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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数据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之九

发布时间 : 2023-09-14 10: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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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淘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2)京73民终115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惠州市淘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金山道206号金山雅筑花园第2栋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柯银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丽,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滢,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燕翔。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8号银科大厦16层1601-1608室。

  法定代表人:奚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蕊。

  上诉人惠州市淘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淘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科技公司)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北京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7028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淘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丽、李昕滢,腾讯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燕翔,腾讯北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淘卓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腾讯北京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腾讯北京公司在一审最后一次庭审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向淘卓公司释明,未重新指定合理的举证期限。2.一审判决酌定的赔偿金额30万元以及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一审判决支持的15万元律师费以及7070元公证费不属于合理开支。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腾讯北京公司二审共同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淘卓公司的上诉请求。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腾讯北京公司(统称腾讯公司)共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淘卓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提供、售卖腾讯视频VIP账号的行为;2.判令淘卓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分别在淘卓公司运营的“寻租网”(http://www.xunzu.com/)首页显著位置、微信公众号“寻租网平台”显著位置就其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持续时间不少于30日的公开声明(声明内容需经腾讯公司书面确认),为腾讯公司消除影响;3.判令淘卓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7070元。事实和理由:腾讯公司是“腾讯视频”的经营者,“腾讯视频”是国内领先的在线视频媒体平台,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与极高的品牌价值。腾讯公司所建立的“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是其增加用户量、维持“腾讯视频”运营的重要经营手段。在《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协议》中明确腾讯视频VIP会员用户仅可用作私人观看,仅可为非商业目的使用,并不得将享有VIP会员服务的QQ或微信账号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借用、分享、出售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淘卓公司为“寻租网”(www.xunzu.com)和微信公众号“寻租网平台”的运营主体,与腾讯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腾讯公司发现淘卓公司长期在微信公众号非法分时出租腾讯视频VIP账号,使用户无需向腾讯公司付费即可获得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淘卓公司将腾讯视频VIP账号作为商品经营,违反了《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协议》,损害了腾讯视频VIP付费会员制度,造成了腾讯视频VIP会员用户流失,增加了腾讯视频服务的运营成本和服务器运营负担,破坏了腾讯视频整体的运营环境和秩序。同时,淘卓公司的行为使腾讯公司丧失了可预期的VIP会员费收入,攫取了腾讯公司运营腾讯视频所应当获得的收益,给腾讯公司造成了直接的、巨大的经济损失。淘卓公司的行为有悖于市场竞争的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妨碍、破坏了腾讯公司产品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窃取了本应属于腾讯公司的竞争优势及商业机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腾讯视频中《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协议》载明:腾讯计算机公司系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提供方。腾讯视频iOS端及网页端APP的供应商主体为腾讯科技公司,该公司企业信用报告中载明其经营项目包括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计算机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等。腾讯视频安卓端、HD、iPad端APP的供应商主体为腾讯北京公司,该公司企业信用报告中载明其经营项目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等。腾讯公司主张其共同运营腾讯视频。

  腾讯视频的经营模式包括两种:一是“免费+广告”,二是“VIP会员”。在腾讯视频VIP特权介绍页面中载明,用户付费购买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后,可以享受多重权益,包括:院线新片、全球纪录片、赠观影券、1080P画质、杜比视听、自动跳过片头广告特权、全球纪录片、快人一步提前看热剧、演唱会直播获赠道具、演唱会直播打折等。VIP会员售价分为连续包月(首月10元,之后19元/月续费)、连续包季(首季40元,之后53元/季续费)、连续包年(首年158,之后208元/年)、12个月168元、3个月45元、1个月25元等几个档次。

  《腾讯视频发布年度报告:付费会员规模人数突破1亿》的文章中称“腾讯视频全平台日均覆盖人数已超过2亿,付费会员规模人数突破1亿。”《腾讯视频会员数达到1.2

  亿》中称“2020年三季度,腾讯视频会员数量同比增长20%至1.2亿。”腾讯公司提交腾讯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至2019年度财务报告,证明其2017至2019年度为内容采购支出的成本分别为281.77亿元、390.61亿元、483.21亿元。相关文章中也载明2018年腾讯为采购VIP视频内容花费250亿,腾讯视频三年拟投入1000亿内容预算。

