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 0000-00-00 00:00:00:000(UTC+08:00)
时间戳400电话:4000186091
时间戳客服微信icon
时间戳客服微信二维码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关于我们

北互法院发布涉短视频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例 第4例

发布时间 : 2023-09-14 15:56:00

浏览 : 273

培生(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杭州菲助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

(2019)京0491民初10212号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享有《LONGMAN Welcome to English E-BOOKS 电子书2B》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B公司未经许可将其复制加工并分类编辑后,拆分成 31个文件,上传至被告所属运营的 APP“少儿趣配音”上,其用户可以使用该些内容进行配音并制作短视频,由被告审核后上传到涉案APP上供不特定用户观看,视频内容包括用户朗读涉案电子书内容的语音及涉案电子书中的图文。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5万元、合理支出 1 万元。

【法院观点】

制作短视频使用原作品的主要表达,缺乏必要性和适当性的,不构成合理使用。涉案电子书包含功能很多,但最关键的功能还是向用户展示由英文、图片等要素构成的学习内容,传递英语教学内容和学习方法。涉案侵权短视频将权利作品汇集,并非片段使用,被告通过涉案APP提供可供用户浏览、获得、使用的内容已经高度覆盖涉案电子书载有的主要内容,可以实质地替代涉案电子书,缺乏必要性和适当性,使用过程中也没有指出著作权人,故不构成合理使用。最终,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创新使用方式为名使用他人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不构成合理使用的裁判规则。本案在在充分考虑快速发展的网络技术及表达方式不断创新的基础上,肯定了利用已有作品形成的新的作品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使用他人已有作品时未改变其主要的独创性表达内容的情况下,其使用行为则缺乏正当性、必要性、适当性,不构成合理使用。

查看全文

产品服务推荐

推荐指数 :

立即使用

电子证据平台

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平台是用于对互联网上产生的电子数据进行获取并固定、存储,保障电子数据的产生、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真实,电子数据自产生时起数据内容完整未被篡改。您可以使用网页取证、网页取证(增强版)、录屏取证、自动录屏取证功能对互联网上的网页、图片、视频、电子邮件、软件代码等电子数据内容进行取证并固化。

推荐功能 :

录屏取证电脑端 :

录屏取证是一种数字取证方法,旨在捕获、保存和分析计算机屏幕上的活动和内容,以支持法律调查、诉讼和调查。取证的结果可以用于法庭诉讼、调查、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以帮助证明或反驳特定事件或案件中的相关事实。

产品操作方法 :

录屏取证电脑端操作指引 :

第一步:注册与登录
首先,请访问联合信任官网(www.tsa.cn),随后,点击【注册/登录】。按照页面友好的引导,完成注册与登录过程,确保您的身份信息得到有效验证。接下来,选择“电子证据”进入“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服务平台”。
第二步:选择录屏取证功能
在电子证据平台的界面上,找到并点击“录屏取证”功能。您需要填写一些必要的信息,包括申请人信息和证据名称。随后,点击【开始取证】按钮,您将进入取证虚拟机环境,开始您的取证之旅。
第三步:开始取证
此时,您可以着手进行取证。请在联合信任提供的虚拟机环境中进行各项操作,包括浏览网页、查看聊天记录、观看视频等。确保记录下您所需的所有关键信息。
**第四步:结束取证并固化证据**
当您完成取证工作后,在虚拟机环境中找到并点击【结束取证】按钮。此时,可信时间戳电子取证系统将自动为您录制的视频文件添加可信时间戳,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接下来,您可以将相应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下载至本地,以备后续的证据管理或提交至法院之用。
**第五步:验证证据**
在将证据提交至法院之前,您可以前往可信时间戳验证中心(https://v.tsa.cn/)对录屏证据包(*.zip格式)进行验证。请注意,录屏证据包作为原始证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修改,以确保验证的有效性。

电子证据平台

对网络侵权内容即时取证,防止证据灭失

了解详情

立即使用

热门司法案例

最新司法案例

电子证据平台
电子证据平台
对网络侵权内容即时取证,防止证据灭失
了解详情

立即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