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用了七项来回答「什么行为算商标侵权」。七项看着多,归一下类其实只有三条线。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判断的落脚点不是标识本身,而是它有没有切断商品与来源之间的对应关系。
先看这一步:算不算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判断之前有个前置问题——这项使用算不算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把标识用作商品名称、包装、店铺招牌,属于典型的商标性使用;而描述性使用,比如说明商品的原料、功能、产地,即使出现了相同文字,也不构成侵权。这一步没走完,后面的近似比对没有意义。
一、直接使用型 相同或近似
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管的是自己动手使用的情形: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直接构成侵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需要「容易导致混淆」这个要件。
区别就在要不要证明混淆:完全相同的情形不需要另外证明;一旦是近似商标或者类似商品,混淆就成了必须跨过的那道关。
什么是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给了标准: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容易让相关公众对来源产生误认。
二、流通环节型 销售与标识制造
第三、四项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也纳入进来。这意味着商场、超市这类销售端同样可能成为被告——进货时不核查授权链条,风险就落到了自己身上。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过一起案件:一方在茶饼包装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四个字,虽然字体与注册商标不同,但读音与字意相同、整体构成近似,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再审认定构成侵权。
三、帮助型与兜底型
第五、六、七项覆盖反向假冒(更换注册商标后再投入市场)、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以及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
反向假冒这一项值得单独说:把别人生产的商品上的商标换成自己的,再投入市场。它在表面上跟常见的商标侵权不像,但同样借用了他人商品的质量与商誉,评价上没有差别。
提供便利这一项最容易被忽略:为侵权商品提供仓储、运输、场地或者账号,明知而为之,同样要担责。
类似商品的判断,不看分类表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认定时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分类表只作参考。
赔偿之外还能主张什么
除了赔偿,权利人还可以主张停止侵害与消除影响。停止侵害的落点是让使用行为停下来,包括停止生产、销售与宣传;消除影响的适用通常要求侵权行为造成了商誉上的实际损害,请求时要说明影响的范围与持续情况。
标识近似并不必然等于侵权
是否侵权最终要落到混淆可能性上。如果双方经营地域相隔很远、各自的店面标识可以明显区分、也没有攀附对方商誉的意图,相关公众不容易产生误认,就不构成侵权。
赔偿的确定方式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依次确定,都无法确定时由法院在五百万元以下酌定;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1. 打开权利卫士,选择录屏取证;录屏前关闭 WiFi、改用移动网络;
2. 从搜索或商品页进入,把店铺名称、商品标题、价格、销量与标识细节依次录进同一段;
3. 同一侵权方有多个店铺或多次上架的,分批录完,文件之间互相对照;
4. 生成固化文件与认证证书,与商标注册证一起归档。
联合信任的可信时间戳把电子数据与它被固定的时间点绑在一起,输出的固化文件与认证证书可以直接提交。
商标权的边界以注册为限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或者把注册标识修改变形后使用,都可能从权利人变成侵权人。
几个高频疑问
问:自有注册商标,也可能侵权吗?
答:可能。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或者把标识修改变形后使用,都可能落入他人商标权的范围。
问:商品不同类,就安全吗?
答:不绝对。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即使不是驰名商标,两类商品在功能、渠道与消费对象上高度重合的,也可能被认定构成类似商品。
问:商标没有实际使用,还能主张权利吗?
答:可以主张停止侵害,但赔偿会受影响。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对方可以提出不使用抗辩。










微信公众号
客服微信
付费课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