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时代,证据管理已成为维权的关键环节,而联合信任可信时间戳的引入,为证据管理提供了精确的时间证明,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为法律纠纷的公正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主要涉及海事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活动。以下是一些关键内容:
证据的定义和特性: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简称证据)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收集和核实的,证明海事行政执法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这些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调查取证的原则: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证据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调查取证的程序: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收集的证据应当满足证据种类和形式的法定要求,并载明来源、取得时间,由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如果当事人拒绝签章,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的证据材料上注明情况,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表现在证据的来源合法、证据的收集方式合法、具备合法的形式以及须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审查、认定等活动合法、公正、有效,以维护海事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海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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