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云自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乐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天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9)粤0192民初23002号
【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认为其经营的网站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网站版面设计、内容编排、页面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独创性,而被告公司XX制作并向被告公司XX销售与其网页设计基本相同的网站。因此,原告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被告公司XX公司、XX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共同赔偿损失100万元。
【可信时间戳应用】
4、申请人李新月对“云媒体”网站内容及源代码取证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告公司网站网页缺乏独创性不属于汇编作品,两被告作为经营者将原告的成功精品案例作为自己的服务案例进行宣传,虽然不构成混淆行为,但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2020年3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3万元。
【典型意义】
在市场经济中,借鉴和模仿现象较为普遍,这类不具有明显独创性的商业模仿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宜简单片面进行判断。本案通过对作品独创性标准的正确把握以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适用范围的剖析,认定商业领域模仿行为若不产生混淆,则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制的行为,但如相关行为属于虚假宣传等其他不正当竞争条款规制行为,可据相应条款予以及时制止。该案裁判厘清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的界限,为倡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提供了裁判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