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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医学检测公司、北京某医学检验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 2023-09-14 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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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

(2020)粤01民终142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上诉人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0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二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向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95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54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至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第一,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已完成对54例送检样本的检测,并已形成完整检测报告。一审判决认定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未形成完整的检测报告,属认定事实错误。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接收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送检样本并检测后,会在系统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如果检测后形成完整报告,系统会自动将检测报告发送至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负责对接客户的员工邮箱中。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在一审时已提交了其系统对送检样本检测进度的记录,并出示了邮箱中的检测报告原文。在56例送检样本中,1例终止检测,1例检测后未形成报告,剩余54例已形成完整检测报告。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在一审提交了刻录有54份检测报告原文的光盘。第二,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已向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发送了部分送检样本的检测报告,剩余已完成的检测报告无论是否发送,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都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委托事项,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理应向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合同价款。首先,案涉合同并未约定“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向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发送报告"与“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先后顺序,双方应同时履行。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0月支付2018年9月完成的26例检测费用,2018年11月支付2018年10月完成的28例检测费用。任一期费用未支付的,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有权停止发送当月的检测报告。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已主动先行发送检测报告给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至2018年10月17日,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已完成了54份检测报告,但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未支付至少26份检测报告的价款。其次,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已向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发送对账单,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并要求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开具发票,说明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对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的事实无异议。虽有1例未出具检测报告但确已完成检测,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已完成全部检测,在与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对全部检测报告进行对账后,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理应支付全部检测费。第三,一审庭审结束后,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发现了新证据,即在一位已离职员工的邮箱中发现其与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员工赵某的往来邮件,其中4封邮件内包含了案涉剩余检测报告的原文,该邮件中最迟发送时间为2018年10月18日,故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8日完成并向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发送了54份检测报告。第四,一审判决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有误。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违约,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该日起算。第五,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恶意拉黑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微信,拒收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发出的律师函,恶意逃避合同义务。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在二审中补充称,其共接收了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56份送检样本,完成对53份样本的检测并形成了53份检测报告。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在一审后发现新证据证明已向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发送了全部53份检测报告。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应向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支付53份检测报告的费用954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二审未到庭应诉答辩。

  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立即向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9月17日的合同账款99000元(其中2018年9月的账款为63000元,2018年10月的账款为36000元);2.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以2018年9月所欠付的63000元和2018年10月所欠付的36000元分别作为本金,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实际清偿当月的账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3.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27日,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乙方、受托方、授权代表许某)与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委托方、甲方、授权代表赵某)签订《委托检测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将遗传病检测项目委托给乙方检测,乙方出具检测报告;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检测项目要求进行样本收集和运输,包括初步鉴别样本的状态、数量等,并确保受检者的常规个人资料和临床资料(包括临床病历、生化检测、影像检查、临床诊断、家族史等),特殊要求等在专用检测申请单上填写完整清晰;乙方根据每次送检双方约定的周期向甲方出具原始数据及检测报告,若检测报告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发出,乙方需及时向甲方发出迟发报告通知,并注明迟发原因以及拟发报告时间;若标本不合格需重新采集样本,乙方需及时通知甲方并注明原因;检测费结算采取月结方式,乙方于每月7日前发送上月注明有效报告例数及检测费用的对账单至甲方,甲方收到对账单3日内予以核对确认,并将签字确认的对账单返回到乙方(经签字的电子版同样适用),超过3日没有签字确认的,视同甲方认可对账单;甲方于当月30日前将上月账款转至乙方指定账户,如甲方违约,乙方将停止当月检测报告发送;甲方处理对账单的联系人姓名为阎某,电话为159××某某某某某某,联系人邮箱为yan×××@sinopath.cn;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和款项,乙方应该按时提交检测结果,连续逾期超过10日,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本合作协议有效期为1年,从2018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等。

