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某些证据由于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存在瑕疵,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下是不能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证据类型:
一、非法收集的证据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如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即进行搜查、扣押,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询问、讯问等,那么这些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同样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些手段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具备合法形式的证据
无法核对原件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如果证据是复制件或复制品,且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那么这些证据在行政执法中通常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除非有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例如,书证应当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签名、盖章等;物证应当保持原貌,不得被篡改或破坏;视听资料应当真实、清晰,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等。如果证据不符合这些法定形式要求,那么其证明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三、缺乏关联性和真实性的证据
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的证据: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缺乏必要的关联性,即无法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或性质,那么这些证据在行政执法中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存在疑点的证据:如果证据本身存在疑点,如来源不明、内容矛盾等,那么这些证据在行政执法中需要谨慎对待。如果无法排除这些疑点,那么这些证据通常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特定情形的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这些证据由于收集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通常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这些证据由于违反了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其合法性受到质疑,因此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这些证据虽然可能在诉讼程序中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由于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将其作为依据,因此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综上所述,不能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证据类型多种多样,包括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具备合法形式的证据、缺乏关联性和真实性的证据以及特定情形的证据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要求,确保所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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