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青海高院发布2021年十起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第6例(商标权纠纷 企业字号侵权)

案由: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1)青01知民初41号
2022年06月09日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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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老百姓大药房系案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之内。2011年5月27日,“老百姓”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2年5月,青海老百姓大药房公司注册设立,2005年5月变更为现名称。青海老百姓大药房公司的微信公众号部分页面内容中含有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图片。2002年11月,青海老百姓大药房公司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某路段开办了青海老百姓大药房。2020年10月30日,老百姓大药房委托人员申请西宁市某公证处对青海老百姓大药房公司进行证据保全,该公证处对拍照购物等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后老百姓大药房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青海老百姓大药房公司、青海老百姓大药房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带有“老百姓”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老百姓”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5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青海老百姓大药房公司及青海老百姓大药房未经许可,在其提供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老百姓大药房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标识,其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犯了老百姓大药房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另,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双方的经营范围均为医药类产品,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老百姓大药房的“老百姓”商标已经在行业内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青海老百姓大药房公司在变更企业名称时使用了“老百姓”名称,与涉案注册商标中“老百姓”汉字相同,青海老百姓大药房公司在其药店门面、购物袋、购物小票、网络宣传等处突出使用或者简化使用“老百姓”字样,而且微信公众号中部分页面内容中含有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的图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公司以及相关药店是老百姓大药房开设的药店,或者与老百姓大药房之间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青海老百姓大药房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不排除攀附、混淆的意图,造成相关公众对两者市场主体的混淆、误认,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青海老百姓大药房公司及青海老百姓大药房立即停止对“老百姓”商标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完成企业名称的变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8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原告老百姓大药房是一家全国知名的大型医药连锁企业,“老百姓”商标为驰名商标,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商誉,其为了维护自己的良好声誉在全国范围内就涉及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诉讼,而该案中的青海老百姓大药房公司及青海老百姓大药房就在其中。通过该案的审理,有助于教育引导青海地区医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努力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提示本地区市场经营主体在选择企业字号时应避免攀附知名企业字号、驰名商标,不能存有搭便车的侥幸,否则即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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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高院发布2021年十起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第6例(商标权纠纷 企业字号侵权)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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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商标权纠纷
案号:
(2021)青01知民初41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09日

【基本案情】

老百姓大药房系案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之内。2011年5月27日,“老百姓”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2年5月,青海老百姓大药房公司注册设立,2005年5月变更为现名称。青海老百姓大药房公司的微信公众号部分页面内容中含有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图片。2002年11月,青海老百姓大药房公司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某路段开办了青海老百姓大药房。2020年10月30日,老百姓大药房委托人员申请西宁市某公证处对青海老百姓大药房公司进行证据保全,该公证处对拍照购物等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后老百姓大药房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青海老百姓大药房公司、青海老百姓大药房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带有“老百姓”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老百姓”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5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青海老百姓大药房公司及青海老百姓大药房未经许可,在其提供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老百姓大药房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标识,其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犯了老百姓大药房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另,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双方的经营范围均为医药类产品,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老百姓大药房的“老百姓”商标已经在行业内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青海老百姓大药房公司在变更企业名称时使用了“老百姓”名称,与涉案注册商标中“老百姓”汉字相同,青海老百姓大药房公司在其药店门面、购物袋、购物小票、网络宣传等处突出使用或者简化使用“老百姓”字样,而且微信公众号中部分页面内容中含有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的图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公司以及相关药店是老百姓大药房开设的药店,或者与老百姓大药房之间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青海老百姓大药房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不排除攀附、混淆的意图,造成相关公众对两者市场主体的混淆、误认,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青海老百姓大药房公司及青海老百姓大药房立即停止对“老百姓”商标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完成企业名称的变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8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原告老百姓大药房是一家全国知名的大型医药连锁企业,“老百姓”商标为驰名商标,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商誉,其为了维护自己的良好声誉在全国范围内就涉及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诉讼,而该案中的青海老百姓大药房公司及青海老百姓大药房就在其中。通过该案的审理,有助于教育引导青海地区医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努力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提示本地区市场经营主体在选择企业字号时应避免攀附知名企业字号、驰名商标,不能存有搭便车的侥幸,否则即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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