  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就其主张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微信中发送的文件《北京信诺委托××医学送检明细对账表》其中2018年8月为63000元,2018年9月为36000元、寄送快递单的电子存根复印件(收件方为丛某政);2.与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通某的微信记录(其中通某:你们的数据,还没给全吧?我们这才收到9.6号的,数据质量没有做检测呢)、与丛某政发的微信记录截图记录;3.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持有的购买方为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电子发票(应税名称为基因检测服务费,数量为55例,单价为1800元,全额为99000元)及寄送快递单截图;4.邮件发送记录(其中发送对象赵经理是合同中甲方的授权代表赵某个人的邮箱,但是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是具备企业邮箱的,而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是用客服电话注册的企业邮箱;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的发送的记录只有22个,55例除此之外其余的均没有发送);5.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发送的《律师函》及快递投送记录(退回妥投);6.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与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签署的《物流及物流辅助服务合同》;7.国家工信部网站对域名"××××.com"与域名"××××.cn"的ICP查询结果;8.《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附件(保全对象:闫通某向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发送送检血液样本的邮件记录);9.《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附件(保全内容:闫通某要求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将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送检的血液样本进行返还的邮件记录及邮件附件);10.《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附件,保全内容:1.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内部系统所记录的涉案《检测报告》的完成进度查询过程及结果;2.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已完成的《检测报告》(只有光盘);11.百度搜索“丛某政信诺"的查询结果;12.闫通某与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的邮件记录中出现的丛某政的邮箱。

  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提起本案诉讼。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表示:其接收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55份样品后,完成委托事项后通过邮件的方式将结果发送给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即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证据4);由于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通过其他途径知晓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存在其他合同违约的情况,故将全部已经做完的报告与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进行对账,但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没有支付到期的结算款,故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停止其他检测报告的发送,但检测原始数据是通过百度网盘链接的方式提供给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其主张的违约金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来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检测服务协议》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主张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委托其检测55例项目,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已在2018年8、9月全部完成并向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发送了22例报告,就此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对上述事实不作否定抗辩,且放弃到庭参加诉讼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合同约定: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将检测项目委托给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表示已完成了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委托的55例项目的检测,但并未将全部检测报告发送给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即便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自述将剩余的33例检测数据提供给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但并未形成完整的报告,故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主张其已完成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委托的全部事项的事实,一审法院不予确认。因此,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要求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支付55例检测项目费用99000元,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应按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实际发送的22例的项目支付检测费用,即1800元/例×22例=39600元。合同约定:检测费采取月结方式,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检测费,故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要求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合法合理。但由于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标准,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主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来主张,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违约导致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的损失应为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故一审法院调整违约金为以39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15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本金为限。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于2020年3月12日判决:一、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39600元。二、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以39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15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本金为限);三、驳回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67元,由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1420元,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负担947元。财产保全费1010元,由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4份电子邮件打印件,拟证明其员工张某林(电子邮箱gua×××@amcarelab.com.cn)于2018年9月30日、10月8日、10月12日、10月19日向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联系人赵某(电子邮箱zha×××@sinopath.cn)分别发送了5份、7份、15份、6份共33份检测报告,加上一审已认定的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发送的20份检测报告,其共向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发送了53份检测报告,按每份1800元计,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应支付检测费95400元。

  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在二审中述称,经查阅全部邮件发现,其在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实际向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发送检测报告20份,一审判决认定发送22份检测报告有误。张某林原是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的技术主管,本案纠纷发生时其已离职,其在一审判后才发现张某林向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联系人赵某发送了另外33份检测报告。根据案涉合同关于对账及付款的约定,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对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发送的检测报告的最后付款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0月发送的检测报告的最后付款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故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主张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对全部未付款95400元从2018年12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一份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送检及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完成情况表,详细列明了案涉53份检测报告的送样日期、受检者姓名、检测报告出具和发送日期等,其中2018年9月、10月分别向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发送检测报告25份、28份。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应向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问题。

  讼争双方于2018年8月27日签订的《委托检测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接受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委托完成检测任务后,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检测费,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在本案一、二审提交证据证明其接受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委托在2018年9月、10月共完成53例样本检测并已向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发送53份检测报告,现主张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按每例1800标准支付检测费95400元。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拒不出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主张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954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检测费,其违约行为给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造成了损失,根据案涉合同关于检测费结算和对账的约定,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主张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支付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判决。因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在二审提交新证据导致二审改判,其应自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094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09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95400元;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09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54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7元,由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86元,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负担2281元。一审财产保全申请费1010元,由北京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广州某医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玉宝

审判员  国平平

审判员  易超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晓妍

张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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