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 0000-00-00 00:00:00:000(UTC+08:00)
时间戳400电话:4000186091
时间戳客服微信icon
时间戳客服微信二维码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关于我们

2020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发布时间 : 2023-09-14 17:21:46

浏览 : 231

嘉兴市秀洲区克虏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曹云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案

(2019)浙0411民初2163号

【入选理由】

  本案权利人系全球领先的流体处理设备生产商美国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法院在对商标性使用的认定、商标近似的判断、商品通用名称及型号的正当使用抗辩等问题进行详细说理分析的基础上,认定被告公司行为构成侵权,在责令被告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要求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力地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法院在宣判后还向原告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对商标的规范使用,避免因丧失显著性沦为通用名称、型号。

  【裁判要旨】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被告以被诉侵权标识系商品通用名称或型号为由提出正当使用抗辩的,应当提交该标识已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或型号的充分证据。法院应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被告的使用意图、使用的必要性和具体形态以及是否容易造成市场混淆等因素,判断正当使用抗辩是否成立。

  【案例索引】

  一审: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9)浙0411民初2163号

  二审: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4民终3299号

  【案情介绍】

  某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经权利人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第19119429号“ULTRA”、第21111895号“GMAX”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维权诉讼。其认为嘉兴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在开设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宣传、售卖标注“ULTRA MAX VI”标识的喷涂机,构成商标侵权。曹某作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应对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曹某停止侵害,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裁判内容】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为喷涂机,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喷漆机属于同类商品。涉案商标中的“ULTRA”虽为英文词汇,但境内相关公众对该单词固有含义的认知程度较低,能够据此识别商品来源,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性。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ULTRA MAX VI”包含三个非固定搭配的单词,无论是将涉案“ULTRA”商标与其中的“ULTRA”单独比对,还是与三个单词整体进行比对,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对于涉案商标“GMAX”,虽与被诉侵权产品上的“MAX”具有相似性,但因“MAX”是英文常用词汇,境内相关公众在购买时容易识别并代入“MAX”单词的直接含义即“最大值”,不会与作为臆造词的“GMAX”发生混淆,故不构成商标近似。

  被告公司、曹某辩称,原告公司在自身产品上同时标注“GRACO”图文商标和“ULTRA MAX”,后者系被作为商品通用名称或型号使用,对被诉标识“ULTRA MAX VI”的使用亦属于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对此,该院认为,第一,涉案“ULTRA”商标经合法注册至今有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商标因被淡化等原因已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或型号。第二,被告公司在网页、微信公众号中载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型号为“X50”,可见其并非将“ULTRA MAX VI”作为型号使用,且该标识的含义与喷涂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或其他特点无关,不构成描述性使用。第三,被告公司在产品上突出使用“ULTRA MAX VI”标识,已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第四,曹某作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多年从事相关行业并知晓某品牌,现被告公司在产品上不标注自有商标而仅标注“ULTRA MAX VI”标识,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公司商誉的故意。因此,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ULTRA”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曹某作为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就本案被告公司的侵权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于2019年10月21日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2万元,曹某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公司、曹某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查看全文

产品服务推荐

推荐指数 :

立即使用

电子证据平台

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平台用于获取、保存和确保互联网上生成的电子数据的工具,以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论是在数据生成、收集、存储还是传输过程中。平台提供了一系列功能,包括网页取证、网页取证(增强版)、录屏取证和自动录屏取证,以便从互联网上的网页、图片、视频、电子邮件、软件代码等电子数据中提取证据并将其永久保存,确保数据自生成以来未被篡改。

推荐功能 :

录屏取证电脑端 :

录屏取证是一种通过录制屏幕操作来获取和固定互联网上电子数据的方法。可以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操作过程,帮助取证者了解数据的产生和变化。同时,通过录屏取证得到的电子数据具有较高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

产品操作方法 :

录屏取证电脑端操作指引 :

第一步:注册与登录
首先,访问联合信任官网(www.tsa.cn)。点击【注册/登录】,遵循网站的引导完成账户注册和登录。这一步是确保您的身份得以有效验证的关键步骤。接下来,点击“电子证据”,进入“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服务平台”。
第二步:选择录屏取证功能
在电子证据平台界面,找到并点击“录屏取证”功能。您需要填写一些必要信息,包括申请人信息和证据名称。然后,坚定地点击【开始取证】按钮,您将进入取证虚拟环境,准备开始您的取证工作。
第三步:开始取证
现在,您可以开始进行取证操作。在联合信任提供的虚拟环境中,您可以自由地浏览网页、查看聊天记录、观看视频等。务必详细记录您所需的所有关键信息。
第四步:结束取证并固化证据
一旦成功完成取证工作,前往虚拟环境界面中找到【结束取证】按钮,果断点击。可信时间戳电子取证系统将自动为您录制的视频文件添加可信时间戳,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然后,您可以下载相关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到本地,以备后续的证据管理或提交至法院之需。
第五步:验证证据
在将证据庄重地提交给法院之前,您可以前往可信时间戳验证中心(https://v.tsa.cn/)对录屏证据包(*.zip格式)进行验证。请牢记,录屏证据包作为原始证据,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修改,以确保验证的有效性。
第六步:提交给司法机构
经过可信时间戳固化后,证据以电子数据形式储存。根据法律规定,您应选择符合法规的方式将证据庄重地提交给司法机构。这可以包括使用U盘、光盘等符合规定的媒体,或直接上传至司法机构的证据系统。如果证据文件较大,可以考虑使用网盘链接的方式进行提交。请确保纸质打印件不作为证据原件使用,以维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审查性。

电子证据平台

对网络侵权内容即时取证,防止证据灭失

了解详情

立即使用

热门司法案例

最新司法案例

电子证据平台
电子证据平台
对网络侵权内容即时取证,防止证据灭失
了解详情

立即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