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例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这些都是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
物证: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比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都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相关事实。
视听材料(或视听资料):视听材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例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以及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这些视听资料可以直观地反映案件事实,是行政执法中的重要证据形式。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作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证言是行政执法中常见的证据种类之一。
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但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在采纳时需注意其真实性和客观性。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这种结论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现场笔录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这两种笔录都是对案件现场情况的客观记录,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或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这些证据种类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共同构成了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行政执法中,联合信任可信时间戳技术助力取证,并生成对应的时间戳证书,确保真实完整,增强法律效力,为案件处理提供坚实证据。
更多教程,请观看下方产品操作指引或者联系时间戳官方客服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