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
(2020)京0491民初18513号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是知名原创卡通形象“猪小屁”的著作权人,享有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发现被告B公司在某短视频App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猪小屁”卡通形象制作并传播相关短视频,以吸引“猪小屁”粉丝关注,达到销售动漫玩具的目的。原告认为被告涉案行为侵害了其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观点】
一、未经许可销售涉案玩具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发行权的侵害。本案中,被告以销售为目的通过某短视频平台进行涉案玩具的售卖,在产品介绍页中进行宣传,并在页面下方设置“咨询”和“免费预约”的选项,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对于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二、未经许可将涉案卡通形象玩具拍成短视频在社交平台上传播,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将涉案玩具拍成短视频在社交平台上传播,该行为再现了涉案卡通形象,使不特定的公众可以在选择的时间和地点在线观看该些卡通形象,构成对原告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最终,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案侵权视频,并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6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销售为目的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玩具拍成短视频在网络上传播的行为构成侵权的裁判规制。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销售者为宣传商品会采取拍摄短视频的方式展示商品的外形、功能、价格等信息,以达到交易的目的,但该种行为往往会再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形象,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