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商品上的商标被同行冒用,权利人最关心的往往是"能赔多少"。商标侵权的赔偿不是拍出来的,它沿着一条有顺序的路径取值,每一步能用什么、不能用什么,都有明确规定。
商标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顺序,依次以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倍数与法定赔偿确定数额的行为。顺序不能跳,前一项能算清就不用后一项。
一、第一顺位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有两个常见口径:一是销量减少量乘以单位利润;二是侵权商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数量乘以权利人自己商品的单位利润。两者都依赖同一组材料——权利人自身的销售与利润数据,以及侵权方的销售规模数据。
这也正是权利人容易吃亏的地方:自己这边的账好算,对方的销量却拿不到。所以取证时要把商品页面上的销量、评价数与规格选项一起录下来。如果双方针对的并不是同一细分市场,销量未必因此下滑,这时第二条路径更实际。
二、第二顺位是侵权人的获利
获利等于侵权商品销售量乘以单位利润。销售量的证据来源包括平台展示数据、订单评价数、第三方数据工具的统计;单位利润取决于对方的财务资料,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确定赔偿数额。这一条把举证压力往侵权方推,实务中很关键。
三、第三顺位是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如果权利人有对外许可使用的记录,可以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有连续许可合同、备案记录或者银行流水支撑的,这个口径比前两项更容易算清。它的短处也很明显:多数权利人没有对外许可的记录,这条路用不上。
四、都算不清时才走法定赔偿
上述三项都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五百万元以下判决赔偿。这一步不等于随意裁量,法院会综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期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以及商标使用与维护的成本。法定赔偿是一段区间而不是一个数字;主张时把商标使用年限、推广投入与获奖记录一并提交,落点通常比空泛陈述高。
五、恶意且情节严重可以加倍
第六十三条同时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被认定为恶意加情节严重的常见情形包括:收到通知后继续侵权、曾被处罚或判决后再次侵权、以侵权为业、规模化假冒。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成立,缺一不可;主张时要把这两组证据分别列出来。
六、赔偿之外还有合理开支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维权支出的票据要成套保留:取证费用、鉴定费用、律师费与差旅支出,只要与本案相关且合理,都可以在诉讼请求里单列。
七、一个反向的注意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时,被控侵权人以权利人未使用该商标提出抗辩的,权利人需要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注册了却一直没有实际使用的商标,主张赔偿时会遇到实质障碍。
要算清赔偿,前提是把数据固定下来
1. 打开权利卫士,选择录屏取证;录屏前关闭 WiFi、改用移动网络,避免网络劫持导致页面与取证记录不一致;
2. 进入侵权商品页,把商标标识、商品标题、店铺主体信息与页面地址录进同一段画面;
3. 把展示的月销量、累计评价数、规格选项与价格一并留在画面里,这些是获利计算的入口;
4. 生成固化文件与认证证书,与自有商标的注册证、许可合同、销售与利润数据一起归档。
联合信任的可信时间戳把电子数据与它的生成时间绑定,出具固化文件与认证证书。销量与评价是动态的,谁能把它固定在某个时间点,谁的主张就有据可依。
容易被忽略的几个问题
问:对方说库存不多、销量很少,怎么应对?
答: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其提供账簿资料。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与证据确定数额。
问:商标注册了但一直没实际使用,能索赔吗?
答:会受阻。第六十四条给了对方"三年未使用"的抗辩权,主张赔偿前要准备好实际使用的证据。
问:赔偿数额由谁举证?
答:权利人先举证;与侵权相关的账簿主要由侵权人掌握时,举证责任会相应转移。
问:最多能主张到多少?
答: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与许可使用费倍数这三段没有上限;走到法定赔偿这一步,上限是五百万元,被认定为恶意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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