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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第4例

发布时间 : 2023-09-14 14: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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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1)豫知民终509号

【基本案情】

北京达佳公司系第3326398号“快手短视频APP软件(Android)[简称:快手]V5.8”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北京快手公司系“快手”应用软件的实际运营人。河南飘度公司通过其开发运营的“先锋云控引流系统”软件,采用脚本分离云端控制技术,模拟人工操作,一机一号,一次控制多部手机为快手用户提供虚假点赞、关注、转发、评论等刷量服务,从中牟利,引发本案纠纷。北京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河南飘度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5000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飘度公司通过技术手段链接到北京快手公司、北京达佳公司服务器后,一次控制多部手机进行模仿真实用户观看行为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点赞、关注、转发、评论,虚构访问数据,并从中赚取使用费,使得北京快手公司、北京达佳公司服务器产生了用户观看、点赞、关注等记录,从而达到其他经营者实施刷量的目的。河南飘度公司帮助快手用户对其作品的播放量、点赞量及评论次数等进行虚假宣传,易误导相关公众,属于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河南飘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北京快手公司、北京达佳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经济,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虚假销售、点赞、评论等网络刷量行为日益凸显。网络刷量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而且对网络秩序和公众的生活秩序造成损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分析了互联网经营者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特征,明确指出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规范,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本案审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重要补充,为审理涉互联网黑灰产业的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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