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时代,录屏取证已成为维护权益的重要手段。为确保取证过程的权威性与无可争议性,联合信任可信时间戳技术为录屏取证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法院录屏取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录屏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如果录屏是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那么它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在他人工作处所或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屏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应予以采信。
录屏内容需要真实、连贯且未被篡改。当事人出示的录屏证据应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屏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会对录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
录屏的生成时间、存储及保管情况应经过法院审查,确保录屏具有真实性,不属于合成。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电子数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法定的其他物品,这些法定物品应当视为原件,在人民法院认定其真实性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以便于更好的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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