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示:《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全文已附于文末,可阅读查看
今天,2026年9月1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6号)正式施行。

图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
这是我国首部针对微短剧领域的专门部门规章——覆盖创作、备案、审核、播出全流程,标志着微短剧行业正式告别"野蛮生长",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治理的新阶段。

图:红果短剧平台短剧热播喜报
对短剧漫剧行业的企业、法务和创作者来说,今天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是:新规之下,我的版权功课做齐了吗?
如果你还在觉得"版权保护离自己很远",建议你认真看完这篇。因为接下来的变化,可能直接关系到你手里每一部作品的生死。
01新规到底说了什么?跟版权有关的关键条款
《办法》第三条开宗明义:微短剧的创作和播出应当尊重原创,保护著作权,公平竞争,规范发展。
第十条更是专门强调:
“与微短剧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鼓励行业创新著作权服务模式。”
注意这句话的分量——"鼓励行业创新著作权服务模式",这意味着监管层不仅在强调保护,也在引导行业寻找更高效、更适配短剧节奏的版权解决方案。
与此同时,《办法》对AI生成内容也作出明确回应: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制作的微短剧,须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AI内容标识与版权权属,正在成为微短剧合规的两大核心命题。
⚠ 换句话说
版权合规已经不是"做了更好"的加分项,而是"不做不行"的准入门槛。没有清晰的权属证明,你的作品在备案、上线、交易、维权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卡住。
02短剧漫剧平台先行一步:审核标准正在全面收紧
实际上,在《办法》出台之前,各大平台已经率先收紧了短剧和漫剧的版权审核入口。
红果短剧、抖音集团短剧版权中心相继发布了《动画微短剧(漫剧)内容创作建议》的通知,自2026年4月7日起大幅提升漫剧内容审核要求,在内容安全、质量标准和版权合规等维度全面升级。
图:通知原文截图
更关键的是,在抖音集团短剧版权中心发布的 《短剧版权证明文件提交指南》 中,对版权权属文件做了明确规定:若你方是原始版权人,需提供原始版权证明文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被明确列为可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之一。要求保护类型/作品类型为"视听作品",明确合同签约主体享有短剧作品的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图:抖音短剧版权证明文件提交指南 | 原文
短剧漫剧具有"传播快、生命周期短、上线即盗版"的特点。作品上线后被搬运、售卖、二创改编,往往在极短时间内完成扩散。这意味着什么?
没有权属证明,你的短剧/漫剧作品从备案环节、平台上传、侵权维权到版权交易,将面临各种问题。
03主流平台已全面认可:可信时间戳成为权属核心证明
目前,红果短剧、快手短剧、腾讯火龙漫剧、爱奇艺短剧漫剧等主流短剧漫剧平台,已将可信时间戳版权认证证书作为短剧、漫剧版权权属的核心证明文件,用于平台内容审核、版权合作、授权流转、侵权投诉与司法维权等场景。
具体到短剧漫剧平台操作认证层面:
抖音集团短剧版权中心在《短剧版权证明文件提交指南》中明确:作为短剧原始版权方,上传版权证明文件时可选择提交的三类材料之一,就包括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保护类型/作品类型需为"视听作品")。
在腾讯官方发布的 《火龙漫剧合作指导手册》 中,对于作品上传时需要提交的版权材料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成为火龙漫剧上传版权材料的有效版权权属证明文件。

图:火龙漫剧合作指导手册 | 原文
具体来说,在腾讯创作平台的 “火龙漫剧” 分区,创作者发布作品时,在“资质文件信息 版权材料”填写环节,平台明确支持:您可直接上传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作为自身享有作品版权的核心自证材料。
这意味着:你通过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为作品申请的认证证书,在抖音、红果、快手、腾讯火龙漫剧、爱奇艺等主流平台的内容审核中,都是有效认可的权属证明材料。
04不止短剧漫剧,虚拟形象也支持可信时间戳确权
8月12日,抖音官方短剧创作者中心更新发布了《漫剧虚拟形象创建与确权指引》。

图:《漫剧虚拟形象创建与确权指引》原文截图
平台正式提供漫剧虚拟形象创建与确权服务,版权方可在平台提报虚拟形象及权属材料,申请确权。
在原创虚拟形象确权环节,可信时间戳作品认证材料被明确列为可提交的确权证明文件。

