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卫士
微信公众号取证
【简要案情】
刘某创作了《爸爸说》系列作品11幅,该11幅系列作品均由摄影图片+漫画+文字形式组合而成。刘某将其作品上传至互联网,发表于微信平台,在互联网上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后刘某又创作了一些类似作品,以图书形式发表出版。微信公众号“儒家文化大全”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某文化传媒公司是微信公众号“儒家文化大全”的认证帐号主体。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刘某在“新文化报在延边”公众号采访中称其故意把图片上的水印去掉,是为了方便大家转载,刘某说的话是免费公开分享图片的意思,转载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专访文章不同于著作权法上许可声明的形式要求,第二,专访中刘某的表述是其图片未加水印的内心真实动机表达,尚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表示;第三,专访中刘某“欢迎大家随意转载”的表述,并没有与他人达成“私法上效果”的意思。故专访中刘某的表述,不构成法律上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无法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许可。刘某系《爸爸说》系列图文作品的著作权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刘某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传播,侵犯了刘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典型意义】
微信公众号现如今已成为企业的一种普遍的营销方式,这类公众号多采用转载他人作品形式,存在很多没有获得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侵犯他人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侵权人提出作者去掉作品水印,且曾在专访中称欢迎大家随意转载,故转载不构成侵权。首先,专访文章不同于著作权法上许可声明的形式,其次,专访中表述不构成法律意义上著作权许可的意思表示。在互联网、自媒体时代,网络平台发表图片未加水印,在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规定默示许可制度的情况下,不宜推定“图片未加水印”的情形构成默示许可。对此,应当引起著作权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