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文章是甘肃政法大学在校学生巩俐亭讲述的一位八旬老人的维权故事。法律干货、版权意识、公平公正等都在此案例中有所呈现,相信您看完一定有所收获。
以下为正文:
八旬老人全玉玺:坚定的权益捍卫者,维权路上永不停止
第一次来法院旁听
兰州的冬天很冷,但阳光却是热情的。11月27日,我和全玉玺爷爷一起来到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作为一个法律学习者,我是第一次来到法院旁听。爷爷告诉我,只要带好身份证,经过安检通道,就可以旁听公开审理的庭审案件。爷爷还说,无论是否专门学习法律,都要主动做一位知法、学法、守法的公民,遵守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
从安检通道进来后,首先映入眼帘的是法院楼上挂着的那一面国徽,在冬日阳光的照耀下,熠熠生辉,令人肃然起敬。随后,我便看见了一张写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横幅,同时上面写到:“抓学习促提升、抓执行促落实、抓效能促发展”,这应该是法院工作的重要方针。铂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我再一次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司法工作是一件圣神的事情,我们应该对其怀有敬畏之心。
案件的法律事实
本次庭审,全玉玺爷爷作为原告,分别起诉某省广播电视总台、某传媒公司等,请求维护自己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这三个民事案件的案由均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且都是由一张名为《重庆之夜》的摄影作品引发的侵权,本庭法官决定进行并案审理。
在法律事实方面,三位被告对于侵权行为均不反对。2017年8月20日,某公众号在《全县通车进入倒计时,兰渝铁路传来最新消息!》一文中,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原告作品长达六年之久。2017年8月19日,某经济广播在《兰渝铁路10通车!一路逛吃逛吃,六小时到重庆!票价已公布》一文中,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其作品六年。同样,某传媒公司的公众号山河计划,在《兰渝铁路今年十月全线贯通,部分路段时速350,沿线好风景》中存在同样的侵权情形。
在本案中,原告的摄影作品《重庆之夜》构成作品,应当受到合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文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本案的侵权行为构成对原告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三位被告均存在未经原告授权而使用其作品的侵权事实。在未注明图片来源的情形下,在网络平台上对作品进行传播。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同时,在本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了十一种侵权行为的情形,将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的文章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一致,且未署名,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对于侵权行为之事实并无争议,到庭的两位被告均选择了进行开庭调解结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 如何确定作品价值以及赔偿数额?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本案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损失数额,应该考虑作品本身的价值结合行为人的侵权情节,进行综合考量。同时,赔偿范围应当包含原告进行维权的合理开支。
对于作品本身价值的认定,本庭法官马法官指出,也许我们并非像业内人士那般专业,但对有些作品所存在的艺术价值仍然不能否认。这类作品的侵权赔偿数额就可能高一些,同时,他指出同类案件并进行举例。购买一张来自百度引擎的图片,可能需要300~500元不等,而在公众号被发表的一张侵权表情包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最终,两位被告均同意各以XXXX元的补偿款调解结案。
● 公益用途是否可以作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合理事由?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本案中,并不符合《著作权法》中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不需要支付报酬的情形,也不属于第二十五条不需许可,仅需要支付报酬的情形。因此,行为人使用原告的作品,不仅要经过其许可,而且应当支付报酬。至于其使用目的,并不影响侵权性质。因此,不能以公共利益为理由作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合理事由。
同时,马法官也指出,以盈利为目的的公众号不能以浏览量低为免责的抗辩事由,这只能作为损害事实的一个考量情节。
法官对当事人提出了建议:发布公众号方便宣传是一件好事,但是一定要注意权属问题。不要随意使用、转载他人图片,最好是使用自己拍的照片或者是有明确来源的图片,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 相对于传统的公证处公证取证,可信时间戳作为一种新型电子证据,法院是否应当予以采信?
可信时间戳是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证书,用于证明电子数据(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解决了电子证据认定过程中对电子数据文件是否被篡改、伪造和产生时间确定性的质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可了其作为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同时在第十一条对电子数据存疑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
就像作品权属登记能够更好的进行证明作品归属一样,相对于传统的公证处公证,可信时间戳为互联网上的纠纷提供了更好的电子证据选择。只要根据规范的操作,在法庭上这类证据法官会认可其真实性直接采信。
在本案例中,对于原告提出并以可信时间戳提供的侵权证据,法官都予以了认可。
年近80,为何从摄影界元老、法律之小白化身维权斗士?
庭审后,我随全玉玺爷爷一道离开,在城关区法院门前,我为爷爷拍了一张照片。照片里,爷爷穿着一身蓝色的冲锋衣,深蓝的工装裤,干净利落,精神抖擞。
(全玉玺爷爷)
我问爷爷,您为何要这么辛苦的来打官司,爷爷说:“作为一名高级记者,我的退休金已经足够保障我的晚年生活,我打官司并不是为了金钱。而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告诉大家,随意使用他人的作品,是一种不劳而获的侥幸行为。我希望大家都要树立版权意识,同时珍惜、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民的向往、幸福的尺度。
今天的庭审,再一次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遵纪守法,积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作者:巩俐亭
作者简介:甘肃政法大学在校学生
投稿日期: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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