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淘淘智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审民事案
(2020)京0491民初2853号
【典型意义】
当事人对再次侵权行为事先约定赔偿数额,主要目的在于阻遏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兼具补偿与惩罚双重功能,符合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补偿与惩罚并重的法律精神。结合侵权作品、权利类型和侵权方式、主观过错等因素,确认被诉行为属于在先调解协议中约定的重复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据在先约定确定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原告依法享有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和《海底小纵队标识》(以下简称涉案美术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2018年,被告在其当当网店铺中销售《海底小纵队历险记》系列盗版图书,该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5000元,同时约定,若被告自本调解书签署之日起再次发生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则需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2019年,原告再次发现被告在其“唯品会”店铺中销售印有原告涉案美术作品的商品。故主张被告生产和销售被诉商品,侵害原告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被告在线展示被诉商品,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裁判要点】
一、能否依据在先约定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首先,在先调解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其内容仅涉及私权处分,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且经北京互联网法院审查后,通过民事调解书进行了确认,应为合法有效。其次,著作权法对赔偿计算方法适用顺序的规定也并不排斥当事人以协商方式提出具体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这种约定可以是侵权行为发生后的事后约定,也完全可以是侵权行为发生前的事先约定。再次,当事人对重复侵权行为事先约定赔偿数额,主要目的在于阻遏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兼具补偿与惩罚双重功能,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精神。此外,当事人在自治的范畴内对侵权赔偿数额或赔偿计算方法做出约定,有利于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损害赔偿计算难、举证难、认定难等问题。综上,可以依据在先约定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二、如何适用在先约定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在先调解协议约定的“再次侵权行为”并不限于前案的特定商品,被告在明知原告权利人身份的情况下,仅更换了所售商品,再次实施侵害相同作品的行为,属于约定情形。调解协议中20万元的约定应理解为包括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在内的全部赔偿数额。
【裁判结果】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审判团队】
审判员:龚娉
法官助理:李绪青
书记员: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