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
(2022)最高法民终313号
基本案情:
原告拉某酒庄系“LAFITE”商标、“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在含酒精饮料商品上。涉案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LAFITE”与“拉菲”已经建立了稳固的联系。
2005年4月1日,被告金某酒业公司在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拉菲庄园”商标。此后,金某酒业公司等在生产、进口、销售葡萄酒的过程中使用了“拉菲庄园”“LAFEI MANOR”等标识,并在网站、交易文书中进行宣传推广。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支持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拉菲庄园”商标。拉某酒庄遂将金某酒业公司等七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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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拉某酒庄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2023年8月31日在拉某庄园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 A 栋 3312 室"拍摄的照片及时间戳证明。上述证据用以证明金某公司与华某公司、拉某庄园公司存在人格混同。
裁判说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金某酒业公司等七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金某酒业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金某酒业公司等在申请注册及使用“拉菲庄园”商标的过程中存在对原告拉某酒庄涉案商标的攀附恶意,不具有善意的信赖利益,其使用“拉菲庄园”“LAFEI MANOR”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在宣传中夸大“拉菲庄园”葡萄酒的历史传承及知名度构成虚假宣传。金某酒业公司等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依据拉某酒庄的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金某酒业公司等合计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917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金某酒业公司等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拉某酒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9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