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
(2021)最高法知民终1305号
【基本案情】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公司)是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金乡公司)为涉案专利的普通许可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霖公司)的生产项目使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工艺,瀚霖公司将该生产线低价租赁给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恒基公司又将该生产线的租赁和管理权转移给了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归源公司),由其负责生产侵权产品。凯赛金乡公司认为恒基公司、归源公司、瀚霖公司共同构成对凯赛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侵害,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在先判决曾认定瀚霖公司生产产品的工艺技术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行为侵害了凯赛公司的专利权;恒基公司、归源公司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与涉案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相同,恒基公司使用瀚霖公司的生产线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认为其存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凯赛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一审法院判令恒基公司、归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专利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支出8万元。恒基公司、归源公司不服此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二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集中的典型专利权权属、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