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证据和行政证据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证据的收集主体、性质、目的、时间、范围以及适用规则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区别的详细阐述:
一、收集主体
执法证据:其取证主体是行政执法机关,即具有执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如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这些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负责收集、固定和审查证据。
行政证据:在广义上,行政证据可能涉及行政机关在各类行政活动中收集的证据。但在与执法证据相对比的狭义理解下,若特指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证据,则取证主体通常为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负责审查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以及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证据的性质与目的
执法证据:其取证权是行政执法权力的一部分,目的是证明当事人违法,以及证明对其做出的处理决定合法。执法证据主要关注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为行政执法活动提供支撑。
行政证据(以行政诉讼为例):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证据的取证权是司法权的体现。其目的在于证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证明当事人违法、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以及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当性等方面。行政诉讼证据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依据。
三、取证时间与范围
执法证据:取证时间大致是在案件立案之后、最后一次处理审批决定做出之前。取证范围主要包括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证据、影响处理决定种类和幅度的证据。
行政证据(以行政诉讼为例):取证时间主要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进行。取证范围更为广泛,除了证明当事人违法和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外,还包括证明行政行为程序正当性、合理性甚至行政机关是否侵权的证据。
四、适用规则与审查标准
执法证据: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执法机关需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支持其作出的处理决定。
行政证据(以行政诉讼为例):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查标准更为严格。人民法院需要对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以及自行收集的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以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同时,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还具有特定的特点,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等。
综上所述,执法证据和行政证据在收集主体、性质与目的、取证时间与范围以及适用规则与审查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体现了不同法律程序中证据制度的差异性和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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