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的证据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这些证据类型共同构成了行政执法过程中认定事实的依据:
书证:
定义: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示例:证明文件、书信、合同、单据、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物证:
定义: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示例:未达到质量标准的药物、现场遗留的物品、作案工具等。
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定义: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也常被纳入此类,如计算机数据、网络聊天记录等。
示例: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和资料等。
证人证言:
定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要求: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作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
当事人陈述:
定义: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
重要性: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
鉴定结论/鉴定意见:
定义: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
示例: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法医对伤情所作的鉴定等。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定义: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现场笔录则是指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重要性:它们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
以上证据类型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共同构成了行政执法认定事实的基础。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收集、固定和审查,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执法中,联合信任可信时间戳技术助力取证,并生成对应的时间戳证书,确保真实完整,增强法律效力,为案件处理提供坚实证据。
更多教程,请观看下方产品操作指引或者联系时间戳官方客服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