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赔偿时,侵权方最常拿出来的一句话是“我一共就赚了几十块,你还能让我赔多少”。这话听着像在讲道理,但在著作权纠纷里,它压不到几十块。
著作权侵权赔偿,是指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等法定顺序确定赔偿数额并计入合理开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给出的是一条有先后顺序的路径,获利只是其中的一站。
一、赔偿的取值有先后顺序
按第五十四条,确定赔偿数额先看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再看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这两项都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的使用费;都难以确定的,才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在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判决赔偿。
这意味着“获利几十块”至多只影响第二条。权利人只要能证明自己少卖了多少,或者同类授权通常收多少钱,赔偿就走前两条,与对方账面赚了多少无关。
二、几十块的账,常常是没算全
实务中,侵权人主张的“只赚了几十块”,通常只统计了某个链接的直接成交。这些部分往往没算进去:
1. 该内容被用作主图或引流素材带来的流量;
2. 同一主体在多个平台、多个账号上的分身;
3. 侵权内容的使用时长,以及删改后再发布的反复情形。
三、赔偿之外还有合理开支
第五十四条同时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部分与获利无关:取证支出、鉴定费用、律师费等,只要必要且合理,可以单独主张。
四、故意且情节严重,还有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都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前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列明了认定“故意”与“情节严重”的考虑因素。
换句话说,获利少不必然导致赔偿低。反复侵权、收到通知后仍不停止、以侵权为业,都可能在基数上再乘一次。
五、把“对方赚了多少”固定下来
1. 打开权利卫士,选择录屏取证;录屏前关闭 WiFi、改用移动网络,避免网络劫持导致页面与取证记录不一致;
2. 进入侵权商品页,把账号名称、页面地址、销量与评价数录进同一段画面;
3. 同一账号在其他平台的内容各录一段,说明传播范围;
4. 生成固化文件与认证证书,与作品权属材料、维权支出票据一起归档。
联合信任的可信时间戳把电子数据与它的生成时间绑定,出具固化文件与认证证书;销售数据是动态的,当下不固定,事后很难还原。
容易被忽略的几个问题
问:对方真的只赚了几十块,法院会怎么判?
答:如果实际损失与违法所得都难以计算、也没有可参照的使用费,法官会在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酌定,下限是五百元。
问:只有几十块的获利,值得起诉吗?
答:要算两笔账:一是侵权是否在持续、对方会不会反复;二是维权开支能否一并主张。对以侵权为业的经营者,低获利往往不代表低赔偿。
问:作品没有登记,能主张赔偿吗?
答: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登记不是取得权利的前提,难的是证明我这份在先。更稳妥的做法是:创作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分阶段做可信时间戳认证,成品定稿后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完成版权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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