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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子证据平台对网页取证的名誉权纠纷案(636号)

发布时间 : 2023-09-14 20: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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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倩与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苏0505民初636号

原告:孟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燕萍,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力,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红石中央大厦2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峻峰,该公司员工。

原告孟倩与被告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建荣独任审理。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燕萍,被告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峻峰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力,被告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峻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删除使用在www.ali213.net子网页中的原告照片以停止侵害;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其网站http://www.ali213.net中连续30天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原告公开致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不小于6cm*9cm;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5万元、维权成本费1000元,以上合计55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被告经营的商业网站www.ali213.net子网页中使用原告的15张照片作为《美女明星孟茜桌面高清壁纸图片》、《性感足球宝贝孟茜火辣撩人写真欣赏图片》2篇文章的配图,并在照片所在的网页上均载网站名称、广告合作等信息,具有明显的商业宣传属性。原告艺名孟茜,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是中国内地知名歌手、演员。2010年,发行了个人首张专辑《当你牵着我的手》;2011年,凭借该专辑获得中国TOP排行榜内地最受欢迎新人奖提名,同年出演搜狐自制剧《疯狂办公室》;2013年,出演陈思诚主演的喜剧电影《一路顺疯》;2014年,参演了王晶执导的香港电影《澳门风云》;由于原告长期树立健康美好、积极向上的公众形象,于2011年成为烟台城市形象大使。不仅如此,原告还多次作为嘉宾出席重点节目,如:2010年3月BTV《明星T台秀》;2010年4月安徽卫视《周日我最大》;2010年6月湖南卫视《我是大美人》;2010年7月辽宁卫视《谁是主角》;2010年10月旅游卫视《美丽俏佳人》;2010年12月辽宁卫视《明星转起来》;2011年3月内蒙古卫视《伊克赛》;2011年4月BTV《魅力周末》;2011年5月做客光线金牌生活时尚类节目《生活魔法师》;2011年6月云南卫视《养生汇》;2011年7月辽宁卫视《让快乐飞》。因原告的极高的知名度及美好形象,备受各大知名企业青睐,为诸如:国际护肤品牌dior(迪奥)化妆品、婷美品牌、侨佳内衣、燕京啤酒、三星电话、梦影美发用品等众多企业、产品的广告代言人。因此,原告的肖像具有极高的商业代言价值及社会影响力。作为公众人物,一直以来,原告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被告未经原告的同意,擅自将原告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文章当中,实现了被告的商业利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将原告照片用于整形美容类商业宣传中会使浏览该网站的网友误认为原告接受过该服务。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对原告的商业形象和个人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就是本案适合的权利人,涉案图片的姓名都不对,光靠一个身份证和原告的合同无法证明涉案图片就是原告。第二,从公证书的公证步骤上看出,公证过程中没有任何步骤是在被告网站上搜索“孟茜”或者点击被告的栏目链接到达涉案页面,涉案图片是通过我公司的用户图片存储服务上传的,我公司没有对涉案链接进行整理,在我公司主页上无法通过链接点击或者查询关键词语比如“孟茜”找到涉案链接页面,我公司并未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艺名孟茜,系青年演员,www.ali213.net系被告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办的网站。原告与被告之间无形象代言合同。

原告曾于2016年10月24日委托黄悦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案涉网站擅自使用原告照片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了(2016)京方正内民证字第XXX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记载,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网站上发布的《美女明星孟茜桌面高清壁纸图片》、《性感足球宝贝孟茜火辣撩人写真欣赏图片》共计2篇文章中使用了原告孟倩的15张照片作为文章配图。

庭审中,原告孟倩提交的其利用搜狗搜索而显示为孟茜的照片中有5张与案涉链接所使用的配图相同,其利用百度搜索而显示为孟茜的照片中有9张与案涉链接所使用的配图相同。另外,双方均陈述上述文章的链接现在已经删除。

庭审中,被告提交了图片存储服务录像及时间戳认证截图,上述证据证明是涉案照片是通过被告网站上的用户图片存储服务自行上传涉案图片,在被告网站上都没有链接或者搜索到相关图片页面,并且该上传页面链接地址只有上传用户自己知道,可以由上传者自行删除。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涉诉网站是由被告经营管理的,图片存储管理功能也是由其管理的,难以认定其提交的内容的真实性。

诉讼中,被告提交的通过其管理账号查询到的案涉两篇文章上传用户名称为“孟茜”,并附有身份证号码和住址,另外,案涉网站上有《“沟”魂足球宝贝杨棋涵性感迷人写真欣赏》、《杨棋涵浴室火热湿身写真波涛汹涌窒息诱惑》两篇文章,被告提供的通过其管理账号查询到的该两篇文章的上传用户名称为“杨棋涵”,并附有身份证号码。本院向“孟茜”的住址邮寄通知书后被退回,退回原因为“无此楼号、地址不详、无电”。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企业工商信息、公证书、icp备案查询信息、搜狗图片、原告的百度百科介绍、形象代言合同的公证书,被告提交的图片存储服务录像及时间戳认证截图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主办网站上使用了原告的照片,被告主张照片并非其上传,是用户自行上传,一般大众无法通过网页直接查看。本院认为,案涉网站系由被告经营管理,图片存储功能亦由其管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图片系由他人上传,且按照被告提供的证据,案涉网站上涉及的关于“孟茜”、“杨棋涵”的文章的上传者用户名亦为“孟茜”、“杨棋涵”,但“孟茜”的身份信息与本案原告并不相同,本院对被告所谓的上传者的身份产生合理怀疑,故对被告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照片使用在其主办网站的文章中,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虽然文章链接已经删除,侵害已经停止,但被告仍应承担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本院综合考虑侵权的具体事实,认为被告在其案涉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宜。至于损失的赔偿,因原告作为演艺演员具有一定知名度,其肖像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本院根据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时间、范围、影响等因素,结合孟倩维权可能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院酌定被告应当赔偿孟倩经济损失50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维权费用,本院在认定被告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中已经考虑了必要合理的维权费用,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www.dgdmyy.com网站上发布向原告孟倩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的,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孟倩经济损失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孟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6元,由原告孟倩负担2779元,由被告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7元,被告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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