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罗斯鞋业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奇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案
(2020)粤民终1498号
【基本案情】
曾某、达芬公司、美奇公司共同生产、销售假冒罗斯公司注册商标“Rothy’s”的女鞋,被原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后经法院审判,认定曾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罗斯公司在刑事判决之外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曾某与共同侵权人达芬公司、美奇公司就商标侵权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美奇公司网站记载“东莞市美奇鞋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自产自销的源头工厂”,并记载“美国Rothys品牌第一双合格的成品鞋也是在美奇鞋业曾尧的全部投入和领导下诞生的”,再结合被诉侵权产品上无厂家信息、曾某确认其制造被诉侵权产品且其实际经营美奇公司的事实,罗斯公司主张美奇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意见合理,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最终判决曾某、达芬公司、美奇公司停止侵权,并向罗斯公司赔偿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1500000元。
【典型意义】
商标侵权人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其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会被同时判处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本案中,侵权人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被工商行政机关查处,经刑事案件审理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不影响民事案件中判决侵权人依法向商标权利人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本案对于认定商标侵权的民事认定标准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罪标准存在法律适用的区别具有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通过判令侵权人对侵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同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及刑事犯罪责任,有利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惩知识产权犯罪,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震慑潜在侵权人,是司法审判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