  腾讯公司主张其腾讯视频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极高的品牌价值。《金瞳、校园奖项双双折桂,腾讯视频深入沉淀“不负好时光”品牌口碑》中载明:腾讯视频制作的多个网综和2016腾讯视频广告客户证言一举拿下5项大奖,充分展示了其打造黄金IP的内容实力和极具行业口碑的“鹅式营销”。腾讯视频获得“2016年度大学生喜爱的视频平台”荣誉,在年轻人心目中有优质视频品牌的地位。《腾讯视频斩获22项金瞳奖释放视频营销最强音》中载明“2020金瞳奖中,腾讯视频共斩获2项全场大奖,1个单项奖、5金、5银、7铜、以及两个平台特别奖——年度原创内容栏目出品方、年度网络剧集出品方两个团队嘉奖,共计22个奖项。”

  淘卓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网络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等。寻租网(xunzu.com)为淘卓公司运营,其享有寻租网(电脑版)系统的软件著作权,该软件著作权发布日期为2016年6月5日,登记批准日期为2018年3月28日。

  腾讯公司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系淘卓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中提供腾讯视频VIP账号分时出租的行为,导致腾讯公司交易机会和会员费受到巨大损失,且由于一个账号被多个人使用,导致观影人数、在线时长异常,存在用户信息泄露的风险,增加腾讯公司的运营成本。腾讯公司明确在本案中主张前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2019年12月25日,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就查看相关网页、手机页面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2823号公证书载明:登录xunzu.com,页面显示“寻租网”“租号,就上寻租网”,寻租网产品包括影视会员、优惠券等。页面下方有二维码,载明微信公众号购买现在享受9折优惠,还不赶紧扫码关注?打开手机中微信APP,输入账号和密码通过验证后进入微信页面,点击页面内显示的“我”-“设置”——“账号与安全”,进入“影视会员”页面,页面内弹出二维码,扫描二维码,允许微信登录后,进入“寻租网”,扫描关注“寻租网平台”微信公众号,关注该公众号,查看其账号主体信息,微信号为xunzucom,账号主体为淘卓公司,注册于2017年11月10日。点击该公众号中“寻租商城”栏目,进入其中的“影视会员”,显示其中有多条【账号出租】信息,点击“藤讯会员2-3天”售价2.5元,拼团优惠低至5折,显示已售1179件。点击购买该账号,购买页面显示单买价3.5元,预估赚0.5元,2人团,使用说明:1.会员时间2-3天,售后包2天,介意勿拍;2.选择QQ登录-添加账号-输入账号密码登录;3.仅限一台设备使用,勿绑定手机;4.不支持平板使用。支付3.5元购买后,详情页面展示账号/激活码10位数字,密码10位字符。关于在售卖过程中使用的“藤讯”非“腾讯”字样,淘卓公司解释称系错别字。腾讯公司主张使用“藤”字是为了躲避腾讯公司的检测措施,体现出淘卓公司的恶意。关于“分享赚”,淘卓公司称如果邀请其他人购买、分享商品,则可以获得返利,其目的是想让用户介绍其他用户购买,为其网站赚取流量。

