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的基本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客观性
定义: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是必须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这意味着证据必须是真实、客观的,不受到任何主观因素的影响。
重要性:客观性是行政执法证据的首要属性,它要求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而不是纯粹的主观推断、猜测或臆断。行政执法人员只能收集调取保存客观存在的证据,而不能人为去改变,否则就有可能因为缺乏客观性而丧失证据资格。
二、关联性
定义: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即不是证据。
内容:执法人员所收集的证据必须与法定的事实要件存在直接的或间接的某种联系,使之能起到证明作用,从而对案件事实的查清与定性量罚有一定的实质证明意义。
重要性:关联性是行政执法证据的核心属性,它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某种逻辑联系,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的证据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合法性
定义: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主体本身、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内容:合法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如执法主体具有法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执法人员具有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二是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包括证据符合法定的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笔录等)等八个法定类别,以及证据的载体形式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三是调查取证的程序方式手段的合法性,如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取证,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四是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重要性:合法性是行政执法证据的保障属性,它要求证据在收集、保存、审查、运用等各个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缺乏合法性的证据不仅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还可能导致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性。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证据的基本性质包括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个性质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行政执法证据的基本框架和判断标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性质的要求,以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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