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材料。根据相关法律和实践,行政执法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书证
定义: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
示例:如证明文件、书信函件、罚单记录、营业执照、前置许可证件及文件批复件等。
特点:书证以文字、符号等表达思想内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证明力。
二、物证
定义: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示例: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未达到国家严格质量标准的药物等。
特点:物证以物品的存在和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直观性和客观性。
三、视听资料
定义: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示例: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录音机录制的音频、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影像等。
特点:视听资料能够直观、生动地反映案件事实,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四、证人证言
定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特点: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其真实性需要法庭或行政机关进行审查。
五、当事人陈述
定义: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
特点: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但当事人的陈述可能带有主观性,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审查。
六、鉴定结论
定义:鉴定结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示例: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环境监测报告等。
特点: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司法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特点:这两种笔录都是对案件现场情况的真实记录,能够反映案件发生时的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程序中的证据种类多样,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这些证据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决定的关键依据。在收集和使用这些证据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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