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1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第3例(商标权纠纷 线下店铺取证)

案由: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2021)川01民初2933号
2022年06月07日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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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场景:

现场取证

【基本案情】

求人餐饮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开设第一家直营店“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交大店)”,截至2020年11月30日,求人餐饮公司共运营68家“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店。“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店以“一座城市的火锅记忆”为宣传标语,在店招、店内突出使用第41191505号、第41179593号注册商标(图形商标:一名穿着背心、短裤、人字拖鞋的中年男性漫画形象,戴太阳眼镜露出眼睛,肩上扛着锅铲,铲面向右,身体呈蹲着的姿势,双脚放地在一条水平线上);衍生于注册商标图形的独特IP形象设计;统一设计入口形象墙、店内墙面绘图、杯碗材质及绘图、纸巾盒包装、油瓶包装、员工工作服、菜单等。爸爸炒料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成立,登记有两名自然人股东王某甲、王某乙,二人系夫妻关系。爸爸炒料公司及其分公司在三家被诉侵权火锅店及美团网站中使用了与求人餐饮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及“爸爸炒料”文字,并使用“一座城市的火锅记忆”宣传标语;三家火锅店的装潢设计包括入口形象墙、店内墙面绘图、杯碗材质及绘图、纸巾盒包装、油瓶包装、员工工作服、菜单等与求人餐饮公司火锅店的设计高度相似;王某甲的微信名称为“一座城市的火锅记忆”,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线下门店图片进行宣传。王某甲投资开设的“厨大侠”火锅店在求人餐饮公司经营的“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交大店)”隔壁。

【法院观点】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爸爸炒料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其开设的三家店铺中均使用了与求人餐饮公司注册商标以及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及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相关公众以为其与求人餐饮公司开设的店铺具有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因王某甲投资开设的“厨大侠”火锅店在求人餐饮公司的“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交大店)”店隔壁,故爸爸炒料公司对求人餐饮公司经营“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交大店)”且经营状况良好的事实完全知晓,并能够清楚了解、接触其经营方式、服务名称、装潢风格等信息。爸爸炒料公司成立后开设的分公司及店铺均使用了与求人餐饮公司开设的店铺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相同的服务名称及近似的装潢,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从主观状态上看系刻意模仿、有意攀附求人餐饮公司已经获取的商誉及经营资源,从而达到为自身谋利的目的,属于故意侵权,故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爸爸炒料公司赔偿求人餐饮公司经济损失4464135元及合理开支60000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省首例判决恶意侵害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与立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通过融合各种生活元素,创建独特的品牌印象为其经营活动加持,经营者经过长时间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获得的标识性权益依法应得到保护,对恶意攀附他人商誉及经营资源,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应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确立合理的计算基数以及赔偿倍数,对法院正确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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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第3例(商标权纠纷 线下店铺取证)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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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
(2021)川01民初2933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07日

【基本案情】

求人餐饮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开设第一家直营店“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交大店)”,截至2020年11月30日,求人餐饮公司共运营68家“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店。“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店以“一座城市的火锅记忆”为宣传标语,在店招、店内突出使用第41191505号、第41179593号注册商标(图形商标:一名穿着背心、短裤、人字拖鞋的中年男性漫画形象,戴太阳眼镜露出眼睛,肩上扛着锅铲,铲面向右,身体呈蹲着的姿势,双脚放地在一条水平线上);衍生于注册商标图形的独特IP形象设计;统一设计入口形象墙、店内墙面绘图、杯碗材质及绘图、纸巾盒包装、油瓶包装、员工工作服、菜单等。爸爸炒料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成立,登记有两名自然人股东王某甲、王某乙,二人系夫妻关系。爸爸炒料公司及其分公司在三家被诉侵权火锅店及美团网站中使用了与求人餐饮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及“爸爸炒料”文字,并使用“一座城市的火锅记忆”宣传标语;三家火锅店的装潢设计包括入口形象墙、店内墙面绘图、杯碗材质及绘图、纸巾盒包装、油瓶包装、员工工作服、菜单等与求人餐饮公司火锅店的设计高度相似;王某甲的微信名称为“一座城市的火锅记忆”,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线下门店图片进行宣传。王某甲投资开设的“厨大侠”火锅店在求人餐饮公司经营的“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交大店)”隔壁。

【法院观点】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爸爸炒料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其开设的三家店铺中均使用了与求人餐饮公司注册商标以及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及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相关公众以为其与求人餐饮公司开设的店铺具有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因王某甲投资开设的“厨大侠”火锅店在求人餐饮公司的“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交大店)”店隔壁,故爸爸炒料公司对求人餐饮公司经营“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交大店)”且经营状况良好的事实完全知晓,并能够清楚了解、接触其经营方式、服务名称、装潢风格等信息。爸爸炒料公司成立后开设的分公司及店铺均使用了与求人餐饮公司开设的店铺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相同的服务名称及近似的装潢,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从主观状态上看系刻意模仿、有意攀附求人餐饮公司已经获取的商誉及经营资源,从而达到为自身谋利的目的,属于故意侵权,故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爸爸炒料公司赔偿求人餐饮公司经济损失4464135元及合理开支60000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省首例判决恶意侵害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与立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通过融合各种生活元素,创建独特的品牌印象为其经营活动加持,经营者经过长时间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获得的标识性权益依法应得到保护,对恶意攀附他人商誉及经营资源,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应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确立合理的计算基数以及赔偿倍数,对法院正确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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