图:《漫剧虚拟形象创建与确权指引》原文截图
《指引》将漫剧虚拟形象分为三种类型:基于真人形象改编、基于已有IP改编、原创虚拟形象。对于原创虚拟形象,《指引》明确:若有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可信时间戳作品认证、版权存证证书,可作为权属初步证据上传至平台。
换句话说,可信时间戳的服务范围从短剧、漫剧的整剧版权认证,进一步延伸到了虚拟形象层面——角色设计、人物立绘、IP形象等创作成果,现在都能通过可信时间戳获得有效的权属证明。
05《短剧漫剧版权保护实操指引》:行业首部系统性版权保护指南
新规《办法》解决的是"应当保护"的问题,但具体到实务:权属证明怎么做、授权合同怎么签、侵权证据怎么取、AI创作的版权怎么算...还需要可落地的操作规范。
面对政策、市场、行业痛点的多重要求,一套专业、系统、可落地的版权操作规范至关重要。2026年4月22日《短剧漫剧版权保护实操指引》正式发布。这也是国内首份面向短剧漫剧领域的系统性、实操性版权保护指南。

图:《短剧漫剧版权保护实操指引》
该指引由15家行业协会、法律专业组织联合发起,69位参编人员与20位专家顾问历时数月编制完成,覆盖真人短剧、动画短剧、漫剧、AI 短剧漫剧等各类作品形式,贯穿创作确权、授权许可、侵权维权、AI 治理、跨境保护全链条。
从内容上看,指引与本次《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的监管方向高度契合:
针对版权权属证明,《指引》详细梳理了权属证明的适用场景、方式及实操要点、核心内容;
针对 AI 生成内容管理,专门设立章节明确权利归属原则、合规标注要求与创作过程存证规范;
针对法律责任,从短剧漫剧创作者、传播者、制作方、服务方等主体的法律责任、平台方的法律责任两大维度,对短剧漫剧版权保护中的法律适用、责任认定标准进行解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宋健在发布会上评价:"《指引》的内容非常全面,涵盖了从作品创作的权属证明、授权许可与转让,到侵权认定、维权以及违约责任等整个链条……弥补了我国版权领域实操性规范文本的空白。 "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指引》重点解析了可信时间戳服务在版权保护全流程中的应用——在创作构思、脚本定稿、素材采购、成片产出等环节,可即时签发具备法律证明力的可信时间戳版权认证证书,从源头明晰版权归属。
图:《短剧漫剧版权保护实操指引》领取下载
06可信时间戳如何为短剧/漫剧提供全流程保护?
结合《指引》的版权权属证明部分,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平台(ipr.tsa.cn)为短剧/漫剧提供"创作即确权—侵权即取证—维权即出证"的全路径保护:
1. 创作即确权:从第一个创意开始就留下时间印记
从项目策划书、人物设定、分镜脚本、剧本初稿,到拍摄素材、粗剪成片、配乐文件、最终成片——每一步都可以实时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每个文件独立生成《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时间明确、内容固证。

完成全周期存证后,平台生成《可信时间戳版权认证证书》,该证书不仅体现最终作品权属,更载明创作全过程的关键节点与文件摘要,极大增强证据的证明力与可信度。

图:可信时间戳版权认证证书示例
2. 一键上传平台:以抖音平台为例
抖音短剧版权中心→内容经营与管理→上传漫剧/短剧→版权信息→上传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完成权属材料提交。

