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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利卫士对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9672号)

发布时间 : 2023-09-14 19: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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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鸿坤理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国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京02民终96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鸿坤理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寿保庄鸿坤金融谷1号楼2层201-8室。

法定代表人:谢德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颖,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国汉,男,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北京鸿坤理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坤咨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国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5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坤咨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鸿坤咨询公司无需支付宋国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4204.68元;2.宋国汉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因疫情原因对房地产行业的寒冬般的影响,鸿坤咨询公司经营已经非常困难,目前尚有大量公司负债。且鸿坤咨询公司此前已告知了员工公司的情况,现公司的实际情况依然无法继续负担上述人员的工资,故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据此,鸿坤咨询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故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鸿坤咨询公司同意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

宋国汉辩称,不同意鸿坤咨询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鸿坤咨询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鸿坤咨询公司无需支付宋国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4204.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宋国汉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宋国汉于2016年8月22日入职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坤房地产公司),岗位为管培生(工程)。2021年11月26日,宋国汉与鸿坤房地产公司、鸿坤咨询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宋国汉与鸿坤房地产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与鸿坤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先在鸿坤房地产公司连续工龄也将被一并转入鸿坤咨询公司记录,视作为在鸿坤咨询公司的连续工龄。宋国汉月工资工资构成为14615.38元固定底薪加1000元交通补贴加1500元异地补贴,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宋国汉工资支付至2022年2月28日,之后支付了5000元,宋国汉实际工作至2022年7月4日。

2022年7月12日,宋国汉以鸿坤咨询公司为被申请人到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鸿坤咨询公司:1.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8339.52元;2.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4日的工资97085.24元(2019年稳岗补贴、2020年十三薪、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4日工资);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96404.70元。2022年10月26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4778号裁决书,裁决:1.鸿坤咨询公司支付宋国汉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646.12元;2.鸿坤咨询公司向宋国汉支付2020年十三薪12798.61元、2021年十三薪12953.69元;3.鸿坤咨询向宋国汉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的工资41332.94元;4.鸿坤咨询公司向宋国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4204.68元;5.驳回宋国汉的其他仲裁请求。鸿坤咨询公司不服前述裁决第4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宋国汉同意前述裁决内容。

关于离职情况。宋国汉提交2022年6月24日微信语音通话录音、2022年7月4日微信语音通话录音、录屏、视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离职公告、鸿信登录界面、视频、7月5日OA账户无法登录的录屏,以证明鸿坤咨询公司于2022年7月4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宋国汉,应支付经济赔偿金。鸿坤咨询公司对前述证据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鸿坤咨询公司主张因经济困难,无法负担员工工资,所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鸿坤咨询公司未对大兴仲裁委做出的裁决第1项至第3项提起诉讼,宋国汉亦未提起诉讼,故视为双方认可前述裁决内容,法院直接予以确认。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鸿坤咨询公司主张经济困难,无法负担员工工资,故与宋国汉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交证据以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法院认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宋国汉要求鸿坤咨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大兴仲裁委计算数额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北京鸿坤理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宋国汉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646.12元;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北京鸿坤理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宋国汉2020年十三薪12798.61元、2021年十三薪12953.69元;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北京鸿坤理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宋国汉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的工资41332.94元;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北京鸿坤理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宋国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4204.68元;五、驳回北京鸿坤理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结合本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鸿坤咨询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单方与宋国汉解除劳动合同,诉讼中鸿坤咨询公司虽主张解除原因为公司经营困难、无法负担员工工资,但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解除行为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属违法解除,一审法院判决鸿坤咨询公司支付宋国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核算数额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鸿坤咨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鸿坤理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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