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忆斯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案
(2020)粤民终1448号
裁判要旨
被告的主营业务为制造侵权产品,法院通过审查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页面显示的产品销量及其增长情况推定被告的侵权规模,结合专利的类型及其创新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案情简介
原告是名称为“风扇(N×××××)”、专利号为ZL20×××××××75.5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阿里巴巴店铺公证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该店铺标注“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加工方式为OEM加工等,厂房面积240平方米”、“手持风扇生产研发”等宣传语,附有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照片。2019年5月24日该产品销售链接显示“30天内18232台成交”。2019年6月3日,原告再次进入被告网店,显示被诉侵权产品仍在销售,30天内成交数量21763台,同时显示了生产线视频。
法院认为,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根据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及其增长情况,可见被告经营规模较大。综合考虑本案专利的类型及其创新程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规模以及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等情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关于销售侵权的案例
在权利人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在被告系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的情况下,审查被告的经营范围是否专营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销售数量、侵权产品价值等情况裁量确定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上述方法酌定的赔偿数额,可以不受法定赔偿最高或者最低限额的限制。
在确定被告的侵权获利时,应尽量通过被诉网店后台数据查实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被告未积极应诉、不提供实际销售数据等相关证据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