  《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协议》(简称腾讯视频服务协议)中关于腾讯视频VIP会员账号管理及使用中载明“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均仅限于您在腾讯视频平台内使用,任何以破解、转译、转录等非法手段将腾讯视频服务与腾讯视频平台分离的行为,均不属于本协议中约定的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任何以盗窃、利用系统漏洞、通过任何非腾讯官方或授权途径获得的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租用、借用、分享、受让等方式获得)、恶意利用或破坏腾讯视频VIP会员活动获得的会员服务,均不获相关保护,腾讯有权取消及/或不予提供VIP会员服务,所有产生的损失及责任由侵权行为人自行承担。使用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及/或参加相关活动时,亦应通过腾讯视频官方公布/授权的方式进行,用户通过其他任何渠道、任何途径、任何方式非法获取的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账号、V力值、积分、积分商品、V币、钻石等)或参加活动获取福利(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实体/虚拟礼品、会员服务、会员服务兑换码等),均不获保护。且一经发现腾讯有权立即就相关服务做出删除、取消、清零等处理,或采取其他如中止或终止对您提供服务等账号管理措施,所有因此产生的损失及责任由侵权行为人自行承担。参加会员活动时,应按照活动规则,以合法及不损害活动举办方利益的方式进行。利用系统漏洞、规则设置缺陷、系统设置错误、滥用会员身份等方式参加活动并获取相关福利的,均不获保护。”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是在用户遵守本协议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腾讯给予用户一项个人的、不可转让及非排他性的许可,用户仅可为非商业目的使用并仅可用作私人观看。用户不得将享有视频VIP会员服务的账号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转让、出租、借用、分享、出售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作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录制、观看、上传、参加活动等使用。VIP会员服务是收费服务,用户可能也可以通过接受好友赠送等腾讯认可的其他方式享有、使用该服务。协议中还设置了登录限制,即同一个账号最多可以在五个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及移动电话、平板电脑等手持移动终端设备)上登录;同一时间内同一账号最多在两个设备上登录;同一账号24小时内最多可以在五个不同城市登录。超过上述范围使用的,将会根据情况中止或终止服务,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关于“虚拟产品”协议中载明:基于虚拟产品的性质和特征,用户所获取的虚拟产品不能够进行退货、换货、兑换现金,亦不得用于商业领域,如买卖、置换、抵押等,一切通过非官方公布渠道取得的虚拟产品及其衍生服务均不获保护,腾讯有权单方收回并终止相应服务。协议中载明:用户不得通过以下方式为自己或他人开通服务:(1)以营利、经营等非个人使用的目的为自己或他人开通本服务;(2)通过任何机器人软件、蜘蛛软件、爬虫软件、刷屏软件等程序、软件方式为自己或他人开通本服务;(3)通过任何不正当手段或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为自己或他人开通本服务;(4)通过非腾讯指定的方式为自己或他人开通本服务;(5)通过侵犯腾讯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为自己活他人开通本服务;(6)通过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等方式为自己或他人开通本服务。

  淘卓公司辩称其出售的“分时出租账号”等产品均是通过网络渠道购买,运营的网站也是合法合规。为此,淘卓公司提交多份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证书,证明其从小猴子网络平台、小C影视平台、西瓜工作室平台、昊天网络平台、飞凡发卡网平台等网络上购买了腾讯视频的激活码或者会员号,再将购买到的激活码或者会员号上架其寻租网平台进行销售。淘卓公司还提交了其与小C影视客服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中,2020年1月8日淘卓公司方人员问“老板,腾讯那边是不是出问题啦”答“是,短期吗?”问“应该是出租号,投诉到我们公众号去了。”答“记录多了肯定冻。”问“现在账号不敢卖啦,只敢卖点激活码,其实激活码是不是不能卖的啊?”对方答“按照规则是不可以的。”淘卓公司辩称其出售的涉案产品,是通过其他平台购入,其没有收集腾讯公司的会员账号,没有利用任何技术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没有侵犯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

  腾讯公司一审诉讼中确认,淘卓公司网站及公众号中已经于2020年9月左右停止了腾讯视频VIP会员账号的销售行为,但认为淘卓公司仍在网站中将腾讯视频作为产品介绍,故坚持要求淘卓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当庭进行了勘验:登录淘卓公司寻租网网站,点击“寻租网产品”其中包括“腾讯视频”,点击进入后为空白内容。

