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证据是指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过程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并据以作出行政决定的材料。这些证据种类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书证
定义: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示例:
涉及著作权的案件中,可能包括作品手稿、原件、原著、创作素材、史料;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可能提交软件源程序、目标程序及文档;著作权证明文件;合作的作品提供合作创作的协议等证据。
涉及商标权的案件中,可能包括商标注册证书、商标公告、续展注册证书、商标权人变更名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商标权属的证据;转让注册商标合同、商标行政部门登记公告文件;支付转让、使用费用的支付凭证等。
涉及专利的案件中,可能包括专利证书、专利保护范围、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公告;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提供专利权登记和公告文件;专利年费交纳凭证等。
二、物证
定义: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
示例: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物证可能包括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三、证人证言
定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要求:证人证言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如载明证人的基本情况、证言内容需经证人核对无误等。
四、当事人的陈述
定义: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形式:当事人的陈述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口头陈述可以通过询问笔录的形式予以固定。
五、鉴定意见
定义:鉴定意见是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意见。
要求: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等内容,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定义: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笔录;现场笔录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过程中所作的笔录。
作用:这些笔录可以详细记录现场情况、物品特征等,为案件处理提供重要依据。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定义: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子数据则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特点:这些证据形式具有直观性、客观性等特点,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
八、其他证据
除了上述证据类型外,还可能包括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专家意见、市场调查报告等。
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客观地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同时,对于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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