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的基本属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客观性
定义: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臆测或虚构。它要求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而不是纯粹的主观推断、猜测、臆断或毫无根据的道听途说。
重要性:客观性确保了行政执法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行政执法活动的基础。行政执法人员只能收集调取保存客观存在的证据,而不能人为去改变,否则就有可能因为缺乏客观性而丧失证据资格。
二、关联性
定义: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某种联系,能够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意义。这种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内容:行政执法证据必须与案件中的违法事实或争议焦点相关,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重要性:关联性确保了行政执法证据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有助于行政执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行政决定。
三、合法性
定义: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保存、审查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包括证据的形式、收集程序、审查标准等方面的合法性。
内容:
证据的形式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种类,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笔录等。
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收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如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原则,不得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再事后补证。同时,收集证据时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审查标准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必须按照法定标准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重要性:合法性是行政执法证据的重要保障,它确保了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果证据在收集、保存、审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该证据就可能被排除在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之外,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证据的基本属性包括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个属性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行政执法证据的基本框架和判断标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属性的要求,以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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