  腾讯公司主张其为经营腾讯视频支出了巨额内容采购成本,淘卓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腾讯公司正当商业模式,妨碍以及破坏了腾讯公司正常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导致腾讯公司支出的巨额采购成本没有获得应有回报,且造成用户信息安全风险,不正当地加大了腾讯公司的运营成本,给腾讯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关于经济损失计算方式,腾讯公司主张根据腾讯视频VIP视频会员费损失进行计算,结合淘卓公司自认的销售量,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至少为3年,甚至可能从2014年即开始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应腾讯公司交易机会的损失次数,乘以会员费年费金额,结合淘卓公司的侵权故意,认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主张系数为5倍,共计主张500万元。如果将上述考量因素作为酌定赔偿的因素,也申请以法定赔偿数额为准支持其诉讼请求。

  淘卓公司提交其自行制作的《统计利润表》,辩称其仅销售了腾讯会员2-3天账号,进货价格0.5元,销售价格2.5元,销售数量1179个。淘卓公司提交可信时间戳证书,证明腾讯公司全的三笔交易的转账情况,进一步证明其销售数据的真实性。但关于淘卓公司向其所述平台购买相应账号的购买记录,淘卓公司称因相关平台的交易数据定期清除,故已无法查询购买记录。

  腾讯公司为证明本案的维权合理支出,提交1张金额为7070元的公证费发票、2张合计金额为15万元的律师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协议》、网页打印件、企业信用报告、财务报告、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证书、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腾讯北京公司共同运营腾讯视频,对与腾讯视频相关的商誉、商业利益等存在共同利益关系,是本案适格主体。腾讯公司与淘卓公司均从事互联网相关行业,具有竞争关系。从“腾讯视频”的经营模式来看,与VIP会员账号相关的商业利益是腾讯公司享有的正当竞争利益。淘卓公司实施的分时租号行为损害了腾讯公司的竞争利益,破坏了腾讯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秩序,且不利于公共利益。同时,还会使腾讯公司在用户中的信任度受到影响,进而流失客户。淘卓公司作为网络行业的经营者,其在销售“分时租赁”的账号时,应当知晓腾讯视频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淘卓公司通过实施涉案分时租赁行为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及网络用户的流量,增加了自身的交易机会,主观上明显具有过错。综上,淘卓公司的被诉行为违反了互联网领域的商业道德,并对腾讯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竞争利益产生损害,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腾讯公司认可2020年9月左右,淘卓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停止了会员账号的销售行为,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停止,虽然腾讯公司主张淘卓公司网站中还有“腾讯视频”字样,但并无证据证明该行为持续,且经一审法院当庭组织勘验,确已无涉案行为,故对于腾讯公司主张的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再予以支持。考虑到淘卓公司的被诉行为可能给腾讯公司带来的商誉损失及用户的信息安全风险,故对于腾讯公司主张淘卓公司发布声明消除影响的予以支持,但消除影响的方式和范围应当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范围相适应,淘卓公司在其运营的“寻租网”(www.xunzu.com)首页显著位置及微信公众号“寻租网平台”置顶位置连续四十八小时发布声明,已经足以为腾讯公司消除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

  腾讯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额计算方式有一定依据,但不准确,淘卓公司虽然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证书,证明腾讯公司全的三笔交易的转账情况,但相关交易情况无法与其销售数据一一对应,且淘卓公司抗辩因相关平台的交易数据定期清除,故已经查询不到购买记录的意见一审法院难以采信。从淘卓公司的商业模式上看,淘卓公司应当系长期从事账号的销售,根据证据距离原则,淘卓公司应当对自身网站中的销售情况进行充分的举证证明。在双方均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腾讯公司的损失以及淘卓公司的获利的情况下,综合考量淘卓公司主观故意明显、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较大,以及被诉行为给腾讯公司造成的损害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额为30万元,对腾讯公司主张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同时,腾讯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和公证费有相应票据支持,一审法院一并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淘卓公司在其运营的“寻租网”(www.xunzu.com)首页显著位置及微信公众号“寻租网平台”置顶位置连续四十八小时发布声明,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及腾讯北京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未履行本项内容,一审法院将选取一家全国性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一审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淘卓公司自行承担);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淘卓公司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及腾讯北京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57070元,以上共计457070元;三、驳回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及腾讯北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故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补充查明如下事实:淘卓公司在其运营的寻租网PC端、寻租网公众号中将腾讯公司的VIP会员账号以2-3天为期、2.5元的价格进行出租,付费者可以通过其提供的腾讯视频VIP会员账号登录腾讯视频,淘卓公司认可其采取“分享赚”方式,吸引用户介绍其他用户购买,为其网站赚取流量,给与邀请其他人购买、分享商品的用户返利激励。淘卓公司未提交其购买2-3天的腾讯视频VIP会员账号的购买记录等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和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该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对于一般条款的适用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受到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

