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取证
著作侵权取证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系广西本土卡通漫画作家。其于2017年6月6日独立创作了“柯基咯叽”柯基狗卡通动画形象,经在微信表情开放平台发布后,其日发送量过万,累计下载量超百万,累计发送量超千万。之后,原告就其享有著作权的“柯基咯叽”柯基狗卡通动画形象与多家文媒及广告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进行营销宣传,产生了较大的商业利益,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某公司在其网店上推销一款“柯基犬”狗头立体棉花糖礼盒,并将上述产品及包装的照片上传至网店进行销售展示及宣传。原告认为,被告网店销售的“柯基犬”狗头棉花糖系以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柯基咯叽”美术作品为原型进行立体变型制作,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柯基咯叽”美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从互联网上下载“柯基咯叽”卡通图片并印制于其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由于被告生产的狗头棉花糖系其独立研发创作制作,并未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的抄袭,故被告就其生产、销售“柯基犬”立体棉花糖的行为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入选理由
因以动物原型为创作元素的表达形式受自然条件制约,其独创性空间受限。若不同的作者就同一创作题材,运用已进入公有领域且普遍适用的具体表达方法,在不同的时间内独立创作出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即使客观呈现的创作结果相似,都应认定为各自独创性表达,不应当认定为构成抄袭。本案的审理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的司法能动性,就不同的侵权行为作出不同的认定,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与创新程度相适应的“比例协调”司法政策,为文化产业领域的创新和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创造了有利空间,充分体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创新、推动产业发展与和谐统一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