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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互法院发布涉短视频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例 第10例

发布时间 : 2023-09-14 21:41:11

浏览 : 334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案

(2020)京0491民初22555号

【基本案情】

涉案影视剧名称为《奶奶再爱我一次》。原告系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人。被告系某视频APP的注册用户,昵称为“80后挖剧君”。被告通过“80后挖剧君”账号传播涉案影视剧的122段片段,多数为10分钟以内的短视频,但是上述视频已经包含了涉案影视剧的主要剧情及内容。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合理支出1万元。

【法院观点】

未经许可将电影、电视剧作品等长视频分割成若干片段,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能够基本替代被分割视频的,构成侵权行为,应按照侵害该长视频标准确定赔偿数额。最终,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共计37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如无免责事由,未经许可将长视频剪辑成短视频使用或传播,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本案明确了将他人电影、电视剧作品剪辑成多段短视频使用且涵盖主要内容的,可按照侵害该电影、电视剧作品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通过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制止短视频制作与传播中常见的“切条”行为。

【裁判文书】

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6楼A座7层A707。

法定代表人:戴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炳艳,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豪,男,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105号3号楼12层1503。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女,公司员工。

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阁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炳艳、李伟豪,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好看视频”app中“80后挖剧君”账号对涉案影视剧《奶奶再爱我一次》(以下称涉案作品)提供网络传播服务;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0元及合理支出10000元(包含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2000元),共计100000元。事实与理由:经合法授权,原告依法对涉案作品享有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权利。经查,“80后挖剧君”系被告在“好看视频”app注册的用户账号,该账号系被告管理运营,拥有庞大的粉丝群,影响力较大。经公证证实,被告通过“80后挖剧君”账号传播涉案作品,其传播行为未取得原告的合法授权,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为其商业目的将涉案作品在网络上予以传播,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1.原告版权权属有瑕疵,不是适格诉讼主体。原告提供片尾截图显示出品单位包括“浙江东阳新安传媒有限公司”,而授权书为“东阳新安传媒有限公司”,两公司名称不一致,原告以笔误来解释浙江东阳新安传媒有限公司为何没有出具授权文件,但笔误需要补正,补正的责任也在原告。片尾署名涉及的3家出品单位,其中北京(福州)影响动漫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东阳新安传媒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具版权授权文件给原告。原告以北京(福州)影响动漫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多家公司合署签名解释该公司为何没有出具授权文件,并提交拆开合署签名的另外两个公司的授权文件,完全违背法律规定及行业规则。同时,在授权文件中的声明中“北京影响动漫影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影响动漫影视有限公司”,未查询到该两公司任何信息,不认为该授权文件具有合法性。2.涉案影片的上映播出时间2013年9月28日,该影片不在热播期,相应片段的点击量很低,未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3.涉案作品37集,每集45分钟,总时长约为1665分钟。被告所使用的是视频每条大约3-4分钟,总计时长约为作品总时长的五分之一,被诉的侵权片段不足以代替原作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作品的权属。

原告提交的涉案作品片尾截图显示,出品单位为浙江东阳新安传媒有限公司、福建省民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福州)影响动漫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6月4日,北京影响动漫影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影响动漫影视有限公司、福建省民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新安传媒有限公司出具《声明》,该声明显示,电视剧《奶奶再爱我一次》的版权为东阳新安传媒有限公司独家享有。在该剧片尾“联合制片”中署名的“北京(福州)影响动漫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指的是北京影响动漫影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州影响动漫影视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考虑到滚屏的简洁,联合制片署名时合写在一起。声明中另显示,北京影响动漫影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州影响动漫影视有限公司均不享有电视剧《奶奶再爱我一次》除署名权外的任何版权,该剧版权为东阳新安传媒有限公司独家享有。另,该声明落款签章中,在“北京影响动漫影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处的签章为“北京影响动漫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前述声明文件的签章及相关名称问题,原告解释为:“北京影响动漫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北京影响动漫影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影响动漫影视产业有限公司”,目前名称变更为“四月的都灵(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福州影响动漫影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福州影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片尾署名“浙江东阳新安传媒有限公司”系笔误,实际为“东阳新安传媒有限公司”,并称“东阳新安传媒有限公司”名称已变更为“浙江东阳新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查询,原告解释的前述公司名称变更情况均属实。

福建省民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签署授权书,载明其将涉案作品所有版权权利(含转授权、维权权利)授予东阳新安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永久授权。

2013年6月17日,东阳新安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影片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维权权利、转授权的权利授予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授权使用期限为授权节目在大陆首轮上星播出之日起10年。

2017年7月26日,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二、被控侵权事实情况。

原告提交(202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359号侵权公证书及视频以证明侵权事实。公证书及公证记录显示,公证员孟新泽与公证员李航的监督下,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绍政操作公证处经公证人员进行清洁度检查后的数码摄像机、手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过程显示,在“好看视频首页”顶部搜索框中输入“奶奶再爱我一次80后挖剧君”并搜索,对新打开的页面(以下称“搜索结果页面”)进行浏览,在页面中点击“奶奶再爱我一次:奶奶恨孙女嫁入豪门,如今木已成舟,满满的心疼”,对新打开的页面(以下称“页面一”)进行浏览,在页面中点击“80后挖剧君”,对新打开的页面进行浏览,在页面中点击“乐视影视旗下账号”,对新打开的页面进行浏览,返回页面一,在页面中对标题名为《奶奶再爱我一次:奶奶恨孙女嫁入豪门,如今木已成舟,满满的心疼》的视频进行播放,播放过程中点击进度条进行快进播放。以类似的方式,在“搜索结果页面”点击有关视频并快进播放。经查看,虽然“80后挖剧君”所传播的多数为10分钟以内的短视频,但122段视频已囊括了涉案作品的主要剧情及内容。

对于赔偿数额的依据,原告提交关于涉案作品时间戳保全等证明涉案作品的经济价值,并提供关于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费票据一张以证明其合理费用支出,票据显示费用为2000元。原告提交其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合作模式确认书以及发票,发票显示费用为100000元,庭审中原告表示发票显示的费用数额为20个案件的前期律师费,本案前期律师费为5000元。

以上事实,有涉案作品片尾截图、授权文件、公证书、时间戳认证书、公证费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的片尾截图显示三家公司为出品单位,分别是浙江东阳新安传媒有限公司、福建省民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福州)影响动漫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提交的《声明》中及《授权书》等证据进一步证明了涉案作品权属的具体授权情况,另结合原告的解释及本院查明的相关公司名称变更情况,可以认定原告已经获得对涉案作品的合法授权。

二、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公众可以通过被告运营的“80后挖剧君”账号在“好看视频”APP里搜索到并按需点播涉案作品,被告已侵犯原告在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被告辩称其使用的每条视频大约3-4分钟,总计时长约为作品总时长的五分之一,经本院查看证据,虽然每条侵权视频时间较短,但侵权视频内容已对涉案作品主要剧情内容进行了播放,该行为实质上符合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特征,构成侵权。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被告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被诉侵权人的实际获利,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发行时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范围、侵权行为的性质及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30000元。关于合理支出,依照原告提供的证据,支持原告主张的公证费用2000元及律师费用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经营的“80后挖剧君”账号在“好看视频”app里提供影视剧作品《奶奶再爱我一次》的网络传播服务;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7000元;

三、驳回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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