3. 侵权即取证
一旦发现作品被侵权搬运或二创,你可以立即通过权利卫士App或电子证据平台(ev.tsa.cn)进行取证,快速录屏、网页取证,即时固证防灭失。

07写在新规施行首日
今天,新规正式落地。
新规不是要“卡”谁,而是要“筛”掉投机、保护原创。合规的门槛抬高了,但规则清晰了,对认真做内容的人反而是好事。
如果你的作品还没有一份清晰、可信的权属证明,现在就是最好的时间。从今天起,把版权保护当作项目的第一步,而不是最后一步。
从创意萌芽到成片交付,每一部作品都值得有一张“电子出生证”。登录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平台(ipr.tsa.cn),让创作成果拥有清晰可追溯的版权归属。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微短剧,壮大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推动微短剧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少于二十分钟,主题主线明确、故事情节连续完整、人物角色突出的剧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和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和专区、互联网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播出渠道,以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公共电子屏、智能(可穿戴)和车载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面向公众播出的微短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微短剧的创作和播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应当尊重原创,保护著作权,公平竞争,规范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微短剧的管理,制定全国微短剧行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统筹全国微短剧内容建设、行业管理、产业发展和安全监督,开展微短剧规划和播出调控,引导形成守正创新、健康向上、活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生态,促进微短剧行业规范繁荣发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微短剧管理,制定发展规划并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推动产业发展,指导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开展辖区内的微短剧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微短剧按照投资额度、题材等分为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和三类微短剧,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
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大或者主要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内容的特殊题材(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的微短剧。二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相对不大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三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鼓励微短剧艺术表达、传播方式、新技术应用、商业模式等创新。
鼓励、支持广大群众参与微短剧创作,激发微短剧作为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的创新创造活力。
鼓励、支持优秀微短剧创作播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微短剧创作的需要,为微短剧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为纳入重点扶持的微短剧的上线播出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相结合,形成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经济业态,促进微短剧赋能千行百业。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创作生产和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微短剧创作提供便利,支持优秀微短剧境内外同步播出。鼓励和支持微短剧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评奖评优的相关规定,对优秀微短剧以及为推动微短剧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机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引导形成尊重创造、尊重创作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微短剧发展的氛围。
第十条 与微短剧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鼓励行业创新著作权服务模式。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微短剧有关著作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开展微短剧行业自律,并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对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对二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可以参照适用一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制度。
制作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之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公示。
第十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直接申报的机构(以下简称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以及全国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的公示。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的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或者受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委托的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公示,二类微短剧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细则应当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的机构应当是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应当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和剧情梗概等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特殊题材一类微短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意见。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或者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上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
第十五条 对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办法的,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内容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
制作机构变更已公示一类微短剧主要人物定位、故事整体走向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变更剧名、制作机构的,应当报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的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在播出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进行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
《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批准文件,以及未经过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不得播出和参加评奖评优。
第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以及受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委托审核的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核要求的样片;
(四)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五)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微短剧制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十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修改的,应当将修改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修改完成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经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送审机构不得向其他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转移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一类微短剧的《微短剧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并鼓励根据本地区实际,优化审核流程、简化申请材料、提高审批时效。
第四章 标准规范
第二十五条 微短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歪曲、否定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宣扬文化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丑化、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
(八)宣扬破坏生态环境保护,危害公共健康;
(九)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拜金主义、奢靡之风,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公德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十)散布虚假信息,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以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内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微短剧的剧名、台词、字幕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确因艺术需要,可以使用方言;
(二)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三)有关专用标识、呼号、称谓、用语,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用法为准;
(四)对外文歌曲歌词、外文标题和台词、有特定含义的外文词汇及标识等,添加中文字幕。
第二十七条 微短剧的信息标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片头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注剧名、许可证号、批准文件编号、节目编号,展示方式可根据特定类型微短剧的总时长、情节设置及传播特点,单独呈现或者与剧情融合呈现。
(二)编剧、导演等人员的署名应当置于首集片头或者末集片尾字幕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八条 微短剧推广信息应当与微短剧内容相适配,不得出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第五章 播出要求
第二十九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从事广播电视或者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应业务的资质。
第三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播出微短剧的比例、时机、时段、重点推荐等进行宏观调控。
第三十一条 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应当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播出。鼓励优先排播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微短剧。
第三十二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总编辑内容负责制,建立健全审核把关机制和内容安全全流程责任追溯机制。总编辑全面负责微短剧内容质量。总编辑人选应当符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并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体责任,确保微短剧规范传播:
(一)对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播出前应当核验其《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二)对三类微短剧,播出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并同步将相关剧目信息和节目编号在线上系统报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非独播的三类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审核版本标注本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不得使用其他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
(三)对非专业制作、总时长较短的具有微短剧特征的网络视听内容,微短剧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应当健全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内容安全管理措施;
(四)对传播微短剧的重点账号,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并实施重点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制作机构和播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
第三十五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对其重新播出的三类微短剧,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标准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十六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不得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微短剧提供服务,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实施停止播出、断开链接、下线、停止接入等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优先推荐优质微短剧,不得使用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
第三十八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对微短剧内容提供者和推广者执行本办法情况开展常态化巡查,应当根据内容数量、用户数量、日常流量等指标,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范内容风险。
第三十九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四十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用户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提供付费内容的,应当明确告知收费相关信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微短剧监督检查、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等工作。
微短剧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指导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行业团体对微短剧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内容审核把关能力。
微短剧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所属从业人员培训。
第四十三条 微短剧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工作,自觉履行统计法定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并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开展数据统计分析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播出微短剧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制作、推广、播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要求暂停节目内容更新,情节严重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备案的内容制作、未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播出或者转移送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第四十八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向负责监督管理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者拒绝提供材料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类微短剧或者二类微短剧标准,自愿按照一类微短剧或者二类微短剧申报备案公示和完成片审核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十一条 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微短剧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中外合作制作微短剧、引进境外微短剧,依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在境内拍摄、用于境外播出的微短剧,适用本办法关于备案公示、审核许可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6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链接:
https://www.nrta.gov.cn/art/2026/7/31/art_113_73785.html
本文部分政策解读参考《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6号)及《短剧漫剧版权保护实操指引》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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