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2 月 31 日,江苏高院发布的一批典型案例里,有一件短视频平台切条搬运电视剧《狂飙》的案子:平台专门设置了话题与合集,把该剧从第一集到第三十九集的内容都收进去,直播专区里还有该剧的直播与回放。法院认定平台应当知道侵权存在却没有积极作为,综合作品知名度、侵权规模与主观过错,判令赔偿 3000 万元。
这个案子里出现的几种内容形态,正好覆盖了短视频侵权最常见的样子。短视频侵权的表现形式,是指未经许可将视听作品或者原创短视频以搬运、切条、二次加工等方式重新发布的行为。分辨它属于哪一种,直接关系到要固定什么证据、损失怎么算。
原封搬运最常见
最直白的一种:整条原视频不加改动地换个账号再发一遍,有时只是去掉了水印。这类行为的认定最简单,因为内容同一,需要证明的是发布账号与权利人作品之间的对应关系。
切条与合集
把长视频按情节切成若干短片段,再合成为一个合集,配上标题和封面。切条本身不改变内容,改变的是呈现单元;合集则叠加了主动编辑整理的成分。判断是否落入合理使用的落点,在于这些片段有没有形成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替代——观众看完短视频,还有没有必要再去看正片。
二次配音与字幕
保留画面,换掉声音或者叠上新的字幕解说。这类内容的独创性来自解说与剪辑,但画面部分的著作权仍然属于原权利人。实践中常见的抗辩是“解说属于评论”,能不能成立,要看解说有没有成为内容主体,还是画面仍是吸引观看的主要原因。
镜像与变速
把画面左右翻转、调整播放速度、加上边框或者滤镜,再重新发布。形式上的处理不改变内容的实质性相似,只是增加了比对的步骤;这类情况下固定证据,要保留处理前后的对照。
直播里的切片与回放
直播过程中录制、事后剪辑成短视频发布,或者把直播回放挂在专区里,都是同一批内容的多次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包含的各项权利,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分别覆盖不同的传播方式,一次未经许可的使用可能同时触及两项。
遇到这类内容,固定下来要用同一套动作
1. 打开权利卫士,选择录屏取证;录屏前关闭 WiFi、改用移动网络,避免网络劫持导致页面与取证记录不一致;
2. 从权利作品的正式上线页面开始录,把作品名称、权利声明与上线时间录进同一段画面;
3. 切换到侵权内容一侧,把账号名称、发布时间、完整内容、播放与互动数据录进同一段;切条类内容要把合集内可见的条数一并录进去;
4. 生成固化文件与认证证书,与权利归属材料一起归档。
联合信任的可信时间戳把电子数据与它的生成时间绑定,输出的固化文件与认证证书可以直接提交。赔偿的确定顺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处理:先按实际损失或者侵权所得,难以确定的参照权利使用费,都难以确定的由法院在五百元至五百万元之间酌定;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本案中法院认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已经超出法定赔偿五百万元的上限,因而在限额以上确定了赔偿数额。
你可能会问
问:别人给视频加了自己的解说,还算侵权吗?
答:要看解说是不是内容主体。如果观众关注的是解说观点、画面只作辅助,抗辩空间较大;如果画面仍是吸引观看的主要原因,仍然构成侵权。
问:平台上的侵权内容删掉了,还能追责吗?
答:可以。删除只影响侵权状态是否持续,已经发生的侵权与损失仍然可以主张,前提是删除之前已经把页面固定下来。
问:作品没有登记,能主张权利吗?
答: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登记不是取得权利的前提;难的是证明我这份在先。更稳妥的做法是:创作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分阶段做可信时间戳认证,成品定稿后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完成版权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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