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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原件通常指的是能够反映数据内容最初生成时的状态的载体或输出形式。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在现代法律实践中越来越常见的证据类型,其原件的认定有特殊的考量因素。以下是关于电子证据原件的一些详细讲解:
原始载体:原则上,提交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是最佳选择,因为原始载体最能保证数据的未经修改和完整性。
等同原件:如果无法提供原始载体,那么由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可以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这是因为这些副本或输出介质在功能上等同于原件。
需要注意的是,当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时,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但如果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可以提供复制件。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的原件不仅仅是指物理介质上的原始数据,也包括了由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其他形式的输出介质,只要它们能够确保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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