  首先,本案被诉的“分时租赁”账号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淘卓公司将腾讯视频VIP账号进行分时出租的行为,使得网络用户无需按照腾讯视频服务协议所确定的模式向腾讯公司购买即可获取相应的VIP会员权益,降低了腾讯视频的用户粘性,减少了腾讯视频带来的流量利益和会员费收益。同时,淘卓公司的被诉行为,还会导致同一个会员账号被多人使用而造成的观影人数、在线时长异常等后果,增加腾讯公司的运营成本。因此,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已因被诉行为受到损害。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本案涉及的腾讯视频VIP账号指向的海量视频内容属于企业数据范畴,针对企业数据领域的商业道德,本院从如下四个层次分析:

  第一,从互联网竞争的特性分析,获取(处理)数据应当有边界。伴随着数据成为一类新的生产要素,而产生了对数据财产利益和数据安全利益保护的制度需求。在通常情况下,由于经营者已经在市场中取得了一定的竞争优势,能够在竞争对手出现之前收回投资成本,市场能够充分地进行自我调节,无需法律的介入。然而,在一定条件下,一些数据的积累需要极高的投入,而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处理)数据(包含数据产品)的成本却很低,如果任由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处理)其他经营者的数据,会导致经营者无法收回巨额的前期投资,进而给市场秩序带来相应的损害。此时,市场自发的调节机制失灵,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与商业道德的干预因此具有了正当性。

  第二,数据控制者采用代码设置用户行为规则的方式属于互联网行业的商业惯例。商业惯例反映的秩序意在通过预先说明良好互动模式中各方行动自由的边界,促成各方采取增进总福利的行为。商业惯例反映的这一秩序是由分散的市场主体所探索而来,是去中心化集体探索的结果。数据控制者可以在互联网空间中以代码设置用户行为规则,建立数据流转、利用的“私人秩序”,进而使得采用代码设置用户行为规则的秩序成为互联网环境下的商业惯例,以防止其他经营者“搭便车”行为的发生。若他人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处理数据,破坏了该商业惯例,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此与前述基于互联网行业竞争的特性分析得出的行为不正当性的结论相一致。

  第三,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分析,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处理其他经营者数据的行为也存在豁免的情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处理其他经营者数据的行为,未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未影响竞争秩序、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则可能成为责任豁免的情形。

  第四,上述商业道德适用范围的限制。一方面,未通过代码限制的数据处理不适用上述商业道德。考虑到互联网环境下数据获取(处理)方式有三:一是对公众开放且不需要授权的数据处理;二是需要授权但已获得授权的数据处理;三是需要授权但未获得授权的数据处理(或者超出授权处理权限的处理)。根据上述三种情况,对于公开开放且不需要授权的数据处理,不存在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的问题。对于需要授权或访问授权(例如密码验证),则存在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的问题。简言之,数据控制者通过代码限制界定其数据可处理区域,设置用户行为规则,他人破坏或者违反代码限制而处理该数据,即构成“未经授权”。进而,如果被告没有获得处理数据的授权,或者这种授权已被明确撤销,构成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需要指出的是,没有其他原因,仅存在违反网站或数据库的使用条款,不能成为构成“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的责任基础。本案主要是超越授权,淘卓公司获得了腾讯视频VIP账号,但其使用明显有悖于正常的账号使用方式(不仅是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式),而且有悖于诚实信用以及商业道德;另一方面,上述商业道德应排除家庭成员或朋友之间账号密码分享的善意、合理情形,不能因数据控制者的用户协议约定限制合理的账号密码分享行为。

