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取得方式多种多样,旨在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高效性。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取证方式:
一、直接取证
询问:
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证人等询问案件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过程应客观、全面,确保被询问人的陈述真实反映案件事实。
讯问:
在涉及刑事案件的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会对刑事被告人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交代案情。
辨认:
要求被害人或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以确认案件相关事实。
勘验和检查:
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或人身进行勘验和检查,记录现场情况、物品特征和人身状况等,形成勘验笔录或检查笔录。
搜查:
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必须依法进行,并制作搜查笔录。
二、技术取证
鉴定:
委托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利用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在行政执法中具有重要作用。
实验:
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案件发生过程,以验证案件事实或发现新的证据线索。实验通常适用于刑事案件,但在某些复杂的行政案件中也可能采用。
拍照摄像:
通过拍照、摄像等手段记录案件现场、物品或人身状况等,以固定证据并反映案件事实。拍照摄像具有直观、全面和客观的特点,是行政执法中常用的取证方式之一。
三、间接取证
调取材料:
请有关部门、单位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如检验检疫机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请求海关部门调取当事人报关数据等。这种方式有助于获取全面、准确的案件信息。
复印、抄录:
对于可作为证据的书面材料,如合同、票据、账簿等,一般不能收集到原件时,可以采取复印、抄录等方式进行收集。复印、抄录的材料应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注明来源和取证时间等信息。
四、其他方式
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应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详细记录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信息,并由办案人和物主或见证人签字及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证据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直接取证、技术取证、间接取证等。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取证方式,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要求,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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