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息网络侵权的司法解释,以下是一个清晰且分点表示的概述,同时参考了文章中提到的相关信息:
一、定义与范围
信息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或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侵犯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
二、重要规定
平衡利益:在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定义信息网络:信息网络包括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管辖原则: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保护个人权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不得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的原则。
作品数字化形式:承认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并保护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新情况和满足审判实践的新需求。
三、法律责任
侵权人需根据具体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肖像权、名誉权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规定。
以上是关于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的概述,具体内容可能因司法实践和法律修订而有所调整。在涉及信息网络侵权案件时,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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