、被告北京奥蒂思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汽车门网站(www.qichemen.com)首页显著位置、汽车门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依原告北京车质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奥蒂思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五、驳回原告北京车质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 250元、保全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奥蒂思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赵朋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案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补充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故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审理焦点主要是:一、奥蒂思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奥蒂思公司及赵朋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三、一审法院是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关于奥蒂思公司是否构成不正竞争的问题。

奥蒂思公司对车质网公司主张的相关事实予以否认,主张其网站涉案52847条投诉信息来源于消费者自行上传或管理员上传,并非复制车质网内容,且车质网公司称其对网站投诉信息进行特定格式的加工整理无事实依据;即使部分投诉信息与车质网的投诉信息相同,也属于消费者多平台注册并重复投诉的正常现象,车质网公司也自认经时间戳公证的五百余条投诉信息中81条投诉信息的投诉人、手机号等均与奥蒂思公司相应投诉信息一致,故不能认定相关信息是复制车质网信息;对于车质网公司一审中所做的随机电话回访无法接通等现象,奥蒂思公司认为系电话号码变更或者当事人记忆不准确,一审法院不应将其作为定案事实。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车质网公司是涉案相关投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使用者,其因此所获得的竞争优势应当受到保护。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车质网投诉栏目显示车质网的“投诉列表”包括“投诉品牌”、“投诉车系”、“问题描述”、“典型问题”、“投诉时间”、“投诉状态”等细分条目,其投诉处理流程包括用户投诉、信息审核、厂家受理、处理反馈、用户评分、完成\再投放六个环节,其中信息审核环节包含了其工作人员对投诉信息进行审核、专业编辑、整理或修改之后再予以发展并展示在网站前端的过程,这一过程也体现在所有投诉信息均按照上述格式呈现。综合车质网展示的投诉信息、处理流程以及投诉信息的来源等,均可以证明车质网公司并非简单的数据收集者,而是基于对消费者反馈的投诉信息进行了特定格式的加工整理,为此付出了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等经营成本,其基于此而获得的信息数据具有经济价值,是一种合法的竞争资源。

其次,奥蒂思公司关于并非复制搬运对方信息的主张并无事实依据。一方面,奥蒂思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涉案与车质网公司相同或实质近似的信息的实际来源;另一方面,从双方网站投诉信息比较情况看,双方网站大量投诉信息的标题格式(均为“品牌+车型+问题”)、内容、配图完全一致,甚至含有相同的文字错误及车质网水印,且均晚于车质网发布时间,如此多达5万余条相同信息难谓巧合。虽然有82条投诉信息的投诉人、手机号与车质网一致,但在车质网公司经一审中核实这些手机号并没有在汽车门网站注册过的情况下,奥蒂思公司对于进一步举证证明这些用户真实存在负有举证责任,其仅仅推测系注册人电话号码变更或者记忆不准确,不足以推翻一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况且,即使个别注册人无法核实确认,亦不能对其网站出现如此大量与车质网投诉信息相同或实质相似的信息做出合理解释,奥蒂思公司关于系属于同一位用户多平台投诉的表述并无证据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车质网公司举证的真实性及涉案投诉信息系汽车门网站复制、搬运车质网而来,并无不当。

最后,奥蒂思公司将车质网公司的网站投诉信息复制发布在自己网站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双方经营的车质网与汽车门网均为从事汽车质量投诉咨询的服务平台,均为依靠收集投诉信息、协调车企解决投诉问题进而直接或间接获取收益,因此,相关用户投诉信息是双方该类商业模式得以实现盈利的基础,也是双方竞争的关键资源。车质网公司的用户投诉信息虽然来自于消费者,但经过车质网的加工编辑整理,形成了格式规范、内容清晰的投诉信息数据集合,车质网公司为其付出了相应劳动和经济投入,使之成为脱离于单个原始投诉信息的数据,能够为其带来经营利益,这种合法商业模式和经营资源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作为同业竞争者,奥蒂思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用复制和搬运的手段将他人积累的投诉信息据为己有,并公然作为自身经营资源予以展示和使用,是一种不劳而获和食人而肥的行为,不仅会给对方经营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害,更会损害他人依法从事合法经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同时会使得相关消费者和汽车企业误以为其具有相应的市场力量和经营能力,进而有可能与其发生经营活动,是一种混淆真实投诉渠道、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在本质上系违背诚信原则攫取和损害他人经营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此外,一审法院对汽车门网站投诉信息数量认定和投诉流程理解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奥蒂思公司涉案网站中展示的投诉信息编号达到以11开头的六位数,其中有5万余条系复制车质网公司的投诉信息,奥蒂思公司未就其网站中宣称的2015年至2020年网站历史投诉量达到33万余条的客观性进行举证,已构成对其网站承载投诉信息数量做出的虚假陈述,容易引起消费者和汽车企业误解,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在车质网公司已经提交证据的情况下,奥蒂思公司关于其未将以往信息作为新的信息发布、均及时跟进解决投诉信息、部分信息系应车企或投诉人要求而删除等主张,均未举证予以证明或做出合理说明,一审法院综合认定其虚构投诉处理进展和结果,构成虚假宣传亦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认定奥蒂思公司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法律正确。

