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生(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杭州菲助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
(2019)京0491民初10212号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享有《LONGMAN Welcome to English E-BOOKS 电子书2B》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B公司未经许可将其复制加工并分类编辑后,拆分成 31个文件,上传至被告所属运营的 APP“少儿趣配音”上,其用户可以使用该些内容进行配音并制作短视频,由被告审核后上传到涉案APP上供不特定用户观看,视频内容包括用户朗读涉案电子书内容的语音及涉案电子书中的图文。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5万元、合理支出 1 万元。
【法院观点】
制作短视频使用原作品的主要表达,缺乏必要性和适当性的,不构成合理使用。涉案电子书包含功能很多,但最关键的功能还是向用户展示由英文、图片等要素构成的学习内容,传递英语教学内容和学习方法。涉案侵权短视频将权利作品汇集,并非片段使用,被告通过涉案APP提供可供用户浏览、获得、使用的内容已经高度覆盖涉案电子书载有的主要内容,可以实质地替代涉案电子书,缺乏必要性和适当性,使用过程中也没有指出著作权人,故不构成合理使用。最终,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创新使用方式为名使用他人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不构成合理使用的裁判规则。本案在在充分考虑快速发展的网络技术及表达方式不断创新的基础上,肯定了利用已有作品形成的新的作品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使用他人已有作品时未改变其主要的独创性表达内容的情况下,其使用行为则缺乏正当性、必要性、适当性,不构成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