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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商标权纠纷)

发布时间 : 2023-09-14 17:46:23

浏览 : 214

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虹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17)粤73民初4323号

【案情介绍】

  原告某公司指控被告某通公司制造、销售,被告某讯公司销售使用”v××i”商标的手机产品侵害其第9773708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两公司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支付维权合理开支126000元。

  原告某公司对第9773708号图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中的电话机、手提电话等,有效期限自2012年9月21日至2022年9月20日。《第19257768号“V××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认为,通过原告某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原告某公司的第9773708号图片注册商标已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认定原告某公司注册使用在“手提电话”商品上的为驰名商标。

  第4764197号图片商标的注册人为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中的电话机套、寻呼机套、扬声器音箱、摄像机、电开关、眼镜、眼镜玻璃、眼镜架,有效期限自2008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限至2028年10月27日。2017年3月10日,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23108311号图片商标,《v××i v9手机进网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17年6月16日。2018年6月27日,被告某通公司继受取得第4764197号图片、第23108311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8年8月6日,原告某公司对淘宝网上部分v××i手机销售店铺进行公证取证,将销售链接显示的月销量逐一相加,得出淘宝网上部分v××i手机的近30日销量为12621台。www.v××i-china.com网站首页使用标识,网页展示“v××i v9”“v××i v15”“v××i v12”“v××i X9”“v××i X7”“v××i R9S”等v××i手机商品信息,商品图片显示手机上均使用图片标识,该网站系被告某通公司ICP备案并运营。被告某通公司在官网上宣称“v××i手机”单款产品的销售量平均达到30万台。www.taobao.com上的“某某科技”网店销售“正品v××i v9-X6.0寸全面屏智能手机”,商品图片显示手机上使用标识。被告某讯公司确认淘宝网店“某某科技”系其经营、涉案手机系其销售。涉案手机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提电话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告某通公司自认每台手机利润为39.3元。

  2019年5月28日,一审法院向浙江淘宝网络公司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立即下架“某某科技”网店销售的带有图片标识的手机产品。

  【裁判内容】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某通公司在使用图片注册商标时,并没有严格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规范使用,图片被改变显著特征,变成图片进行实际使用,与注册商标图片构成近似。二者使用的商品均为手机,属于同一种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被告某通公司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图片近似的标识图片,容易导致混淆,使用的手机构成侵权商品;被告某讯公司销售侵权商品手机,均属于侵害注册商标图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19)粤0304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某通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公司第9773708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网站www.v××i-china.com宣传带有图片标识的手机,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图片标识的手机,去除库存侵权商品上的侵权标识;

  二、被告某讯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公司第9773708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图片、图片标识的手机,去除库存侵权商品上的侵权标识;

  三、被告某通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公司经济损失1035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00元;

  四、被告某讯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支付维权合理开支26000元;

  五、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粤03民终1619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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