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侵权司法解释主要涵盖了多个方面,以确保网络空间中的名誉权得到合理保护。以下是对网络名誉侵权司法解释的概述,并结合参考文章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分点表示和归纳:
定义与范围:
网络名誉侵权是指通过网络平台或信息网络技术手段,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涵盖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
构成要件:
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如社会评价降低、丧失缔约机会等。
行为人行为违法,即具有捏造、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管辖原则: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维权途径:
保存好证据,如网上对当事人攻击诋毁的图片或网页。
提供侵权者的真实资料,申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掌握一定时间的证据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到侵权者住所处法院起诉。
被侵权者在法定期限内有对侵权者提出上诉的权利。
法律责任:
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特别规定:
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受到保护,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新情况和满足审判实践的新需求。
强调平衡利益,在审理网络侵权案件时,应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网络名誉侵权司法解释的概述,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需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
在数字化时代,网络侵权取证已成为维护权益的重要手段。为确保取证过程的权威性与无可争议性,联合信任可信时间戳技术为网络侵权取证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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