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是即时行为,一场结束页面就不再重播,很多权利人因此觉得无从下手。真正要解决的其实是一个问题:被告栏里写谁。写对了,后面的举证才有方向。
直播中未经许可使用作品,是指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而在直播过程中表演、播放其作品的行为。它的责任主体可能不止一个。
直播侵权怎么告,先要把直播链条上的角色拆开。出镜的主播、开设直播间的账号主体、提供技术服务的平台、以及委托这场直播的商家,各自的责任基础并不相同。
先分清四类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主播在直播中演唱、演奏或者播放他人作品,落点首先在这里。
直播营销人员是出镜推介的人,直播间运营者是开设直播间并管理运营的账号主体,直播营销平台服务提供者则是提供技术服务的平台——这三个身份在《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里有明确区分。委托直播的商家如果对内容做了安排与审核,同样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平台什么时候要担责
平台通常不是直接实施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直播场景来说,"应当知道"的判断会看内容的热度、平台有没有做推荐或者编辑、以及权利人有没有发出过有效通知。直播间下播后内容消失,平台留存的直播回放与审核记录,往往要靠诉讼程序调取。
起诉之前把这三件事做完
直播类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证据的生命周期极短。
1. 打开权利卫士,选择录屏取证;录屏前关闭 WiFi、改用移动网络,避免网络劫持导致页面与取证记录不一致;
2. 从直播入口开始录,把主播账号、直播间名称、正在播放的作品片段与弹幕、在线人数录进同一段画面;
3. 把商品链接、价格与下单入口一并留在画面里,用于说明这场直播的营利性质;
4. 生成固化文件与认证证书,与作品权属材料、平台投诉记录一起归档。
联合信任的可信时间戳把电子数据与它的生成时间绑定,出具固化文件与认证证书,用来证明"当时确实是这样"。直播画面无法事后复原,未固定的那一刻就是永久损失。
立案与主张的思路
管辖上,直播侵权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法院都可以受理。主张的后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确定顺序:先按实际损失或者侵权所得,难以确定的参照权利使用费,都难以确定的由法院在五百元至五百万元之间酌情确定。
需要提醒的是,直播带来的收益很难直接对应到单条作品。举证时把打赏、带货成交与直播时长关联起来,比只截一张收益图更有效。
如果直播内容已经被删除、平台也无法提供回放,可以用平台公示的主体信息确定被告,并把当时的录屏作为主要证据;这也是为什么固定必须在直播结束前完成。
直播结束前该固定什么
问:直播中只唱了几句,也要授权吗?
答:要。《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要求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没有"超过多少秒才需要授权"的规则。
问:主播说是粉丝点歌,能免责吗?
答:不能当然免责。点歌是互动方式,不改变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定性;影响的是主观过错与赔偿数额。
问:怎么证明这场直播是营利性的?
答:看有没有商品链接、打赏入口、品牌植入或平台分成。把这几项与直播画面录在同一段里,营利性质就不需要另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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