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而产生的遗嘱,通常发生于遗嘱人自己没有书写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愿自己书写遗嘱的情形。法律对代书遗嘱设立、见证过程及代书人、见证人的要求较严格;实践中,因为代书人资质或代书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较多。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3)沪0107民初23888号
案由:遗赠纠纷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何某3(2015年12月2日报死亡)与张某(2022年8月9日报死亡)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被继承人张某与案外人生育有被告何某1、何某2、童某三子。原告周某系被告何某2之子。
2015年9月2日,被继承人何某3与张某在律师刘某及另一见证人田根成的见证下,分别立下代书遗嘱。内容为涉案房屋及其他所有财产,全部由原告周某继承。遗嘱由刘某代书,何某3与张某分别在遗嘱上签名并按手印,刘某及田根成作为见证人签名。原告委托律师向三被告书面函告了接受遗赠声明书,后经多次协商沟通未果,遂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
争议焦点:
1.见证律师刘某称被继承人何某3仅立有一份遗嘱,但根据原告提交的两被继承人立遗嘱时拍摄的照片,其中一张照片可见被继承人何某3的签字与遗嘱原件上的签字存在显著差异;
2.根据遗嘱见证人的陈述,两份代书遗嘱系先制作成电子文档后,再交由代书人田根成一人外出打印生成,代书遗嘱生成经过缺乏完整性见证;
3.原告起诉时提交遗嘱复印件与庭审中出示的遗嘱原件存在差异,遗嘱原件较原告提交的复印件多出一项见证人“刘某”的签名及日期,且代书遗嘱原件右上角的页码有涂改并与复印件的页码不一致。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两份代书遗嘱存在多个问题,包括见证过程不完整、遗嘱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等,因此确认遗嘱无效。故本案涉案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予以分割,同时考虑被告何某1对被继承人生前的赡养照顾情况,在遗产分割时予以酌情调整。
本案中,两份代书遗嘱由于见证过程不完整、签名存在瑕疵、遗嘱原件与复印件存在显著差异等问题,导致遗嘱无效。这提醒我们,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必须确保遗嘱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要求,包括见证人的数量、资格、见证过程的完整性等。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从而引发遗产继承纠纷。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注意事项:
1.遗嘱人完全不会/不能写字的,只按手印:可以。捺印清晰完整,注明何指所印;要有其他证据证明遗嘱内容为遗嘱人真实意思,如录音录像。
2.录音录像:代书遗嘱最好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建议使用遗嘱卫士(https://will.tsa.cn/)对代书遗嘱订立过程进行录像和拍照。并且需要把见证人全程摄入画面,介绍见证人的身份。录音录像应从代书人开始书写遗嘱之前录制,全面记录代书遗嘱的整个过程,包括遗嘱的书写过程、宣读环节以及所有在场人员的签字确认环节。
除代书遗嘱之外,推荐大家使用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的优势在于订立过程不需要其他人在场,保护隐私。并且,因遗嘱人自行书写,笔记独特,伪造遗嘱的可能性很低,能够较好地保存遗嘱人的意愿。(点击查看:六种遗嘱订立形式中,为什么推荐用自书遗嘱订立?)
“遗嘱卫士”即时对该电子数据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证据,直接可以用于解决遗嘱争议中遗嘱内容被篡改、笔迹无法鉴定、签名存在瑕疵、订立现场受到胁迫、订立时间不确定等重要的问题。联合信任将加密保存您在遗嘱订立全过程产生的录像、照片等电子数据文件,该电子数据文件是您订立遗嘱全过程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该电子数据文件只有您本人或者您指定提取人持死亡证明等材料方可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