二、奥蒂思公司及赵朋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和计算方式。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即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车质网公司基于大量收集、加工和分析客户投诉数据,进而能够与汽车技术研发机构建立沟通机制、进行商务合作,同时其大量数据收集能力也成为进一步增强用户黏性、吸引新用户的基础,其提交的访问数量、相关会员身份、媒体报道等可以证明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车质网的知名度对于确定涉案不正当竞争情节具有影响。本案中,在当事人未提交车质网公司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具体经济损失或奥蒂思公司所获收益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车质网公司投诉信息的商业价值、车质网公司知名度和网站影响力,奥蒂思公司的主观故意程度,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所做出的判赔额并无不当。奥蒂思公司主张其主营业务及营业收入、利润等与汽车门网关联度极低,且汽车门网站具有一定公益性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其实际营业收入情况予以证明。在上诉人不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参考车质网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以及三份以投诉数据信息为主的商务合同并无不当。上诉人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79 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奥蒂思公司批量复制、搬运车质网公司投诉信息,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双方的经营规模、影响力、服务效率产生误认,会使消费者对投诉信息的源头发生混淆,对车质网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影响。一审法院根据涉案行为影响的范围,判决奥蒂思公司承担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奥蒂思公司与赵朋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赵朋作为奥蒂思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奥蒂思公司的审计报告仅能反映奥蒂思公司的负债和利润情况,不能反映公司与股东的财产走向,奥蒂思公司也没有进一步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据支持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主张,一审法院依据我国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判决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相关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三、一审法院是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汽车门网站投诉信息数量不具有必要性,且对汽车门网站投诉信息数量认定错误,认为“奥蒂思公司在其网站中展示的11万余条投诉信息......构成虚假宣传”错误。经查,一审中车质网公司已经对于汽车门网站投诉信息数量进行了充分举证,汽车门网站中载明了其2015至2020年每年收到的投诉量相加即可得出投诉数量,奥蒂思公司对于自己能够掌握的实际数量不予提交证据,一审法院根据其宣传的数据认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汽车门网站页面展示的投诉信息是以11开头的六位数字编号得出其展示11万余条信息,符合常理,且即使该编号含义并不代表11万的数字,该认定也并不影响对其复制搬运他人信息数量的认定,亦不影响对其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上诉人还主张一审中并未核对审计报告和商务合同等证据原件,经查,一审法院已经核实证据原件或者勘验核实,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为保障当事人诉权,本院二审再次交由上诉人核对原件,上诉人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综上,一审法院将相关证据做为定案证据并无不当,程序合法。本院对上诉人相关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奥蒂思公司与赵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北京奥蒂思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赵朋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查看全文

产品服务推荐

推荐指数 :

立即使用

电子证据平台

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平台以用于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中,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金融领域,平台可以用于金融诈骗案件中,固定和分析数字货币、区块链等信息,以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在知识产权领域,平台可以用于保护知识产权,记录和固定数字版权、软件代码等信息,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推荐功能 :

网页取证电脑端 :

网页取证法可以用于多种情况,例如确认图像或文章是否被未经授权使用,检测虚假信息传播等。它有助于确保网页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提供有力支持,以便进行法律调查和证据保全。通过这种方法,可以创建不容争议的证据,有助于维护知识产权、防止欺诈行为,并在法律程序中提供坚实的依据。

产品操作方法 :

网页取证电脑端操作指引 :

第一步:注册与登录
首先,前往联合信任官网(www.tsa.cn)。点击【注册/登录】,按照页面提示完成账户注册和登录。这一步骤是确保您可以进行后续操作的关键。接下来,点击“电子取证”,进入“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服务平台”。
第二步:选择网页取证功能
在电子证据平台的界面上,找到并点击“网页取证”功能。您需要填写要取证的网址、申请人信息以及证据名称等必要信息。然后,坚定地点击【开始取证】按钮,可信时间戳电子取证系统将会自动进行网页取证。
第三步:完成取证
取证完成后,证据状态将被更新为“待确认”。点击【去确认】,查看取证结果是否满足您的需求。如果满足,点击【立即确认证据】按钮完成网页取证。在证据列表页面,您可以点击【下载证据】和【下载证书】按钮,分别下载网页截图证据(*.jpg格式)和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pdf格式,可使用福昕或Adobe PDF阅读器进行查看)到本地电脑以备查阅。
第四步:验证证据
在将证据正式提交给法院之前,您可以前往可信时间戳验证中心(https://v.tsa.cn/)对网页截图证据进行验证。务必注意,网页截图证据作为原始证据,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修改,以确保验证的有效性。
第五步:提交给司法机构
经过可信时间戳固化后,证据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根据法律规定,您应当选择符合法规的方式将证据妥善提交给司法机构。这可以包括使用U盘、光盘等符合规定的媒体,或者直接上传至司法机构的证据系统。如果证据文件较大,可以考虑使用网盘链接的方式进行提交。务必确保不将纸质打印件用作证据原件,以维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审查性。

电子证据平台

对网络侵权内容即时取证,防止证据灭失

了解详情

立即使用

热门司法案例

最新司法案例

更多问题或需求 , 请拨打:
留言

或留下您的联系方式 , 稍后我们将联系您

留言

电子证据平台
电子证据平台
对网络侵权内容即时取证,防止证据灭失
了解详情

立即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