  本案中,淘卓公司将腾讯视频原本为1个月期限的VIP账号拆分为2-3天进行出租的行为,不仅有违腾讯视频用户协议中相关内容,同时与视频行业应通过官方或授权途径获取VIP会员服务的通常做法有悖。同时,包括腾讯视频在内的视频行业虽一般允许用户在不同的硬件设备上使用同一账号,但是该种使用存在一定限制,在用户协议中一般会明确VIP会员服务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且明确设置登录限制,通过技术措施限定用户在一定硬件设备数量、同时登陆账号数量以及给定时间内账号登陆ip地址数量等,用户如果超过上述范围使用的,将会根据情况中止或终止服务。而淘卓公司以商业营利为目的,自述其在非腾讯官方或授权途径获得腾讯视频VIP账号,并在其网站及公众号分时租赁腾讯视频VIP账号的行为,显属超越腾讯公司授权的行为,违反了前述所论及的数据领域的商业道德。

  综上所述,淘卓公司被诉分时出租腾讯视频VIP账号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淘卓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存在未造成经营者实质性损害、未影响竞争秩序、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直接或间接降低了生产或交易成本)等责任豁免情形,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一审法院在酌定本案赔偿金额时综合考虑了如下几项因素:第一,淘卓公司主观故意明显。第二,淘卓公司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较大。淘卓公司系长期从事涉案行为,即使仅以淘卓公司提交的自行统计的表格来看,其销量也较大。同时,淘卓公司还通过组织团购的方式来扩大其自身网站和公众号等销售平台的影响范围,企图以此来获取更多的用户进行牟利,可见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广泛。此外,淘卓公司的涉案行为还对腾讯公司的其他网络用户产生影响,同时破坏了互联网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扰乱了网络竞争秩序,故淘卓公司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较大。第三,腾讯公司花费巨大的网络运营成本,淘卓公司的被诉行为给腾讯公司造成损害,影响其竞争利益。故一审法院综合上述各项因素酌定本案赔偿金额为30万元,论述详尽,说理充分,并无不当。

  就法律依据而言,一审判决中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系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实际,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文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可以适用于包括不正当竞争纠纷在内的所有民事案件,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审理知识产权和竞争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涉案事实及赔偿金额作出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律师费与公证费的合理费用问题,腾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15万元的律师代理费和7070元的公证费的发票,两项费用支出均有明确依据且与本案密切相关。15万元律师代理费在性质上属于基础律师代理费,系结合本案代理难度、工作量、参与度等各项因素后综合确定的金额,具有合理性。故一审判决支持157070元的合理开支,并无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如果增加的诉讼请求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原则上应指定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以便对方当事人能够对新增诉请所依据的新事实或者新证据作必要准备,以充分行使其辩论权。如果增加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而是在既有证据基础上对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或者扩充,则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在一审法院最后一次庭审中,腾讯公司将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证据中与出售CDK激活码相关的部分撤回,删除了法律依据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内容,拟另案维权;在本案中仅对淘卓公司提供、售卖腾讯视频VIP账号的行为提出维权主张。腾讯公司并未新增任何诉讼请求,仅撤回了部分诉讼请求,亦未补充提交任何新证据,应无需指定新的举证期限及答辩期限。

  一审法院在开庭时口头告知“(腾讯公司)撤回对激活码部分的诉求、事实与理由部分,明确表示不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淘卓公司明确表示“不需要新的举证期和答辩期,答辩意见没有变化”“质证意见没有变化”,因此,淘卓公司从未要求重新指定答辩及举证期限,该项上诉理由明显与其在一审法院庭审中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合法,充分保障了淘卓公司的程序性权利,不存在程序问题。

  综上所述,淘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56元,由惠州市淘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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